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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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完善统计法律制度,健全统计管理体制,推动改革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四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在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和温州市统计局的统一部署下,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根据统计工作各业务流程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

上级统计机构履行领导、指导和督导责任,街道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班子成员承担主体责任,科室、各村(社区)负责人承担主要直接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章 责任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街道领导班子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为:

 

(一)统筹谋划部署。

认真落实上级机关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领导推动。

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班子重要议事日程。

定期召开党组(领导班子)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

确保本单位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三)严惩违纪违法行为。

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

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完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全面推动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建立企业统计信用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纪政务责任,全面落实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

 

(四)加强宣传教育。

贯彻落实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积极配合党校(行政学院)将统计法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

建立完善党组(领导班子)中心组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统计机构全员普法机制。

 

(五)强化法治队伍建设。

加强对统计法治工作领导,建立专门统计执法机构,配强统计执法人员,充实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保障统计执法经费和条件,推动树立统计执法权威,增强统计执法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能力。

 

第六条  乐成街道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第一责任,具体责任为:

 

(一)安排部署重要工作。

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传达学习上级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年度工作和重点任务。

 

(二)组织健全工作机制。

主持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三)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定期听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统计立法、普法、执法监督和诚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领导督办重要案件。

领导、组织和支持统计执法机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查处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听取汇报、研究讨论、进行督办、做好协调,坚决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

积极支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直接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五)带头执行纪律法律。

组织领导统计机构及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统计机构的教育监督管理。

 

第七条  乐成街道班子成员中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具体责任为:

 

(一)组织协调法治工作。

根据本单位法治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及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布置具体任务,定期向领导班子汇报法治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指导督促法治机构制定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具体措施,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听取法治机构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二)组织拟定法治文件。

组织拟定统计规范性文件,组织对本单位印发的文件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要求在有关文件中予以体现。

 

(三)组织法治宣传教育。

组织拟定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方案,指导法治机构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和廉政风险防范教育,确保本单位统计人员了解熟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推动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

  

(四)组织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组织健全统计执法检查机制,组织落实统计执法检查计划,及时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组织对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集中研究,及时提出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处分处理建议,审核处分处理意见和执法文书。

  

(五)加强统计权力约束。

组织对本单位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权、统计调查权、数据评估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权实施监督,及时查处统计权力运行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六)健全法治监督机制。

组织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组织监督检查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落实情况,组织落实既定的统计执法检查事项,推动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及时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组织及时提出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处分处理建议,审核处分处理意见和执法文书。

  

第八条  乐成街道班子成员中分管统计专业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具体责任为:

 

(一)落实专业分管责任。

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研究落实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分管专业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推动分管专业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督促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内容纳入分管专业培训。

 

(三)组织依法开展调查。

组织分管专业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确保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守住统计法律法规的底线、红线。

 

(四)健全质量管控体系。

健全分管专业统计调查制度设计、统计任务布置和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组织分管专业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分管专业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

 

(五)建立数据核查机制。

组织分管专业及时将统计调查和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法治机构,支持配合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科室、各村(社区)及相关企业负责人根据其在本单位所承担的工作,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承担主要直接责任。

统计人员根据所承担的统计调查业务,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直接责任。

统计调查业务包括统计设计、审批备案、调查对象确定、任务部署、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管理、数据质量核查,以及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基层基础管理等。

具体责任为:

 

(一)统计调查设计人员。

应当根据统计调查目的和计划,依法设计统计调查制度,科学确定调查范围、调查指标、调查对象、调查时间、调查频率、调查方法及组织方式等内容。

确保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符合设计目的,调查表式(问卷)的内容能够清晰、准确反映调查目的,调查指标规范统一,指标解释明确清晰,所用统计分类标准正确,调查方法科学严谨。

合理设置调查指标精度,科学测算样本量,确定切合实际的抽样和样本轮换方式。

 

(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人员。

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审查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确保符合国家和省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工作规程要求,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三)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人员。

应当做好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单位基本信息完整和及时更新。

调查单位的确定要符合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要求。

 

(四)统计调查组织实施人员。

应当按规定布置统计调查任务,告知统计调查对象相关权利和义务,执行具有法定标识的调查项目,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宣传、动员等工作。

 

(五)数据采集人员。

应当准确把握统计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确定调查对象,如实采集、初审、报送调查对象原始数据,做好调查网点的维护、管理。

 

(六)数据审核人员。

应当及时审核下级机构或者统计调查对象报送、提供的数据,如有疑问应按规定及时退回下级或调查对象核实修正,保留修改痕迹,并提供相关说明。

 

(七)数据管理人员。

应当严格执行统计数据资料完整、安全和可查询等管理目标要求,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规定分类、备份或清理统计资料。

 

(八)数据质量核查人员。

应当坚持独立扎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定期抽取一定数量统计调查对象,赴统计调查对象现场,认真核查调查单位的真实性和调查表填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九)统计执法人员。

应当依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十)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管理人员。

应当负责研究和制定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按要求做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相关工作。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乐成街道领导班子负责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制落实不力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乐成街道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上级统计机构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未建立定期听取统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和定期研究、部署统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制度; 

(三)未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未形成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未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未建立执行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和统计信用制度; 

(四)对本地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五)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未及时如实核查,交办案件未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不支持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六)本地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未组织落实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七)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八)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打击报复; 

(九)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二条  科室、各村(社区)、相关企业负责人及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本规定第十条所列责任,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未落实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不支持、不配合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该认定为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乐成街道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求,依据**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在年度述职和党员评议工作中,全体工作人员要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列为重要内容,并作为对其总体评价、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乐成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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