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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X区来苏镇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一、前期准备(3月27日前)

(一)成立选举指导机构。

1月20日前,镇设立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宣传中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要求以及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居民依法选举;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并报上一级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前置审核;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监督居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上报有关选举资料;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调查摸底。

1月20日前,镇、社区应采取有效途径摸清辖区内居民委员会的基本状况、上届选举情况、干部群众思想动态,基层干部群众对选举工作的认识和思想动态,上届选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履职情况;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本届选举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

(三)动员部署。

1月20日前,镇根据全区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安排落实本辖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召开选举工作会议,进行专门部署和动员,保证选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四)组织培训。

1月20日前,镇针对相关选举工作人员开展选举工作培训。

(五)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1月31日前,由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届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社区于3月24日前张榜公布。

(六)民主评议。

3月27日前,镇统一组织对第十届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注意事项:

①民主评议由居务监督委员会主持,以居民会议的形式进行。

②评议结果按规定公开,为居民推荐候选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_x0007_③居民会议的形式: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居民代表参加。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应当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二、选举居民选举委员会(3月27日前)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和推进,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一)推选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3月27日前,第十届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居民会议,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注意事项:

_x0007_①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

_x0007_②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社区“两委”或者居民代表提名推荐。

_x0007_③引导居民推选政治强、素质好、群众公认的人员进入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有条件的地方把社区党组织书记依法推选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

对社区党组织书记竞职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在组建居民选举委员会时,应配备好党员骨干担任副主任。

_x0007_④经提名推荐的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经居民会议表决通过。

_x0007_⑤表决同时应确定一定数量的候补成员,候补成员的排名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票数相同的按照姓名笔画排序。

(二)公布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分工。

3月27日前,居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推选产生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第十届居民委员会发布公告。

注意事项:

_x0007_①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居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或接受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自行终止。

_x0007_②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将候补成员按照排名顺序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_x0007_③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_x0007_④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居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选举过程中的问题应集体讨论决定,表决中出现票数相等的,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有最终决定权。

三、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5月17日前)

(一)制定并公布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3月27日前,居民选举委员会拟订本社区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前置审核后,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发布公告。

注意事项:

_x0007_①实施方案内容:

选举时间和地点,投票会场、投票站设置情况;选举方式;居民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条件;居民委员会候选人产生方式;投票方式;选举工作人员安排,初步确定的选举工作人员应略多于实际需要,以备选举期间人员变动之需;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数量、推选时间和地点、资格条件、推荐方式和选举方式等。

(二)公布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时间、投票时段、会场设置及地点等。

3月27日前,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发布公告。

(三)发布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公告。

3月27日前,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若干人员作为登记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负责登记工作。

培训结束后,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发布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公告。

注意事项:

_x0007_①选民登记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可以采取上门登记的方式,也可采取设置登记站选民自愿登记的方式进行。

_x0007_②选民登记范围:

截至选举日年满18周岁的本社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直接选举选民登记范围:

采用直接选举方式的,登记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

具体包括:

户籍在本社区并且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户籍在本社区,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居民;户籍不在本社区,但是在本社区居住或者在本社区从事社区专职工作,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的公民。

公租房社区、异地安置社区对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可以直接纳入选民登记范围。

_x0007_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

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者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登记期间不在本社区居住,居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_x0007_④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委会选举的公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居)委会的选举。

(四)公布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选举日20日前)。

4月27日前,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

注意事项:

_x0007_①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经公示无误后,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制成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册,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居民造册登记,作为发放选民证和选票的依据。

_x0007_②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有变化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补正并公告。

_x0007_③选民资格异议处置: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3日内向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居民选举委员会。

_x0007_④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比如通过微信、QQ、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工具传递的申请),视为书面形式。

(五)提名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4月27日前,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提名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采取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居民自荐并由选民10人以上附议提名、居民代表3人以上联合提名等方式。

提名的候选人等于差额数时,发布提名结果公告;提名的候选人多于差额数时,发布确定候选人的选举结果公告。

注意事项:

_x0007_①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

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引导居民将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协调能力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优秀人员提名为候选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列为候选人:

政治上的两面人;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涉黑涉恶等问题人员;非法宗教的组织者、实施者、参与者;丧失行为能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纪受到党纪处分;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被自行终止职务;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_x0007_②提名的候选人多于差额数时,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

_x0007_③提名时,对候选人只有一次提名权,且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_x0007_④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人。

_x0007_⑤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

同一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的,本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

_x0007_⑥自荐的选民,应在推选候选人期间到居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其中一个职位,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名。

(六)发放选民证(选举日15日前)。

5月2日前,居民选举委员会发放选民证。

注意事项:

选民证供登记选民领取选票时使用,可以根据名册以居民小组为单位组织发放。

(七)发布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

5月4日前,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将提名候选人报送镇进行预审后,送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区级联审,通过审查的提名候选人,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注意事项:

_x0007_①资格审查应当7日内完成。

_x0007_②在换届选举期间,已经通过资格联审的人员不再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_x0007_③正式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2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

由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应在原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公告。

_x0007_④回避原则: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居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变更公告。

(八)办理委托投票(选举日5日前)。

5月12日前,选民登记完成后,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选举期间不能到场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代为投票,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发放委托投票证。

注意事项:

_x0007_①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_x0007_②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九)公布选举工作人员(选举日5日前)。

5月12日前,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张榜公布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和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注意事项:

_x0007_①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唱票、发票、登记和公共代写工作。

_x0007_②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十)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选举日2日前)。

5月15日前,居民选举委员会在居民委员会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对调整情况及时公告。

(十一)召开选举大会。

5月17日,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该派员参加。

注意事项:

_x0007_①有条件的社区,在5月17日前,可以在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选举竞争。

选举竞争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指定地点公布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二是居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候选人在指定的场所与居民见面,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居民提出的问题。

候选人在选举日可进行竞职陈述,其他选举竞争活动不宜在当日开展。

确有需要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决定并统一组织。

_x0007_②会场设置:

投票会场的场地应满足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对集会的安全要求;投票区域应为相对隔离的封闭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用语,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应设置在投票区域内;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应明确3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监督;除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工作人员、各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工作人员和换届监督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居民选举委员会许可不得进入投票区域;参加登记的居民凭身份证或选民证或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进入投票区域,并按规定线路领取选票、写票、投票。

_x0007_③投票会场居民委员会选举会议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镇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派员参加。

会议议程:

宣布大会开始;奏(唱)国歌;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宣布选举工作人员,讲解选票的填写要求和计票方法;检查票箱,当众检查票箱是否空箱,贴上封条,现场启封选票、清点选票,所有工作人员按规定领取选票先行投票后,佩戴工作证上岗工作;领取选票;填写选票及投票;密封票箱等。

投票站的票箱在当众密封后应立即安排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护送至投票会场,交居民选举委员会。

_x0007_④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引导通过法定程序将社区党组织书记推选为居民委员会主任,推行社区“两委”成员交叉任职。

_x0007_⑤居民委员会成员选票的计票:

计票场地应在保证选票安全并方便居民监督观看的前提下,单独划定计票区域,必要时设立警戒线;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开箱计票;唱票人对每一张选票进行唱票,监票人监督唱票人所唱选票是否与选票内容相符,计票人根据唱票人的唱票记票,并在监票人监督下完成全部得票统计。

(十二)公布投票结果(选举当日)。

5月17日,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监票人应当场公布投票结果。

注意事项:

_x0007_①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的有效性确认:

采用直接选举的,有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采用间接选举的,有全体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参加投票的人数,以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为准。

_x0007_②无效票以及其他难以辨认选票须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票面标注无效或部分有效字样并经选举委员会主任签字。

所有选票按照有效票、弃权票、废票当场分类封存并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选举结果报告单一份贴在选票封袋上,一份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存档,一份交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十三)公布当选结果。

居民选举委员会及时确认当选结果并发布当选公告。

注意事项:

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的确定规则:

过半数当选原则(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居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对非候选人当选的人员,需经过镇初审、区级联审,及时发现不符合条件人员并取消其资格,通过审查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回避原则(已选出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与本社区党组织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职务相同,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

四、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履行职责(6月17日前)

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各居民小组组长、居民代表的选举工作。

(一)公布居民小组组长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日5日前)。

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制定并公布居民小组组长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并报居民选举委员会备案。

注意事项:

_x0007_①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换届选举日期、地点、投票时段、选举会议形式、投票方式、小组长任职资格条件(应满足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资格联审、当选确认等。

_x0007_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可以小区、楼栋等为单位分设若干居民小组,一般每300至500户设立一个居民小组。

(二)发布居民小组组长选举日公告(选举日3日前)。

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发布公告明确推选地点、投票方式、投票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等内容。

(三)公布居民小组组长投票结果(选举当日)。

各居民小组投票选举本居民小组组长人选,并由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发布居民小组组长投票结果公告。

注意事项:

_x0007_①有本居民小组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户代表或者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参加投票,推选有效。

_x0007_②居民小组组长选举当选确认:

获得已投票数过半数选票的当选;没有居民在推选过程中当选的,应当将得票数最多的两人作为居民小组组长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由得票数高的候选人当选,但获得的选票数不得少于已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四)当选居民小组组长的资格联审。

选举后15日内,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当选居民小组组长进行资格联审。

注意事项:

_x0007_①通过审查的,由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公告确定当选。

_x0007_②未通过的,居民委员会取消其当选资格,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公告。

(五)公布居民小组组长当选结果(当选居民小组组长通过审查的当日或次日)。

6月17日前,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应当对通过审查的当选居民小组组长进行公告。

(六)发布居民代表选举公告。

居民代表选举可以与居民小组组长的推选同时进行,可以由居民小组按照分配的名额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居民按照若干户选举一人产生。

注意事项:

_x0007_①居民代表人数由居民会议根据社区规模情况确定,总人数一般不少于50人,不超过100人。

其中,妇女居民代表不得少于居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_x0007_②选举时,只能提名选举本居民小组的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提名非本居民小组的登记选民为居民代表的,提名无效。

引导居民将本居民小组中的党员推选为居民代表。

(七)公布居民代表当选结果。

6月17日前,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应当发布居民代表当选公告。

注意事项:

居民代表选举当选确认:

居民获得已投推选票数过半数选票的当选;在获得已投票数过半数选票的居民中,在确保妇女代表过居民代表总数三分之一的前提下,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居民代表。

没有妇女或妇女不足居民代表总数三分之一的,应当将不足的名额留出进行另行选举。

五、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6月17日前)

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在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后30日内即6月17日前完成。

(一)公布居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6月17日前,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公布居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

注意事项:

_x0007_①居务监督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2名,其任期和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_x0007_②候选人推荐: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社区“两委”提名推荐、居民或者居民代表联合推荐。

_x0007_③引导居民将社区党组织中未兼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委员,以及未担任居民小组组长的党员推荐为候选人。

_x0007_④资格条件: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为居民服务,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居民小组组长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_x0007_⑤提名候选人确定:

居民选举委员会将推荐名单汇总后,主要就任职回避、是否具备基本财会知识等基本条件征求居民和居民代表意见,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推荐候选人,按照比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组成人数多1人的数额,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为提名候选人。

_x0007_⑥提名候选人资格联审:

对提名候选人应当进行资格联审,及时发现不符合条件人员并取消其资格,通过审查的提名候选人,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二)选举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6月17日前,居民选举委员会应组织推选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注意事项:

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方式:

可以由居民会议直接推选产生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也可以先由居民会议推选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再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会议,选举产生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三)公布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当选结果。

6月17日前,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发布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当选公告。

注意事项:

_x0007_①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当选确认:

召开居民会议进行选举,候选人获得已投选票数过半数选票的当选。

引导将社区党组织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推选为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_x0007_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另行选举:

居务监督委员会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另行选举,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居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另行选举时,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名额按候选人得票数高低顺序确定当选,但获得的选票数不得少于已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六、选举后续及工作交接

(一)工作移交(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10日内)。

5月28日前,第十届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

注意事项:

_x0007_①移交工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镇监督。

_x0007_②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_x0007_③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参照居民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

(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交由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长期保存。

注意事项:

选举工作档案包括:

社区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居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会议记录;居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选举公告;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名册;候选人名单及得票数;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统计、选举报告单;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新当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名单;选举工作总结;其他有关选举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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