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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风病症状监测实施方案

为提高麻风病监测敏感性,早期发现麻风病例,控制传染源,减少畸残发生,保障麻风病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市麻风病症状监测实施方案》,结合我区麻风病防治工作现状,特制定《 麻风病症状监测实施方案》。

一、监测目的

(一)早期发现麻风病例,及时控制传染源,减少畸残,降低社会歧视。

(二)提高医务人员对麻风病的认识和警惕性,减少麻风病的漏诊,减轻患者辗转诊治的医疗负担。

(三)建立健全麻风病症状监测网络,促进防治有效结合。

二、症状监测定义及范围

麻风病症状监测是指我区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医务人员对具有麻风病可疑症状或体征者进行登记、报告、转诊、排查,促进麻风病例早期发现、控制传染源、减少畸残发生、降低社会歧视的措施和策略。

需要开展监测的麻风病可疑症状包括:

(一)诊断不明或久治不愈的慢性皮肤病(三月以上)。

(二)皮肤闭汗(局部干燥)或感觉异常,如麻木、蚁行感。

(三)眉毛稀疏脱落,酒醉样面容。

(四)面部或耳垂出现肿胀或结节肿块。

(五)水肿性红斑损害、结节性红斑损害。

(六)神经粗大、疼痛或触痛。

(七)手或足发生反复无痛性伤口、溃疡或容易烧/灼伤。

(八)闭眼不拢、口角歪斜、手掌指肌肉萎缩或出现爪型手、垂足。

三、工作内容

(一)监测对象。

区内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符合1条或1条以上麻风病可疑症状的就诊者,即作为麻风病症状监测的对象。

(二)监测对象的登记和报告。

各医疗卫生单位对皮肤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康复理疗科、内分泌科、血管外科或其他相关科室就诊人群中符合1条或1条以上麻风病可疑症状者,作为监测对象进行登记,并向区皮防院报告、转诊。

对需转诊的监测对象,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填写《麻风病症状监测报告卡》(附录1)一式三份:

一份由就诊医疗卫生机构存档;一份由就诊医疗卫生机构一周内报至区皮防院;一份由监测对象携带至区皮防院复诊。

(三)监测对象的健康教育及转诊。

各医疗卫生单位转诊医生应对监测对象讲解转诊的目的、意义、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并嘱咐其尽快到区皮防院就诊。

区皮防院根据监测对象初诊结果和病情情况,进一步明确诊断和治疗。

  

(四)监测对象排查。

区皮防院负责组织对各医疗卫生单位转诊到位的监测对象进行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于一周内反馈给转诊单位。

对确诊的麻风病例,区皮防院应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纳入患者管理。

(五)监测对象追踪。

区皮防院应负责组织对区内的监测对象开展追踪工作,接到各医疗卫生单位报告的转诊单后,在监测对象一月内未到位就诊时,区皮防院应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通过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主动追踪。

四、数据收集、分析与反馈

区皮防院应与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核对转诊单工作,每季度1次。

区皮肤病防治院接诊监测对象时,应及时完善《麻风病症状监测报告卡》(附件1),在完成追踪后1个月内通过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LEPMIS)进行报告,填写《麻风病症状监测登记表》(附件2),并及时对每季度辖区内的麻风病症状监测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写《麻风病症状监测季报表》(附件3),报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与寄生虫病防治所(邮箱:

  )。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资料管理,规范保存各类资料,切实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未经上级部门许可,不可泄露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主要工作指标

(一)麻风病可疑线索报告率,是指年度实际上报可疑症状病例数占下达可疑症状任务总数的百分比。

麻风病可疑症状报告率=(实际报告数/下达可疑症状任务总数)×100%,2019年麻风病症状监测工作报告可疑症状任务分配表见附件4。

(二)现场核查率,是指区皮防院对我区各医疗卫生机构转诊到位的监测对象进行现场核查数占转诊的监测对象总数的百分比。

现场核查率=(现场核查的监测对象数/转诊的监测对象总数)×100%.

(三)麻风病知识培训率,是指区皮防院开展年度麻风病知识培训率。

(四)评分标准。

优:

≥90%;良:

80~89%;中:

 70~79%;差:

<70%。

六、质量控制

(一)区皮防院负责制定本辖区症状监测工作质量控制方案,并制定组织实施。

(二)业务培训。

区皮防院应对各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综合性医院皮肤科及神经科等相关科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生及村医)开展培训。

每年应至少举办一次麻风病防治知识培训。

七、组织实施

区皮防院负责我区麻风病症状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监测对象的复核、追踪、反馈;按时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监测结果;对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等,与各医疗卫生单位共同组成麻风病症状监测网络。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负责就诊人群中监测对象的发现、登记、报告,并转诊至区皮防院;各医疗卫生单位需完成对本机构相关医务人员和村医的培训,配合区皮防院完成监测对象的追踪和排查等工作。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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