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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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区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精神,进一步强化全镇各行业各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X市X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X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各办、站、所、中心人员,村“两委”人员。

第三条“党政同责”是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共同领导责任。

“一岗双责”是指党委领导干部对所在的岗位既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

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原则上由政法书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政府安委会主任由镇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担任。

第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镇村干部要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和事权相一致的要求,认真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如两个以上领导涉及同一部门的,或同一事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以分管或联系部门的领导为主,确保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分管无空档、无遗漏,做到各司其责,各负其责,各尽其责。

第二章 党委和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政府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重要问题。

每年向区委汇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每月至少带队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导整改;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干部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支持人大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并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八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每年向区政府汇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每季度在办公会上听取一次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履职专题汇报并进行检查考核,每月至少带队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导整改;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五)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六)领导本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每季度主持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是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督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三)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部署重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执法情况进行督导;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工作,牵头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配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每月至少带队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导整改;

(六)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安全责任。

第十条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分管领导对各自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向主要负责人专题汇报一次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

(二)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科室)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项整治、教育培训等工作;

(三)组织分管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每月定期开展安全风险研判和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问题;

(四)加强分管行业(领域)应急管理,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五)每月至少带队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导整改;

(六)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安全责任。

第三章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科室)负责本职能分工领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部门(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科室)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部门(科室)内部岗位人员对所从事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承担督促检查落实;

(二)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镇其他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辖区安全生产“一盘棋”统筹安排;

(三)拟定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督促镇有关部门、村社区及企业逐项落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要环节、重要时期要落实“一盯一”督促检查责任,严防死守;

(五)依据区级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辖区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综合执法,并定期报告执法情况;对上级有关部门向辖区单位发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指令进行督促督办;在检查中发现安全违章、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或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受理处罚的部门应将处罚情况书面反馈移交部门;

(六)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台账、资料、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为政府领导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

按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七)做好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八)牵头组织制订政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辖区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承担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组织演练,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指导村社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完成镇党委、政府和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安全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镇内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交流,提高农村道路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和普及率;    (三)与村(居)、企业、学校等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四)深入分析本镇内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定期组织开展本镇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治理。

组织交通安全劝导员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纠工作,收集固定交通违法证据;    (五)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六)完成镇党委、政府和区道安办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镇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二)负责拟订全镇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协调、配合、指导和督促各村(社区)和其他部门完成本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各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以镇政府的名义与各村(社区)、各部门(科室)、各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三)组织和开展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和督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负责做好全镇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各种安全生产台帐、制度,制定和修订综合性应急预案,完善各类安全生产工作档案资料;

(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协调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学习和对外交流活动;

(八)承担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生产安全监管工作;

(十)负责专职应急救援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专职消防的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依法对消防列管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及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烟花爆竹售卖、运输的审批、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党群办公室安全工作职责:

(一)对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实施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二)参加相应安全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对事故涉及监察对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调查,依法依纪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对事故调查中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实施监督;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平安建设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食药品方面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商贸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寄递物流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组织制定食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发生食药品安全事故后,赶赴现场救援,做好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处工作。

第十七条 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宣传关于房屋建设、工程质量、房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负责本镇范围内的房屋建设管理工作(含质量、安全),监督建房者与村委会签订房屋建设安全责任书;    (三)负责本镇范围内危房评定和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对危及人身安全的要做好规劝搬迁工作;

(四)组织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农业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农机、农药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农村自建房和沼气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警报;

(四)负责全镇森林防火等林业领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完善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五)负责对全镇的水利设施及防汛工作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因建设需要进行房屋拆除、地面附作物清除及运输转移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临时过度安置户的安置房及水电和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因建设需要进行拆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服务、协调等工作,因建设施工导致排水不畅形成内涝或地质滑坡受灾农户的转移、临时安置和抢险救援等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开展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及时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有效防范措施,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条 X派出所负责全镇道路交通和民爆器材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事故抢险及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

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负责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审批,依法查处、打击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以及运输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土房管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镇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指导并监督辖区废弃矿山治理工作;

(三)负责全镇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四)负责辖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供电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镇各单位供用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供电安全和电力设施安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转;    

(二)配合镇政府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生产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经营单位或用户采取限电措施;

(三)负责沿线路段的清障工作,确保电力安全。

第二十二条 X中心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食堂卫生安全。

建立健全食堂卫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食堂卫生档案,加强食堂安全工作的检查力度和对食堂工作人员的常规要求,确保不发生食品中毒事故;

(二)负责学校的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

定期对电源线路及用电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及时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确保随时正常使用;    (三)负责房屋及各类设施安全。

加强对学校的房屋及各类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三)负责安全教育工作,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上课情况,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安全教育效果。

第二十三条 X卫生院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检查全院及村卫生室医疗、护理工作,定期检查和了解药品、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情况,认真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等公共卫生服务;

(二)负责用电安全、消防安全、房屋及各类设施安全。

加强对全院及村卫生室的房屋及各类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其他职能部门(科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办公楼设施、消防、用水用电、机关车辆、食堂等方面的安全监管,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机关工勤人员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开展安全检查和;

(二)经济发展办:

负责道路建设等归口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三)财政所:

负责足额预算和及时划拨安全生产经费、政府资金的管理使用、安全生产罚没款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协助项目建设方面等安全管理工作;

(四)文化服务中心:

协助落实安全生产宣传任务,负责检查督促学校(含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各类文旅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负责辖区养老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等有关政策措施,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六)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负责辖区安全生产违法的处理,及时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有效防范措施,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特色产业服务中心:

负责特色效益农业、农村电子商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司法所:

负责对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提供法律援助,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

第四章 村支两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各村(社区)党支部和村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全面协调、监管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三)建立健全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完善监管手段,配合和协助各有关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把安全生产管理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安全隐患排查、登记、举报、处理、监控制度。

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上报镇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按程序进行治理;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了;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组织救援,并立即向镇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和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 镇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安全生产

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镇党委、政府、安委会定期对镇级各单位、部门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提出整改措施,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其他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上报镇党委甚至区级相关单位处理并通报。

第三十条各单位、部门每季度和年终将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落实情况向镇人民政府作汇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需向镇政府作书面检讨。

第三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进一步加强全镇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和具体岗位人员考核力度,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二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造成重大影响的或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另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镇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镇党委、政府领导分工文件明确的分管工作予以对应。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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