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分类监管量化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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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分类监管量化考核办法(试行)
为引导全市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保障监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同时充分发挥地方金融从业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作用,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采取重点关注、整改提高、奖惩激励等监管措施,对我市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实施分类监管,提高行业监管实效,促进全市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经营水平提升。
二、考核组织
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成立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分类监管量化考核小组,对各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进行考核评定。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金融监管科及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监管员为考核组成员。
三、考核对象和标准
(一)考核对象
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典当行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
(二)考核标准
主要从各类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业务信息系统使用情况、经营状况报送情况、重大事项信息报送及日常工作行为等方面(详见附件1),制定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考核分为共性考核项目和个性考核项目两部分,各占50%。
考核小组根据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情况相结合,以100分为基础实行倒扣分制和加分制。
(二)考核程序
本年度考核结果是在下年度1月汇总。
由考核小组根据各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年终得分,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反馈的相关信息,出据本年度分类考核结果。
(三)考核分类
根据考核结果将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分为四类,分别是正常监管机构、关注监管机构、疑似异常机构、列入清理机构。
前三类按照打分标准计算得分、划分类别,满分100分,具体是:
80分(含)以上为正常监管机构、60分(含)-80分视为关注监管机构、低于60分视为疑似异常机构。
列入清理机构标准为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长期处于停业或未经营状态的机构。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是指:
抽逃注册资本、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涉黑涉恶、连续6个月(含)以上不报送财务和业务数据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等;“长期停业或未经营状态”是指:
截至当年末,连续两个年度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连续两个年度未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或连续24个月(含)以上纳税申报处于“无”状态、没有在经企业登记部门登记和公安部门验收许可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没有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的在岗履职法定代表人、没有正常在岗上班的从业人员。
(四)日常监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上级监管部门要求及我市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实际运营情况,对每家地方金融从业机构每月至少一次非现场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现场检查,其中:
1.对正常监管机构,一般不需要采取特殊监管措施,主要以原则性、常规性监管为主;
2.对关注监管机构,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明确提出存在问题并限期整改;
3.对疑似异常机构,列为重点关注对象,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责令机构制定专门的整治方案,并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达标;
4.对列入清理机构,联合市行政审批局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清理。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行业通报制度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每月通报各类机构非现场检查情况;每季度通报各类机构现场检查情况;次年1月从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获取各机构相关信息,结合上年度考核打分结果,确定监管分类机构名单,同时将监管分类中疑似异常机构和列入取缔机构名单发送至所属乡镇(街道)及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
(二)严格奖惩制度
1.奖补激励机制。
对正常监管机构,积极支持公司发展,优先享受各类优惠扶持政策,优先纳入我市评先评优范围。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推荐参加“农民资金互助规范管理示范社”等评选,农村小贷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推荐参加“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等评选,典当行推荐参加“诚信经营先进单位”等评选;先进个人由各机构自行推荐,所在乡镇(街道)把关。
2.追责警示制度。
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关注监管机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约谈机构负责人,暂缓相关审批手续;对未按期完成整改、没有整改方案和整改意愿的疑似异常机构,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同时向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机构异常信息,提请列为异常经营名录;对列入清理机构,收回机构相关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3.纳入属地政府考核。
将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分类监管量化考核结果纳入所属乡镇(街道)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