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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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97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9〕4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我区建筑业创新、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1年末,力争实现全区建筑业总产值280亿元,每年增幅10%以上,保持总产值和增加值同步增长;全区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数量达到3个以上,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数量达到10个以上,二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达到30个以上,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达到40个以上。

二、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

(三)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建筑企业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六项机制”,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四)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配合市级相关单位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红名单、失信黑名单等相关制度建设,推行信用信息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检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事项关联共享机制。

(五)规范工程招投标监管。

坚决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行为,营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良好氛围,促进我区建设工程类企业做大做强。

加快施工协议维修库更新,凡在我区注册登记的施工、勘探、监理、造价咨询企业均可入库,已入库企业增项后可随时办理入库。

鼓励民间投资项目选择本地优质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企业。

(六)完善建筑用工制度。

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化建设制度。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

三、积极发展总部经济园

(七)对新引进的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业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对新引进的专业承包资质一级、二级、三级建筑业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八)凡在我区注册登记的建筑业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自本政策执行之日起,在三年内(按36个月计)年均缴纳税收高于25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在我区境内购地自建房的,按建设成本价格(不含购地款,以审计部门审核的结果为准)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九)凡在我区注册登记的建筑业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在我区境内租赁办公用房的,自本政策执行开始的5年内,若一个完整合同年度内入库税收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根据其实际缴纳租金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月租金的30%(每月租金标准不超过30元/平方米);若一个完整合同年度内纳税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根据其实际缴纳租金给予全额补助(每月租金标准不超过30元/平方米)。

(十)凡在我区注册登记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年度缴纳税收高于10万元的,自本政策执行开始的5年内,可在我区境内申请不超过200㎡的办公场所租赁补助,每月补助标准不超过30元/㎡。

以上办公用房补助均采用先交后补的方式,按其完整合同年度给予补助,积极鼓励上述企业入驻XX区总部经济园。

     四、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十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参建各方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

将投标、履约、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纳入担保范围。

(十二)对已在我区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自本政策执行开始的3年内,区外施工来我区缴纳税收的业务量占总业务量30%以上,以5年(未达5年的以实际年数为准)来的入库税收年平均数为基数,当年度入库税收数额达到基数以上的,基数内的增值税(含原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分别按10%予以奖补;基数外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别按45%、22.5%予以奖补。

(十三)对新引进的建筑业企业按照税源型招商政策给予奖补。

(十四)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加强对我区建筑施工企业税收政策辅导,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提升工程建设水平

(十五)建立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制度。

引导本区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打造精品工程。

对企业主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获得“黄山杯”等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获得市“鸠兹杯”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对独立完成并被审定为国家级、省级工法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创优奖补。

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补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

    六、培育建筑人才队伍

(十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对我区外引进或区内建筑业企业职工新晋升的高级技术职称、注册一级建筑师、注册一级结构师、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以及注册监理工程师,取得相应职称或相应资格后在我区企业连续服务满3年的上述人员,给予企业3万/人的一次性奖补。

(十七)企业每培养、引进1名二级(通过国家统一考试)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人员并在我区企业服务满3年给予企业1.5万元/人的一次性奖补。

上述奖励,连续服务以职工缴纳社保证明为准。

     七、鼓励建筑业转型升级

(十八)支持本地企业转型发展。

引导和鼓励我区建筑业企业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与央企、外埠大型企业组成战略联盟,打造具有一体化总承包能力的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

鼓励引导本区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国企组成联合体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十九)实施“走出去”战略。

鼓励我区建筑企业承接外埠工程和参与“一带一路”重大工程项目。

依托信用监管平台,共享企业监管信息,按照规定简化流程和要件,为企业开拓外埠市场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十)鼓励企业资质增项、升级。

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总承包一级,桥梁、隧道、航道、铁路、公路交通、公路路面、公路路基等专业承包一级以及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业中介服务甲级,工程勘察、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分别按照市级文件规定给予300万元、5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的基础上,提高20%的奖补金额。

另外,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十一)激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10万、20万、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0亿元以上,每50亿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二十二)产值及税收指标奖补政策。

每年度建筑业产值前5名、产值超过20亿元且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对外拓展前5名且市外产值超过10亿元的;在国外建筑业产值超过5亿美元的本区企业;每年度在我区缴纳税收前5名、税额超过3000万元且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十三)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到2021年,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力争达到20%。

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总承包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我区装配式建筑业企业。

推进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设计、施工、管理中的应用。

八、激励建筑业企业创优创新

(二十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对主持制定国家、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参与制定的,每项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十五)对获得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十六)加大科技奖励力度。

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我区进一步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项目完成人(团队)奖励。

(二十七)建筑业企业每自主发明一项工程建设专利并取得专利授权证书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建筑业企业每引进一项工程建设专利并取得授权证书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上述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七条所涉奖励,同一企业按最高奖补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奖补。

九、保障措施

(二十八)本通知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含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

(二十九)奖补政策涉及相关条款之间及与其它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自行申报;该政策内涉及税收财政扶持奖补及人才奖补的,按照现行财税政策体制,由税收地方留成载体承担;企业申报的各项奖补总额前3年分别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总额的100%,后2年分别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总额的80%,同一企业按最高奖补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奖补。

获奖企业在5年内转出本区的需全额退还所获奖励或补助的财政扶持资金,否则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中,并对所获奖励或补助的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予以追回。

(三十)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在本区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在本区在建项目未按规定要求完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化建设,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以及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取消奖补资格。

新引进建筑业企业或本地建筑业企业如在5年内转出我区的,须全额退回奖励或补助的财政扶持资金,否则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中,并对所获奖励或补助的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予以追回。

(三十一)上述所有奖补政策均待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依法缴纳上年度税款后予以兑现。

(三十二)本通知由区委办、区政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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