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明白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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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明白卡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收费管理,治理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负担,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规定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和发行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经研究,今年继续在全市实行中小学教育收费明白卡制度,现将2021年秋季《XX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明白卡》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入学的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免收学杂费和借读费,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全部免除国家教科书费用。
民办学校同步实行免费国家教科书政策。
免费向义务教育学校中小学生提供一套印制作业和寒暑假作业,及免除初中毕业会考和中考考试费。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择校费用,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二、严格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收费行为
各公办高中阶段学校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民办学校高中阶段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跨学期收取学费,不得收取择校费。
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直接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普通高中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对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并取得正式学籍、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中职学校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和符合国家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入学时应直接免收其学费,不得采取“先收后退”方式。
民办中职学校对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书本费和住宿费。
学校要加大对原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和孤残等特殊困难学生的校内资助力度,确保每一个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三、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严格落实非营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入学时的学费标准一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
民办学校学生因故退学、转学的,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退还学生部分学费和住宿费。
四、严格教育收费公示、公告制度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规定,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向学生公示,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
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对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要坚决严肃查处。
五、进一步加大收费督查力度
今年秋季开学后,将安排教育收费专项检查。
重点监管和查处学校违反规定收取各种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等择校费用;把治理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问题纳入检查重点内容,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按照安徽省教育厅等四厅局《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教办〔2016〕21号)》有关规定,全市中小学(含高三毕业年级)严禁组织、要求学生寒暑假和节假日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加大对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并进行公开实名曝光。
严肃查处中小学校违反《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3年春季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12号)规定,违规征订教辅材料、搭售教辅材料、强制性要求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乱收费行为。
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购买和使用实行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和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学生自愿购买评议结果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
严格落实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同时严禁以家委会名义摊派收取。
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
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
严禁学校收取午休管理费(看护费),学校可在组织校外军训时据实代收军训伙食费,严禁学校向学生收取除军训伙食费外的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学校在组织校内军训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各级发改、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
严格按照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精神,按照“业务主管部门要承担起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健全治理工作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严厉查办择校乱收费、教辅材料散滥、补课乱收费等方面的案件,必要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对乱收费涉及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六、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工作
1. 学费。
全市各中小学校不得跨学期预收学费,未返校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
按规定开设线上教学的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继续执行2021年原标准不变,学校各学段开学后方可收取。
2. 住宿费。
全市各中小学校不得跨学期预收住宿费。
已收取的住宿费,因疫情防控期间未到校住宿的,应在本学期末及时结算,退还剩余的住宿费。
具体退费办法为:
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情况按月计退,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累计未住宿天数每达到30天的,退还1个月住宿费,不足30天的尾数,按1个月退费。
(此退费办法仅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七、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开学(疫情期间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管理)起执行,在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一律按新规定公示后执行。
XX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明白卡
序号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一
学 费
(一)
公办高中
1
普通高中
每生每学期
350
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芜价行费〔2008〕114号
2
市级示范高中
每生每学期
700
3
省级示范高中
每生每学期
850
4
安师大附外
每生每学期
850
(二)
中等职业学校
1
普通中专(文科)
每生每学期
1200
省物价局、财政厅、省教委
皖价行费〔2000〕259号
2
普通中专(理科)
每生每学期
1500
3
普通中专(表演、群艺、戏音、舞蹈、美术、音乐)
每生每学期
2500
省物价局、财政厅、省教委
皖价行费〔1999〕240号
4
普通职高
每生每学期
600
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
芜价行费〔2000〕22号
5
省级以上重点职高
每生每学期
1000
(三)
民办学校
按审核的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在1年内不得变动。
二
高中课本费
每生每学期
按照省物价局公布的教材价格据实收取
三
高中作业本费
每生每学期
20
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
明电〔2001〕5号
如有结余
应如实退还
四
住宿费
每生每学期
详见文件
市物价局、财政局
芜价行费〔2010〕88号、〔2010〕56号、〔2009〕77号等有关文件
仅限住校学生
五
军训伙食费
(高一新生)
每期5天
据实代收
省物价局、教育厅
皖价费〔2015〕110号
仅限市区
六
高中毕业生报名考试费
(一)
学业水平测试费
每生每科
10.45
省物价局、财政厅
皖价费〔2008〕134号
(二)
高考报名费
每生
120
省物价局、财政厅
皖价费〔2009〕60号
(三)
高考艺术、体育加试费用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9〕60号
1
报名费
每生
40
2
专业加试费
每生每科
30
七
初中毕业生报名考试费
(一)
中专体育艺术报名考试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1998〕55号;皖价行费〔1999〕136号;皖价行费〔2002〕186号
1
报名费
每生
10
2
专业加试费
每生每科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