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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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县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发展,根据**的精神结合市有关部署,现就我县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专职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责使命。

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各乡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指导思想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提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为平安X、法治X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三)工作目标

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依法推动、择优选聘、专兼结合和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一支人员相对稳定、专业素质较高、敬业精神强的专职化调解队伍,进一步增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开发区)和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实力,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的目标。

二、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主要任务

(一)明确选聘单位

全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选聘,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专职人民调解员由乡镇(开发区)和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选聘,有关单位和部门人民调解工作室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各单位自行选聘。

县司法局、县法院负责业务指导和培训。

选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由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颁发聘书,报县司法局、县法院备案后,由县司法局颁发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证。

各乡镇(开发区)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各村(社区)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选聘办法,选聘工作在202**年1月底前完成。

(二)确定选聘名额

根据司发〔201**〕2号文件“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关单位和部门人民调解工作室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规定。

全县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确定选聘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各乡镇(开发区)应确定选聘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有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可由各乡镇(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选聘1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三)严格选聘条件

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既要注重从德高望重的人士中选聘,又要注重从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有能力、有热情的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司法行政干警和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有较高群众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2)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单位和部门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知识和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3)本县户籍或常年在本县居住;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

(四)规范选聘程序

    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社会公布聘任的数量、条件和方式;

2.实行本人报名或组织推荐;

3.填写《行业性专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登记表》、《乡镇(开发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申请登记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开发区)及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

4.公示,通过资格审核后公示5天;

5.公示期满由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颁发聘书,签订聘任协议书;

6.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专职人民调解员统计表》,连同申请登记表报县司法局和县法院备案;

7.县司法局颁发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证。

(五)落实工作职责

1.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线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

2.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3.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不受理;对调处的重大矛盾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办理司法确认;

4.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5.认真落实全县访调对接、警民联调、诉调对接、行政调解等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积极参与全县各类多元化解纠纷组织调解的矛盾纠纷调处;协助司法所指导村(社区)调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6.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

协助做好辖区及本部门调解卷宗的审核工作;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

8.认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加强日常管理

1.聘任方式、期限。

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聘用制,聘任期原则上为1至3年,新聘任的应进行岗前培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任,不合格的不予聘任。

聘任、续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向县司法局、县法院备案;司法所要做好信息录入工作。

2.加强管理考核。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开发区)负责。

行业性专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办公条件,乡镇(开发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可以和司法所合署办公。

县司法局、县法院负责业务指导;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开发区)负责年度考核,主要对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参加培训和遵守人民调解工作职业道德和纪律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处分、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3.健全管理制度。

制定《X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附件1),建立健全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

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加大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和培训力度。

县司法局定期更新专职人民调解员基本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县人民法院,方便当事人选择和监督。

4.加强纪律作风教育。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XX省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

完善行为规范,严格遵守执行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树立廉洁自律良好形象,培养优良作风。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查处专职人民调解员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5.完善退出机制。

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对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人民调解员,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用单位予以解聘。

对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能胜任调解工作,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自愿申请辞职的人民调解员,长期不参与纠纷调解,一个自然年度内调解纠纷不超过10起的人民调解员,推选或者聘用单位予以解聘。

(七)强化经费保障

1.人民调解工作经费。

根据省财政厅、省政法委、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政法〔201**〕2116号)和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六安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案件补贴办法》(财行〔201**〕595号)等文件规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和人民调解卷宗“以案定补”经费等项目。

参照周边县区做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和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补贴按1500元/月/人,修订《X县人民调解卷宗“以案定补”实施细则》(附件2),规范人民调解卷宗“以案定补”管理使用。

明令禁止兼职取酬人员,兼职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

2.经费保障方式。

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实行分级承担方式。

县级承担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补贴及人民调解卷宗“以案定补”经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

乡镇承担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和人民调解卷宗“以案定补”经费。

三、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任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配备情况今年纳入省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县政府对各相关单位、乡镇(开发区)同步纳入县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部门、乡镇(开发区)要提高认识,切实把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落实到位,务必在202**年1月底前完成此项任务。

(二)精心组织,严格把关。

各相关单位、乡镇(开发区)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宣传,严格按程序进行选任、聘用,把热心人民调解事业的专业人士选聘进来,确保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水平和素质。

(三)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使专职人民调解员尽快掌握调解工作知识、方法和技巧,提高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专业化调解队伍。

(四)加强督查,表彰宣传。

县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和调解工作各项补贴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积极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宣传专职人民调解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对有成绩显著、突出贡献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

1.《X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2.《X县人民调解卷宗“以案定补”实施细则》

3. 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登记表

4.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登记表

5. 专职人民调解员统计表

附件3

乡镇(开发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申请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照片

出生年月

 

民族

 

学  历

 

政治

面貌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个人

申请

 

 

 

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司法所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乡镇(开发区)政府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本表一式三份,司法所、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县司法局(备案)各一份。

附件4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申请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照片

出生年月

 

民族

 

学  历

 

政治

面貌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个人

申请

 

 

 

 

签字:

                   年  月  日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行业主管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本表一式三份,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主管部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县司法局(备案)各一份。

附件5

            专职人民调解员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序号

姓  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政治

面貌

文化

程度

所在调委会及职务

手机号码

聘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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