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镇村级财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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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镇村级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及《X区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即村民委员会依法将本村财务管理委托给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代理。

第三条 区农村财政管理局为代理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镇财政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对村级财务管理和代理中心会计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代理中心按照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核算、统一公开和统一归档的“五统一”原则开展代理服务业务。

分村进行账务核算、收益结算、财务分析和编制财务报告。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本村财务管理负主体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范围内按行政村设置的村、居、社区。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镇设立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内设中心主任、副主任、审核会计、资金会计、记账会计岗位。

工作人员持证上岗,集中办公,代为核算和管理村级财务。

中心主任由镇长担任,授权分管财税副镇长主笔审批。

第八条 村设立三资管理领导组,组长由村委主任担任。

村在职干部中确定一名报账员,具体负责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登记、财务报账、财务公开等工作。

村书记和主任不得兼任报账员和出纳工作。

第九条 村按相关规定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级财务的全面监督审核。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条 镇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三资代理账户,实行“单一账户管理,分村设账核算”。

第十一条 村组织不得自行开设、使用账户,不得使用存折、储蓄卡管理和核算村级资金。

第十二条“三资代理账户”专门用于管理、核算村级货币资金,代理中心不得多处开设账户,不得出借账户,不得管理、核算与村级财务无关的资金。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村级收入包括:

(一)上级部门和单位的补助收入、专项拨款收入;

(二)村级统一经营收入(含村企上交收入);

(三)资产、资源租赁收入;

(四)集体资产变卖收入;

(五)投资收益;

(六)外来投资及捐款;

(七)其他收入等。

第十四条 村级取得的所有收入,一律使用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村级收入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七日内缴入“三资”账户,严禁坐收坐支、以收抵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设“账外账”或擅自抵消债务。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村级各类资金的使用必须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预算计划。

年初本着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好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逐项细化安排,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年末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决算和分析,确保计划实施的有效性和收支不倒挂,杜绝新的不良债务发生。

第十七条 坚持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群众监督的原则,财务开支必须遵照先审后批的程序。

第十八条 村级支出包括:

管理费用(含组干部误工补贴、公用经费支出、福利性支出、奖励性支出等)、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不得安排和发生招待费支出。

第十九条 各项支出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进行,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和提高。

(一)交通费:

指在本镇范围内公务出行,含租车费,实行限额控制、据实报销。

具体限额如下:

距离镇政府较近的城南居委会、淠滨居委会两居限额为每年不超过5000元,关王庙、李仓、渡槽、梅花、东方红社区等五村(社区)限额为每年不超过8000元,周湾、桃湾、十里桥、汪家行、四望山、黄小桥等六村(居)限额为每年不超过10000元。

(二)会议费:

村级会议实行申报制,批准后的会议可发放误工补贴,按每人每次不超过50元的标准执行;党内正常组织生活、“三会一课”等活动不予补贴。

(三)报刊费:

每村居每年不超过800元。

(四)办公费:

包括日常购置办公用品、打字复印、电话网络费用、水电费、办公用具维护、小型维修等,人口在3000人(含3000人)以上的村居每年不超过50000元,人口在3000人以下的村居每年不超过40000元。

(五)工作用餐费:

村级实行零招待。

镇干部到村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得在村就餐,因工作需要确需在村就餐的,村可按照每人每次不超过15元标准在村部安排简餐,村干部因工作需要确需在村就餐的,也可参照该标准就餐。

所有村(居、社区)就餐支出必须使用镇统一制定的村级工作简餐采购清单和单据报销封面。

(六)村、组干部工资、误工补助、相关绩效等支出,一律由镇组织委员或分管领导审核,方可报支。

(七)各项奖励性支出严格按上级政府、部门的文件精神执行,不得擅自或变相安排奖励开支。

(八)其他支出:

实行限额控制、严格把关、据实报销。

人口在3000人(含3000人)以上的村居每年不超过18000元,人口在3000人以下的村居每年不超过16000元。

(九)项目支出:

小微项目或应急性项目支出,经镇同意可由村自行实施,按规范程序操作,联村领导负责;其他项目,确有必要实施,履行好“四议两公开”程序,实行联村干部把关、分管领导审核、镇项目领导组审定,由村居申请委托镇政府履行相关规范招投标程序,属村级自筹资金的,履行完前期程序后,由村居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属于区、镇财政补助项目,实行三方协议,项目款项由村结算。

第二十条 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不得出现白条支出。

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100元以下零星开支,统一使用区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列报,附相关清单。

第二十一条 各项支出一律做到“六有”:

即有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有具体支出用途、有经办人及审核人签字、有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有审批人签批,大额支出必须附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必须规范、合理、合规、一致,会议记录要详细记录研究项目名称及研究结果。

第六章 审批和报账

第二十二条 村级财务支出实行“集体民主审议、村主任‘一支笔’签批、财政分局审核把关、代理中心主任再审核、分管财政的副镇长主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 村居两委班子定期召集财务支出审议会,逐笔审议开支,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后村主任签字审批;对年初年度预算讨论通过的单笔或单项支出超出3000元的,据实审批,对年初年度预算外的(无资金来源)单笔或单项支出超出3000元的实行“先报后批”制,应先由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分项一次(按月)汇总后,报经“三资代理中心”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支出。

第二十四条 村级财务收支实行按月报账制度,报账日为每月20日至月底。

每月报账前,村财务报账员须结算、收集、整理好当月发生的所有原始收支凭证和相关资料,在报账日到镇代理中心办理报账事宜,逾期不予报账。

第二十五条 村报账员报账时应将经办、审核、签批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按规范的支出项目进行分类,填制报账申拨单、报账总表、支付申请书。

报账申拨单经镇代理中心审核会计与副主任审核、中心主任签字后一式三份,作为村报账和公开公示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支出“备用金”制度,每村备用金核定为5000元(特殊情况的,经村申请,镇代理中心据实核定)。

对符合现金支付的支出,应及时予以兑付。

对于单笔支出超过3000元的应当转账支付,符合打卡发放条件优先打卡发放,减少现金支付范围和次数,减少支付错弊风险。

第二十七条 镇代理中心建立信息平台,推行财务电算化。

对村级财务实行分村建账、分村核算,并负责各村会计账目、村集体资金、会计信息和档案等方面的统一编制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镇代理中心按月核算账务后,于次月十五日前将各村居财务收支情况反馈给村居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各村要设立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报账员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存款收支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记账会计与报账员必须定期核对现金与存款,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镇包村干部对村级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作用,财务支出报账时必须经镇包村领导审核签字。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级使用的收支票据,由代理中心确定专人严格按照“统一管理,限量领取,按季缴验,票款一致,缴旧领新”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村级使用的收支票据,必须是合规票据,不得“白条”入账。

租车要有派车单和税务发票(加油票禁用),村干部车辆用于公务,使用派车单附花名册。

杂工工资要列工资花名册,并详细注明用工时间、单价。

3000元以上的用工,要签订用工协议,附会议记录以税票报支。

第三十三条 各村领核销票据时,由代理中心票据管理员在“票据领核销登记簿”上作详细记录,村经手人在登记簿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 票据的使用、保管等严格按票据管理相关要求办理。

第八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级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和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办企业等固定资产,以及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库存物资等流动资产和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

村级集体资源是指农村集体资源,包括村集体拥有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务积累形成的土地、林木、果(茶)园、滩涂、水面、“四荒”(荒田、荒山、荒沟、荒滩)等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

第九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强化债权债务的管理,村级组织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由报账员负责管理,代理中心建账核算。

第三十七条村应定期对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切实做到账实相符。

对经核实的债权债务按季度进行公布。

第三十八条 对已发生的债权债务,要制定债务偿还和债权清收计划,全力化解债务,清收债权。

第三十九条 村级要遵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及时结算”的管理原则,严格控制新的债务发生。

第四十条 村级组织确需举债的,要严格执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开公示、上报镇“三资”代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四十一条 村级举债严格执行“五不准”:

不准为个人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不准举债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或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准举债垫交应当由农户个人承担的各种款项;不准无故以村干部个人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不准借新债还旧债。

第四十二条 镇三资中心对村居举债用途、金额、还款计划等要严格审查、履行审批手续。

对村集体经济薄弱、收不抵支、无偿债能力、借款用途违反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

第四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债权债务的变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村级资金不允许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村干部违规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由责任人负责限期追回,如果债权无法全部收回,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依据情况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民主理财

第四十五条 村级财务管理应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以保障村民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四十六条 村在报账前应由村主任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民主理财,将当期发生的所有收入、支出原始凭证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进行审核,并解答所提出的疑问。

第四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要按时参加民主理财工作,认真审核村级财务,对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对手续不齐全、程序不到位的要退回重新补办完善,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不予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应在原始凭证上签名及日期,并加盖印章。

第四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保管使用。

特殊情况必须报经镇代理中心主任同意,方可交由监督委员会其他人员保管,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章 财务公开

第五十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公开制度,按季于每季末次月的10日在村公示栏进行财务公开,同时上传镇政府网站。

公开栏旁设意见箱。

第五十一条 进行财务公开前,对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和有关账目进行全面核实,对收支凭证进行认真核对,认真研究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公开重点。

第五十二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债权债务等。

公开内容详细全面、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便于群众了解。

第五十三条 每次公开的内容按报账明细表进行公示,公示时要拍摄照片资料。

第五十四条 财务公示后,村主要负责人定期查看意见箱,并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出解释。

第五十五条 镇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或“三资”代理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开展专项、专题审计和常规审计。

第五十六条 组织年度审计,镇每年年初抽调相关人员对各村居的上年度《实施细则》执行情况、收入完整情况,支出合规情况等进行审计,并将审计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任期和离任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由镇负责组织实施,审计结果及时公布。

第五十八条 村级报账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经审计后办理交接手续,填制财务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镇“三资”代理中心验印存档,在未办结移交手续前,村级报账员不得离职。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村级财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以及会计电算化相关的电子数据,各类重要的经济活动书证资料和反映村级社会经济成果的各类报表资料等,它们是记录和反映村级社会经济活动情况的主要资料和证据。

第六十条 村财务资料由镇代理中心统一编号、统一装订、统一归档、一村一柜、统一保管。

第六十一条 财务档案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制,做到“九防”:

即防火、防盗、防潮(水/高温)、防虫鼠、防光、防有害气体、防紫外线、防辐射、防尘。

第六十二条 财务档案移交,应编制交接手续,署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章。

第六十三条 财务档案查阅,应到保管人员处填写查阅单,经代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后,于现场查阅、复制,不得涂改、转借或带到异地使用。

第十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四条 镇“三资”代理工作领导组,每年年终对各村(居、社区)财务工作进行考评,依据平时工作,评选出财务管理先进单位3个、优秀报账员3名,在相关会议上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由镇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规定的支出和非法所得的收入,应根据审计等结论和决定,分别进行处理,该追回的追回。

该上缴的上缴,该退还的退还。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村干部不通过报账员,直接办理财务收支业务,坐支村集体收入的;

(二)村干部及村报账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拒绝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提供账薄、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的;

(五)抗拒、破坏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镇“三资”代理工作的;

(六)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镇三资代理中心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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