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项目运营监管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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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项目运营监管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运营监管,提高运营质量,保障公共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方”)与**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方”)签订的《县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服务合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项目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全过程监管。
第三条 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运营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本监管办法中未具体列明的内容,以《县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服务合同》中相关条款为准。
第二章 收运监管
第五条 运营方应制定针对本项目适用、可行的《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餐厨废弃物收运计划》报监管方备案,其中应包括:
拟收运单位数量、预计收运量、收运协议签订、收集容器发放、收运车辆(人员)配备、收运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六条 运营方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废弃物。
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运营方需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文明协商收运时间、收运地点,不得擅自停运。
协商不成的,由监管方协调。
运营方有监督产生单位餐厨废弃物质量的责任和义务,发现有生活垃圾混杂过多、含水率较高的现象时,应及时向有关管理和执法部门反映。
第七条 运营方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加载车辆,确保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不得私自改装收运车辆,不得发生车辆超载现象,所有收运车辆的路线需固定,不得随意变更收运路线,若变动需经监管方同意。
收运车辆非收运时间不得随意停放,收运时应停放在监管方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便于收运的地点。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需每月以书面和电子版的形式报监管方。
第九条 运营方运用自动感应传感器、GIS、GPS等技术,将收运信息实时传送至智慧环卫监管平台。
第十条 运营方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得洒泼滴漏,禁止在运输途中为增加运输重量外加清水或其他物质。
禁止在运输途中清掏车内油脂外卖。
运营方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均不得将收运工作交由无资质单位或个人进行。
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排入下水道或者随意倾倒,不得将废油脂擅自处置。
第十一条 运营方应制定餐厨废弃物收运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运,并报监管方备案。
第十二条 监管方有权对运营方的收运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运营方必须积极配合并认真履行监管方提出的整改意见。
第三章 处理监管
第十三条 收运来的餐厨废弃物(包括食物残余、地沟油和菜场垃圾等)需通过现场计量设备分别自动称重。
数据记录时需注明入场车辆所收运的区域、净重、时间、车号、收运人员等信息,并与源头收运时的实时车载信息进行有效比对。
第十四条 项目设施须确保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能够安全、稳定、连续地提供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服务,收运服务为全年无间断,餐厨废弃物收运的数量、质量以及处理的质量由运营方负责,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运营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监管方将依据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运营方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运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给监管方,其中应包括:
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及处理量情况等。
第十六条 运营方需将每月进场餐厨废弃物处理量以《餐厨废弃物处理月报表》形式上报给监管方,经监管人员核实和负责人签字后确认。
运营方应妥善保管称重计量原始记录和相关凭证,以便监管方复核。
第十七条 运行过程中的计量器具的管理和维护由运营方负责。
运营方和监管方需经常性地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确保其工况正常、计量准确。
运营方需每年对计量器具校准一次,所产生的费用由运营方承担。
运营方应做好计量设备不能正常运作的处理预案,若发现任何计量器具不准确,应尽快修理或更换。
当称重系统发生故障无法使用运营方应立即上报监管方,将进场餐厨废弃物称重工作转移至监管方指定的称重设备进行临时称重计量。
监管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计量器具进行抽检。
第十八条 运营方不得削减或暂停餐厨废弃物处理服务。
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运营方认为必需削减或关闭餐厨废弃物处理,应立即向监管方做出书面通知,并说明削减或关闭的原因、可能持续的时间及补救措施。
运营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项目尽快恢复到紧急削减或关闭前的状态。
除不可抗力和监管方责任外,运营方应对此向监管方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运营方严禁将废油脂通过非法途径转卖。
第四章 人员监管
第二十条 运营方在正式运行前必须向监管方提供运行及管理主要工作人员名单及担当的主要岗位。
第二十一条 运营方在运营过程中的机构设置调整和主要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撤换及时通知监管方。
第二十二条 运营方应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能、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相关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确保具有相关技能。
第五章 费用处罚
第二十三条 根据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情况,做出以下处罚措施:
(1)发现餐厨废弃物未日产日清的,一次罚款100元;
(2)发现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不清洁的,一次罚款100元;
(3)发现餐厨废弃物收运收集桶外观不清洁的,一次罚款50元;
(4)发现餐厨废弃物运输途中外加清水或其他物质的,一次罚款2000元;
(5)发现餐厨废弃物台账等资料记录不规范的,一次罚款100元;
(6)因餐厨废弃物收运不及时,造成商户投诉的,一次罚款100元;
(7)12345市长热线反映餐厨废弃物收运不及时、有撒漏现象等问题,情况属实的,一次罚款200元。
第六章 费用结算
第二十四条 为切实做好运营监管工作,对本项目实行百分制考核,由监管方负责考核(具体考核表见附件),由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将考核信息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合格;得分在90分以下的,以90分为扣除标准。
85(含)-90分每低1分则扣除月度处理费用的0.5%;80(含)-85分每低1分则扣除月度处理费用的1%;80分以下每低1分则扣除月度处理费用的2%。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运营方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监管方现场发现运营方有违规行为时,可当场阻止并采取相应措施,通知运营方现场负责人到场,双方对事件达成统一认识后,运营方需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六条 监管方发现问题时有提问和要求回答的权利,有权检查运营方相关记录。
第二十七条 每一运营年结束后15日内运营方需向监管方提供《年度运营报告》,总结上一年度运营情况和布置下一年度运行计划,需包括全年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情况的总结、实际处理量汇总,以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到公正监管,遵守监管工作程序和坚持考核标准,如实反映运营方运营质量,并为运营方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对监管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监管办法由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 本监管办法自202*年7月 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