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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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的质量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18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运,按照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企业自查和集中检查方式,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和属地监管责任,全面落实中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质量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中选药品监督检查和抽检两个全覆盖,进一步提升中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保证能力,进一步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安全,进一步落实中选药品“一物一码”追溯要求。

二、检查内容

(一)重点品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以及后续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中选药品。

(目前是两批计57个品种,见附件)

(二)重点内容:

经营企业:

中选药品的配送企业及使用中选药品的有关医疗机构、销售中选药品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质量管理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自发文之日起到 2020年6月)

生产和批发企业: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要对中选药品的生产、配送环节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自查,对企业自查、药品监管部门调查以及社会关注的可能影响药品质量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整改报告。

于 2020年6月20日前将自查整改报告(加盖公章)报送我局。

零售药店和使用单位:

结合监管实际,按照本方案确保专项检查工件的覆盖性和针对性。

组织本辖区销售中选药品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追溯体系建设及使用中选药品医疗机构持续合规情况进行自查,并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于 2020年6月20日前报我局。

(二)集中检查阶段(2020年7—9月)

各片区组织对辖区内中选药品开展集中检查。

要强化问题导向,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配送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要建立监管台帐,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有关问题隐患,逐一对账销号。

要对流通环节的中选药品实施全覆盖抽检。

要督促中选药品的有关医疗机构、零售企业持续合规,确保中选药品在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

要加强工作调研,及时组织研判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

(三)总结报告阶段(2020年10月)

各片区要全面总结专项检查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

工作总结于 2020年10月20日前报陈志玲处。

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监管工作创新以及企业行业调研情况等及时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

各片区要依法执政、履职尽责,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中标品种流通、使用全周期的质量监管,加大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中选药品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监管,信息共享。

各片区要督促企业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生产经营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对检查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对不良反应监测中发现的异常风险信号、聚焦性信号的,要及时组织处置。

要加强各地药品监管部门间、各职能部门间的信息沟通,畅通信息通报机制。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片区要以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以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施行为契机,将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同中选药品监管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宣传培训力度,营造良好的氛围。

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研判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因素。

要妥善应对舆情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依法查处,及时报告。

各片区要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举一反三,以儆效尤。

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对中选药品有关质量问题查处情况,要及时报人民政府,同时报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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