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长制“河湖长+检察长+警长” 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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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长制“河湖长+检察长+警长” 实施方案.docx

河湖长制“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河湖长制“有名”“有实”,构建河湖管理保护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根据《****河湖管理保护条例》、自治区河长办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河长制工作中建立“河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河湖长制“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为指导,以河湖管理问题整治为重点,强化依法治河,补短板、强弱项,有效解决河湖管理现有执法力量薄弱、化解矛盾纠纷中方法措施不足、效率不高问题,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建立“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职能优势,实现河湖管理业务监督、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监督有机衔接,加大社会公共事务中部门协同配合力度、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打击力度,强化河湖长制工作抓手,提升河湖管理法制化水平,促进河湖水环境质量改善,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

二、工作体系

设立***县“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工作组织体系。

河湖总检察长、河湖总警长,分别由***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负责同志兼任,各河湖的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分别由***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确定。

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覆盖全县县级河湖长制管理的河道(沟道、湖泊、水库),实行实名制落实到人并向社会公布,具体人员分别由***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落实。

三、工作机制

县河长办承担“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的落实,负责会议组织、沟通联系、协调服务等工作。

建立联通信息制度、联动协作制度、联席会商制度、联合督查制度的河湖管理“四联”制度,保证工作机制有序运转。

各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县级河湖长、县河长办开展工作,并在各自责任区域内主动开展相关工作。

县级河湖长、县河长办不得额外增加各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的工作任务。

(一)建立联通信息制度

县乡级河长办、河湖长应及时将督查巡查信息及河湖管理保护有关信息与各管辖区域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沟通,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也应在日常工作中将河湖管理保护有关信息及时与河长办、有关河湖长沟通,实现河湖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

运用信息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建立健全执法办案信息共享机制。

对案件线索需要移交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的,经充分沟通后由县河长办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二)建立联动协作制度

对于复杂敏感的河湖管理保护问题,河长办、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加强部门联动,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助推问题快速高效解决。

河长办、河湖长、河湖长制相关成员单位需要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配合支持的事项,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应按照既定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取证,需要河湖长制相关成员单位协助提供相关证据的,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调阅取证、接受询问、协助委托鉴定及开展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河长办移交给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案件线索,有关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应积极主动协调,及时向河长办反馈办理情况。

联动工作中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河长办、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各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保障联动工作机制运行顺畅。

(三)建立联席会商制度

联席会议由有关河湖长或受河湖长委托的河长办有关负责同志主持,有关河湖长、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参加,通报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问题,安排部署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实行重大问题会商制度,可以应河湖长、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要求随时召开,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根据工作需要,会商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四)建立联合督查制度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及实际需要,每年与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不少于2次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督查检查,列入河长办、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年度工作计划。

对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突出问题线索,由河长办、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联合挂牌督办,共同研究在河湖管理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督促相关问题有效解决,相关河湖长、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具体负责。

河长办负责联合督查组织协调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河湖长职责

1.牵头组织对河湖“四乱”、超标偷排、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整治,协调组织开展涉河湖督查和联合执法。

2.指导“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建立,做好有关部门、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之间的工作协调联系,畅通工作渠道,确保工作机制高效运转。

3.负责联席会议及会商会的会务组织、议题拟定、成果形成等,主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研究部署工作。

4.对相关部门、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及下一级河湖长相关工作进行督导。

(二)河湖总检察长、河湖总警长职责

1.领导、督导相应的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按照职责开展河湖管理保护相关工作。

2.协调解决有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难点问题。

3.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完成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安排的其他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三)河湖检察长职责

1.按照河长办及河湖长、河湖总检察长工作要求,配合开展督办督查、问题整治工作,积极参加涉河湖督查检查和联席会商。

2.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工作。

对履职工作中发现的相关河长制责任单位在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建章立制、依法依规履职,推动河湖执法规范高效。

3.主动深入责任区域河湖岸线问题现场,了解案件情况、复核案件证据,对河湖长制成员单位查处的可能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涉众面广的案件、跨行政区划的案件等,可以提前介入,督促引导公安机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围绕案件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提出检察建议。

对河湖长制成员单位移送公安机关的涉河湖犯罪案件,依法进行监督。

(四)河湖警长职责

1.按照河长办及河湖长、河湖总警长工作要求,配合开展协调督导、河道巡查、问题整治等相关工作,有效保障河湖管理执法工作,积极参加涉河湖督查检查、联合执法和联席会商。

2.结合案件侦办、线索处置、日常巡查等工作实际,发现、督促河湖“四乱”问题整治,配合相关单位对责任区域内河湖的非法排污、非法采砂、非法捕捞、非法取水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打击。

依法严厉打击在涉河湖执法过程中的暴力执法、暴力抗法、打击报复等违法犯罪行为,营造有序执法环境,保障相关单位顺利开展执法工作。

对群众报警的河湖问题先行处警。

3.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结合工作实际,配合做好涉河湖矛盾纠纷化解、隐患排查研判工作,坚决防止水环境水污染及“四乱”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迭加引发群体性事件。

4.负责研究制定并完善职责范围内的河湖管理应急处置预案,积极参与、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性重大涉河涉湖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认识推行“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是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有效手段,是深化落实河长制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创新基层治理模式的有益探索,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区域,完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

(二)主动担责尽责。

县河长办要主动承担起协调督办职能,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各河湖长、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工作职责和联动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加强沟通联系,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统筹推进,共同维护良好水生态水环境。

(三)落实工作分工。

河湖总检察长、河湖总警长要在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的领导下,切实担负起分管领域牵头抓总的责任,在工作安排上要统筹考虑河湖检察长、各河湖警长工作任务,指导、督促各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全面有效落实。

(四)营造共治格局。

深入宣传“河湖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工作机制成效,曝光违法犯罪案件,发挥好正面宣传、反面警示作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水生态水环境保护意识,着力打造河湖长制工作亮点,努力把每一条河流都建成人民满意的幸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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