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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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根据《XX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方案》(皖整合评估〔202**〕1号)和《**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方案》(六整合评估〔202**〕2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护优先,绿色发展。
保持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态廊道连通性,做到调入与调出相结合、合理调整,依法依规优化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
一般应保证自然保护地总面积不减少,如确因客观原因导致面积出现较大幅度变化的,须向省人民政府报审,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实事求是、科学评估。
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组织专家科学评估界定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强度,做到该划进的必须划进、划错的必须调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矛盾冲突。
(三)统筹协调、做好衔接。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衔接“三条控制线”划定,与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工作协调推进,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二、工作任务
我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范围是万佛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万佛山国家森林公园、万佛山——龙河口水库(万佛湖)省级风景名胜区、XX(六安)大别山国家地质公园万佛湖分园区、万佛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万佛湖黄尾密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仙女寨省级森林公园,针对存在交叉重叠、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合理、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现实矛盾突出等问题,通过调出、调入、合并、晋升、转化、新建、撤销、不再保留等方式,依法依规予以优化,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一)开展本底调查。
收集全县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地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类型、位置、面积、功能定位、主要保护对象、机构编制、人员队伍及设立、调整、晋升时间与批复文号;自然保护地相关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其他规划、方案的文本和图件,科考报告、专项调查等。
1.经济社会现状,包括自然保护地内及周边乡镇、行政村或自然村的建制镇、宅基地、人口、经济、参与情况等;
2.自然资源产权现状,按照自然保护地功能分区为基本单元,调查基本农田、森林、土地性质、物权、经营使用权、矿业权、设施建筑、民生设施、重点建设工程等。
(二)整合交叉重叠。
以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为原则,遵从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的总体要求,按照“一区一方案”工作原则,整合优化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做到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
1.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时,原则上保留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2.水利风景区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交叉重叠或相连的,可整合纳入;不交叉重叠或不相连的,具备条件的,经评估后可转为自然公园,不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县区提出预案,经市组织专家评估后报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定撤销。
3.其他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同级别保护强度优先、不同级别低级别服从高级别的原则进行整合。
(三)解决历史矛盾。
1.将保护价值低的建制城镇、村屯或人口密集区域、社区民生设施等调整出自然保护地范围。
结合精准扶贫、生态扶贫,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应实施有序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的,可以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但不能再扩大发展,最终实现逐步有序退出。
2.根据历史沿革与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对自然保护地内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实施退田还林还草还湖还湿。
3.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一般控制区内的由设区的市科学评估,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其中,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
4.将城市建成区调出自然保护区范围。
5.将成片集体人工商品林调出自然保护区范围,但以下情形除外:
①重要江河干流源头、两岸;②重要湿地和水库周边;③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6.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存在的经济开发区等,可以调出自然保护区范围;自然保护区设立后,违规审批建设的经济开发区等,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经设区的市科学评估后,根据对生态功能影响,确定是否退出或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
其中,占用主要保护对象重要栖息地、繁殖地、迁徙通道以及位于国际重要湿地、世界自然遗产范围内的部分,原则上应退出自然保护区范围。
违规审批但尚未建成的,原则上退出自然保护区范围。
(四)归并重组优化。
对同一自然地理单元内相邻、相连的各类自然保护地,打破因行政区划、资源分类造成的条块割裂局面,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完整、物种栖息地连通、保护管理统一的原则进行合并重组,合理确定归并后的自然保护地类型和功能定位,优化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被归并的自然保护地名称和机构不再保留,解决保护管理分割、保护地破碎和孤岛化问题,实现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
(五)完善功能分区。
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由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转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
1.一般情况下,将自然保护区原核心区和原缓冲区转为核心保护区,将原实验区转为一般控制区。
2.自然保护区原核心区和原缓冲区有以下情况,可调整为一般控制区:
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就存在的合法水利水电等设施;历史文化名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重要人文景观合法建筑,包括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寺庙、名人故居、纪念馆等有纪念意义的场所。
3.自然保护区原实验区内无人为活动且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区域,特别是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分布的关键区域、生态廊道的重要节点、重要自然遗迹等,应转为核心保护区。
(六)统一规范名称。
自然公园根据资源禀赋和自然特征设立,原森林、湿地、地质公园以及以自然景观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原风景名胜区经科学评估后转为自然公园。
自然公园名称统一规范为“(风景、森林、湿地、地质等)自然公园”。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纳入自然公园管理。
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
(七)推进勘界立标。
根据《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工作规范》,开展自然保护地勘界并建立矢量数据库,编写勘界报告,确保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
(八)依法依规整改。
正确处理整合优化同落实环保督察问题整改的关系,对各类执法监督特别是中央环保督察等整改任务相关的地块,坚决禁止借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之名为违法违规行为洗白。
对中央环保督察、自然保护地“绿盾”行动等发现和列入整改清单的问题,该依法查处的,要先行依法查处到位。
(九)编制上报成果。
汇总上报自然保护地勘界数据库和勘界报告,编制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并上报。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启动(4月22日前)。
1.成立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领导组,编制印发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方案,召开领导组会议,全面启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
2.收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本底调查资料、各类规划和批复文件、全县地理国情、永久基本农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含1米影像)和生态公益林、林地一张图等矢量数据,进行分析比对,为现场调查做好准备工作。
3.开展自然保护地社会经济和自然资源产权情况调查,对全县各类型自然保护地以功能分区为单元进行现场调查,做到各类因子应查尽查,数据真实,进行资料汇总和分析。
(二)整合优化(4月24日前)。
组织梳理有关基础资料,开展勘界和评估论证,建立勘界数据库,编制勘界报告,研究提出整合优化预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上报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领导组审核审查。
(三)修改完善(4月30日前)。
根据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组对全县自然保护地勘界数据库和整合优化预案的审核反馈意见,及时修改完善数据库和预案,确保高质量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动整合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在XX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领导组下设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组,确保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有序加快推进。
(二)明确工作责任。
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共同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依规做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综合客观、多角度多维度审视问题、解决矛盾,确保当前和今后重要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布局与调整优化工作协调一致。
对工作不认真负责、工作质量出现问题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在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中遇到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组要加强工作协调指导,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强化经费保障。
县财政负责统筹安排本级自然保护地勘界和整合优化相关工作经费。
由于时间紧迫,在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尽快完成招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