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试点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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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试点方案

为缓解我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不足的矛盾,进一步丰富和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融合发展,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专业的养老服务,积极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现就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把满足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通过家庭照护床位试点,进一步增强多元化养老服务供给能力,促进居家、社区和机构融合发展,丰富现代化养老服务模式,满足大多数老年人“养老不离身边人”、“服务距离一碗汤”的服务需求,形成健康、有序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市场。

二、工作原则

家庭照护床位是在老年人家庭中按照机构养老服务的基本要求设置,依托专业服务队伍、智能养老设备和服务平台,为有养老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线上线下服务,使老年人在家中也能享受到养老院的专业服务。

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设置必须按照知情自愿、规范统一、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必要适老化改造,统一失能评估,确保家庭照护床位设置有依据、服务有标准、安全有保障,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纳入政府监管平台统一管理。

三、服务对象

为我市户籍,居住在我市,自愿在家庭中设置养老照护床位,由专业机构提供照护服务的年满60岁以上高龄、空巢、失能及半失能老年人,其中低保、低边等困难老年人家庭优先纳入。

为服务对象提供本方案试点服务内容、进行本方案试点建设并签订养老照护协议在6个月以上的服务机构,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

四、试行时间

自2021年12 月至2023年12月止。

五、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负责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建设和运营,相关资质要求为:

1、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符合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要求,且在我市有运营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成立以来无重大安全管理事故。

2、在我市有300㎡以上的养老服务场地,建有服务监管平台,具备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建设的能力。

3、有专业稳定的专业服务团队,养老服务人员均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护理人员持证上岗,将家庭照护床位纳入每天24小时管理,并提供24小时紧急服务需求。

4、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六、建设标准

1、适老化改造。

符合建设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条件的老人家庭,经老人及其家庭成员书面同意后,由服务机构对老人家庭生活设施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以满足老人居家养老的安全需求。

2、信息化建设。

在符合建设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安装智慧床垫、智能药箱、活动智能监测及摔倒报警、一键呼叫器等智能化服务设备,并接入市级养老服务平台,服务机构需在平台上进行相关操作,实现信息交互共享,接受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的统一监管。

七、服务内容

设置居家养老照护床位的老年人由服务机构与老年人签订照护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频次及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服务协议提供各类服务。

服务内容由基本养老服务套餐和自选养老服务项目清单两部分构成,共分以下四个大类。

1、平台信息类服务。

通过智慧服务终端24小时监测老人生命体征(呼吸、心律、睡眠质量)及活动情况;通过智能药箱提醒老人按时服药、漏服药自动报警,并在平台上显示,通过智能监测仪实现老人活动监测、摔倒自动报警;通过智能呼叫器实现一键呼叫、实时定位、声腔回拔电话等功能。

服务平台对老人实行24小时监护,每天早、晚通过平台查房2次,接受老人24小时咨询,提供紧急救助,并将老人的有关信息及应急处置情况每日通过APP发给老人的监护人。

2、生活照料类服务。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清洁、生活照料、心理慰藉、陪就医、代购物等服务,并依托第三方机构满足老人的就餐需求。

3、医疗康复类服务。

充分利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医师、护师、康复师等专业力量,根据老人的不同状况,每周至少提供1次上门巡诊,测量血压、血糖、康复护理、医疗保健、上门洗浴、应急救助等医疗服务。

4、长期照护类服务。

对重度失能,生活必须依靠长期照护的老年人由专业照护师提供约定时长的上门专护,同时享受服务机构的平台信息类服务。

八、服务流程

1、申请对象(可委托办理)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市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申请表》,社区初审后报街道审核,审核通过后交由意向服务机构进行后续办理。

2、街道审核通过报市民政局,由民政局统一委托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按照《浙江省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对申请对象进行评估,确定能力等级。

3、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行选择服务机构提供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

4、服务机构接收老年人的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能力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后,根据老年人的失能等级状况,与老年人及其监护人协商老人照护计划,明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并签订服务协议。

5、服务机构对老人家庭进行适老化和信息化建设。

6、服务机构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提供家庭照护服务。

九、管理要求

1、规范服务。

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提供专业服务。

服务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为老人提供所需服务,特别是膳食供应、用药指导、康复理疗和应急救助,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2、明确收费。

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收费参照《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床位费价格由服务机构根据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护费用确定,护理费价格应当参照当前养老服务市场相同护理等级的价格,所有收费由服务机构与老年人签订协议确定。

3、加强值班。

养老服务平台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掌握老人的日常活动及生命体征情况,接受老人的健康咨询,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通知监护人,必要时立即派人上门处置。

十、资金补助

符合建设标准、提供服务内容,并达到本方案规定的服务流程和管理要求的服务机构(包括已开展试点的服务机构),可申请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补助。

1、床位建设补助。

低保低边对象每张床位按实际建设金额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张;社会老人按实际金额的6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800元/张。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家庭养老照护床位适老化和信息化改造。

2、服务补助。

低保对象每张床位每月给予800元的服务补助,低边对象每张床位每月给予500元的服务补助,社会老人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25元的服务补助,以上补助按服务开展下月起计算。

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补助对象不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十一、补助流程

1、床位建设补助由市民政局进行一次性发放。

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完成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并通过验收,服务开展满6个月后,向市民政局递交申请,需提供服务对象申请审批表、服务对象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服务对象能力评估报告、服务对象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清单和收据、发票等材料。

2、床位服务补助由市民政局每季度进行发放。

服务机构向市民政局上报服务对象相关材料。

市民政局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服务对象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进行确认,确认通过后由市民政局下发运行补贴。

十二、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建立居家养老照护床位补助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要建立健全资金补助信息公开制度,在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审计。

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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