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灌区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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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灌区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灌区末级渠系水费计征和管理使用,充分发挥农民用水者协会作用,促进灌区水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业末级渠系是指本灌区斗口以下由农民用水者协会(村社)组织管理的斗渠及以下供水渠道(包括:
斗、农、毛渠,机电井、提灌泵站、管灌等田间工程)建筑物和设施。
第三条 末级渠系水费是指以灌区水利工程管理的输水渠道、地下水机井为水源,通过末级渠系等水利工程设施为用水户供水过程中形成的费用,主要用于协会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日常养护维修改造和农民用水者协会日常运行管理,包括末级渠系、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机电井及计量设施、辖区内防洪工程日常养护和维修改造及用水者协会办公经费、协会工作人员误工补贴、看水人员补贴、用水小组管配水人员灌溉期间劳务补贴等支出。
第四条 末级渠系水费是由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因用水管理事务而开支的劳动补贴、管理费用以及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用构成。
第五条 **灌区末级渠系水价按照《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县水务局关于临泽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37号)文件规定的0.02元/立方米基准水价准标准执行。
第六条 灌区内取用水的农林场及个体户,属于专用末级渠系的,应缴纳末级渠系水费,交纳的末级渠系水费所属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统一规划使用,该渠系管理维修费用由所属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承担。
第七条 末级渠系水费由各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负责所属管理范围内末级渠系水费的收缴管理,分设末级渠系水费账户,由水管所代管,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
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负责末级渠系水费的使用管理、渠道维修计划和资金审批、工程施工、工程量核算、工程价款结算、资金支付等。
**镇政府和**水管所负责末级渠系水费的监督管理,镇经管站负责末级渠系水费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 末级渠系水费按照农民用水者协会实际取用水量计征,地表水渠灌以斗口为计量点,提灌和井灌以计量水表为计量点,以实际取水量和末级渠系水价核算末级渠系水费。
第九条 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要加强对末级渠系水费的计收管理,建立水量台账,每轮灌水结束后,供用水双方及时核算水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水量结算单为依据,进行末级渠系水费计收。
第十条 灌区末级渠系水费以农民用水者协会为单位按年度计收,由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存入本协会末级渠系水费专户,并编制用水户末级渠系水费征收明细表,上交镇政府和**水管所备案。
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收取的末级渠系水费应及时专户存储,不得截留、挪用、私自转存、隐瞒收入和账外设账。
第十一条 农民用水者协会当年收取的末级渠系水费除正常开支外,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但不得私自挪作它用和额外增加补贴支出。
第十二条 农民用水者协会要加强末级渠系水费的计收工作,保证末级渠系水费及时足额征收。
各用水户应按时交纳末级渠系水费,不得拖欠。
对逾期不交纳末级渠系水费的,自拖欠之日起加收应缴纳费额2‰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农民用水者协会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水价和用水量收取末级渠系水费,按照多收多用、谁收谁用的原则,专项用于末级渠系的维修管护和用水协会管理费用,不得用于业务招待费、出租车费、电话费及与末级渠系维修管理无关的其它费用。
严禁在末级渠系水价以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搭车收费。
第十四条 为加强灌溉管理,协会可按社组建用水小组,设组长1名。
每年灌溉前,协会应与水管所签订供用水协议,如实申报灌溉面积,每轮灌水前应提前填报用水计划申请。
第十五条 协会应配合灌区渠系站段管理人员做好灌溉水量测流工作,协会指定专人参与测量水和水帐结算工作,供用水双方签字认后,作为计算水量的依据。
每轮次灌水结束后,协会应及时与供水单位办理水量结算手续,作为水费结算的凭证。
第十六条 末级渠系管理费主要用于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的办公、协会建设、管理人员工资等,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末级渠系水费的30%。
其中协会管理人员补助不得超过管理费用的80%,不得随意增加管理费用比例。
第十七条 协会的运行管理经费标准,按照协会承担的业务量核定,由镇经管站下达预算指标,但不得高于末级渠系水费收入的30%。
协会的运行管理经费在下达的预算指标中据实列支,不得超支。
协会运行经费和管水人员工资核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全面落实水资源分配方案,完成灌溉供水管理任务;
(二)完成当年下达的水费、水资源费、人饮水费和末级渠系水费的征收任务;
(三)负责组织好辖区内水利工程及人饮工程的运行维护和
管理。
第十八条 水管所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年初同协会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季度或年度对协会进行考核,每年12月底依据考核结果向用水者协会拨发补助。
第十九条 末级渠系维护费主要用于灌区末级渠道的清淤、清冰、安全管护、维修养护和末级渠道进水口计量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协会看(巡)水人员误工补贴等。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日常养护和维修改造费用不超过年度末级渠系水费总额的70%,不足部分由用水小组通过“一事一议”自筹解决。
第二十条 各农民用水者协会末级渠系水费实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办法,收取的末级渠系水费要向用水户开具由省国税局监制的《甘肃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十一条 末级渠系水费的使用实行先收后支的办法,支出实行审批报账制。
其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农民用水者协会每年年初要经过用水户集体商议、民主决策,制定全年末级渠系水费支出预算计划,公示无异议后报灌区水管单位备案,严格按计划开支,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
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费开支要经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常务理事会民主决定,提出具体使用计划,向镇政府和水管所书面上报用款申请,并附具有关明细表,说明资金使用数额及用途,待镇政府和水管所联合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除购买材料可预借部分资金外,其他费用支出等项目实施完成后,经镇政府和水管所审核,办理完财务结算手续,由协会按照财务制度办理支付手续,健全完善账目。
对无审批手续和虚设、瞒报等不合理开支及超支费用等违规开支资金的,灌区水管单位不予审核。
(二)农民用水者协会因田间用水管理,确需临时用工,由常务理事会民主决定,签订临时用工雇用合同,协会建立考勤制度,依据出勤时间和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日工资标准不得超出当地临时用工工资标准。
临时用工工资实行日清月结,每月月底将用工相关会议记录、考勤表、花名表、税务发票等上报镇政府和灌区水管单位审核后进行资金支付,当月没有结清的,(除特殊原因外)以后再不审核支付。
(三)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对所辖范围内末级渠道工程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要求建设计量设施时,必须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召开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在申请用款时,必须递交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预算报告、“一事一议”会议记录、筹资投劳方案及书面用款报告,报镇政府和水管单位审核批准后,按照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和工程技术规范,由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实施。
完工后,农民用水者协会要成立由协会成员、用水户代表及镇政府分管领导、水管所负责人等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签订《工程验收鉴定书》,协会按照财务规定要求,办理结算手续,经水管所工程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符合规定后,及时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 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安排专人负责本协会末级渠系水费的收支管理,真实准确详细记载收支情况,保存好相关账薄、表单票据资料、会议记录、工程建设档案,工程图纸、管(巡)水人员考勤以及检查维修记录等,确保末级渠系水费管理使用手续齐全,资料完整。
第二十三条 各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要严格执行“水量、水费、水价、收支”四公开,各用水者协会应设置公示牌,每轮灌水结束后,将每个用水户的灌水面积、时间、水量、水价、水费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并直接参与所辖范围的工程建设、供水管理和水费征管工作,减少中间环节,节约费用开支。
第二十四条 各协会财务印鉴必须由专人保管,发票由协会申领,支票由水管所申领并保管,各协会末级渠系水费进账单必须在银行入账3日内交财务人员记账。
第二十五条 各用水者协会将审核无误后的发票由经办人、协会会长、副会长、监委会主任签字后,填报财务请款书分别报水管所、镇政府进行审核,审核签字后从各协会末级渠系水费专户列支此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各用水者协会要严格财经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经发现,上报纪检部门,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报销费用全部开具转账支票或银行代发形式支付,开票与收款人必须一致,不得由协会人员代领。
第二十八条 按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进行报销,超出此时间不再给予报账,且不跨年度报账。
因不及时报账造成后果的,由农民用水者协会自行负责。
第二十九条 每月15-20日为集中报账时间,其它时间不予报账。
第三十条 镇经管站负责对农民用水者协会末级渠系水费的计收、上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灌区末级渠系管理进行指导,保证合法合规。
第三十一条 各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要提供末级渠系水费收取和管理、维修费用支出情况,并出具有关的账簿、单据及相关资料,定期向农民用水者协会代表大会报告各项财务执行情况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同时对末级渠系水费收支情况进行张榜公布,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和用水户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用水者协会应切实加强规范运行管理,协会组成人员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组织召开会议进行选举,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各用水者协会应按年审时限要求,办理协会年度检验。
第三十四条 各农民用水者协会应不断加强末级渠系管理和用水管水建设水平,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切实发挥协会工作职能,确保末级渠系水费发挥最大效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镇人民政府、**水利管理所、各农民用水者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