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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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我局集体宿舍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房屋,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租赁房屋管理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居住对象:
只限于本单位(系统)内本人及配偶无房的干部职工。
集体宿舍优先租赁原则:
(一)优先租赁给在本地无自有住房的干部职工。
(二)优先租赁给在本地未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干部职工。
(三)优先租赁给住房因拆迁或自然灾害造成损毁需要临时借住的干部职工。
以上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优先安排,并以县本地公租房标准价格租赁集体宿舍。
在单位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干部职工因个人原因申请租赁的,经单位同意后可以以市场价格租赁。
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无偿占有和使用单位集体宿舍。
二、办理程序:
需要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干部职工,应由本人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由不动产中心出具的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的《无产权证明》,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局资产管理小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宿舍住房轮候对象,并向全体干部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根据房源情况和本人实际情况予以抽签提供。
三、合同签订:
承租单位集体宿舍,由用房本人同办公室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租金为5元/平方米/月。
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水、电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集体宿舍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四、居住集体宿舍的干部应按时交纳水、电费用。
五、因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宿舍住房的,经资产管理小组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单位集体宿舍。
六、住集体宿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我单位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宿舍租用权。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宿舍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水、电费或闲置住房达六个月的;
(三)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集体宿舍,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集体宿舍内从事违法或非法活动的。
七、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由不动产中心开具的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的《无产权证明》。
资产管理小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集体宿舍;拒不腾退的,我局可以向纪检部门反映。
八、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集体宿舍: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干部调离本单位的;
(三)租赁期内,干部本人及其配偶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宿舍住房配租条件的;
(四)租赁期内,干部本人及其配偶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我局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一般为三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搬迁期的,应在三个月满前向资产管理小组申请延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我局可以向纪检部门反映,要求承租人腾退宿舍住房。
九、本管理试行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