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贡献十佳企业评选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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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贡献十佳企业评选暂行办法

为了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服务涪陵经济社会发展,引导金融机构从加大资金投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扩大金融交易规模、开展金融服务及产品创新等方面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加快实现建设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的战略目标,根据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X发展评价奖励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县金融机构评价奖励政策的通知》(**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涪陵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注册关系、纳税关系均在涪陵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

二、奖项设置及奖励方式

对评选年度评选对象中表现突出的10家金融机构给予年度金融贡献奖,其中:

银行业金融机构7家、保险业金融机构2家、证券业金融机构1家。

对获奖金融机构,由区政府授予“年度金融贡献十佳企业”奖牌并将整体评选情况抄送获奖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同时,优先推荐招商引资项目,并在财政性资源等方面予以倾斜。

三、评选的有关规定

(一)评选依据

纳入评选范围金融机构的评选指标由业绩指标和综合贡献指标构成。

其中:

业绩指标主要指国民经济统计工作报送数据(其中: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绩指标为2月末、5月末、8月末、11月末四个时点值;保险业金融机构的业绩指标为9月末的时点值;证券业金融机构的业绩指标为11月末的时点值),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由人行涪陵中心支行提供,证券业金融机构数据由驻涪证券机构提供并与市证监局核对,保险业金融机构数据由驻涪保险机构提供并与市银保监局核对;综合贡献指标中的年度税收收入情况由区财政局提供。

(二)评选的组织实施

1.区政府成立由区财政局(金融办)、人行涪陵中心支行、涪陵银保监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评选小组,具体负责评选工作。

“年度金融贡献十佳企业”每年组织评选一次,各金融机构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区财政局(金融办)报送评选所涉及的指标统计报表(评选指标及计算方式可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凡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评选资格。

2.区财政局(金融办)、人行涪陵中心支行、涪陵银保监分局根据评选情况拟定评选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于次年4月底前授予相关金融机构“年度金融贡献十佳企业”奖牌。

3.金融机构有因防控工作存在疏漏导致发生经(刑)案件、金融稳定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未经财政审批私自给行政事业单位开户、被区委区政府点名通报3次以上之任一情形的均不纳入当年度评选范围。

4.本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涪陵发展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5〕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

金融贡献十佳企业评选指标及计算方式

                    

      

附件

金融贡献十佳企业评选指标及计算方式

一、评选指标体系及权数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评选指标体系及权数

评选指标

指标得分计算公式

权重

人民币贷款同比增加额

人民币贷款同比增加额得分=人民币贷款同比增加额/年度人民币贷款同比增加额最大值×100

22%

人民币贷款同比增长幅度

人民币贷款同比增长幅度得分=人民币贷款同比增长幅度/年度人民币贷款同比增长幅度最大值×100

33%

人民币存款同比增加额

人民币存款同比增加额得分=人民币存款同比增加额/年度人民币存款同比增加额最大值×100

14%

人民币存款同比增长幅度

人民币存款同比增长幅度得分=人民币存款同比增长幅度/年度人民币存款同比增长幅度最大值×100

21%

缴纳税收同比增加额

缴纳税收同比增加额得分=缴纳税收同比增加额/年度缴纳税收同比增加额最大值×100

5%

缴纳税收同比增长幅度

缴纳税收同比增长幅度得分=缴纳税收同比增长幅度/年度缴纳税收同比增长幅度最大值×100

5%

合    计

100%

注:

1.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绩指标按当年2月、5月、8月、11月四个时点值计算。

其中,2月末、8月末两个时点的业绩指标占全年的10%;5月末的业绩指标占30%;11月末的业绩指标占50%。

2.缴纳税收同比增加额为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以经税务部门核定的上年1-12月纳税数据为准(以下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同)。

(二)证券业金融机构评选指标体系及权数

评选指标

指标得分计算公式

权重

交易额同比增加额

交易额同比增加额得分=交易额同比增加额/年度交易额同比增加额最大值×100

36%

年度交易额同比增加幅度

年度交易额同比增加幅度得分=年度交易额同比增加幅度/年度营交易额同比增加幅度最大值×100

54%

缴纳税收同比增加额

缴纳税收同比增加额得分=缴纳税收同比增加额/年度缴纳税收同比增加额最大值×100

5%

缴纳税收同比增长幅度

缴纳税收同比增长幅度得分=缴纳税收同比增长幅度/年度缴纳税收同比增长幅度最大值×100

5%

合   计

100%

注:

1.证券业金融机构的业绩指标以当年11月末的时点值为准。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评选指标体系及权数

评选指标

指标得分计算公式

权重

保费收入同比增加额

保费收入同比增加额得分=保费收入同比增加额/年度保费收入同比增加额最大值×100

28%

保费收入同比增长幅度

保费收入同比增长幅度得分=保费收入同比增长幅度/年度保费收入同比增长幅度最大值×100

42%

赔款给付同比增加额

赔款给付同比增加额得分=赔款给付同比增加额/年度赔款给付同比增加额最大值×100

8%

赔款给付同比增长幅度

赔款给付同比增长幅度得分=赔款给付同比增长幅度/年度赔款给付同比增长幅度最大值×100

12%

缴纳税收同比增加额

缴纳税收同比增加额得分=缴纳税收同比增加额/年度缴纳税收同比增加额最大值×100

5%

缴纳税收同比增长幅度

缴纳税收同比增长幅度得分=缴纳税收同比增长幅度/年度缴纳税收同比增长幅度最大值×100

5%

合   计

100%

注:

1.保险业金融机构的业绩指标以当年9月末的时点值为准。

二、计算方式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最终得分=〔∑(2月末各项综合指标得分×权重)〕×10%+〔∑(5月末各项综合指标得分×权重)〕×30%+〔∑(8月末各项综合指标得分×权重)〕×10%+〔∑(11月末各项综合指标得分×权重)〕×50%。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最终得分=∑(各项综合指标得分×权重)。

(三)新开业的金融机构不参加当年的评选,第2年参加评选时其有关指标的增长幅度不作为该项指标的最大值。

(四)保险业金融机构前四项指标分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两类分别计算单项得分;赔款给付额不含退保及满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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