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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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办法

 

为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做好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工作,根据**等文件要求,制定我市202**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目标完成情况。

重点考核2018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同时参考202**年度初步结果,包括3个考核项共5个指标。

3个考核项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限制纳污目标完成情况;5个指标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年度目标、万元GDP用水量降幅年度目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年度目标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完成情况。

用水总量、万元GDP用水量降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及农用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年度考核目标值按照《XX市“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方案》(水政〔2017〕4号)中既定的“十三五”期末控制目标直线插值确定;重要水功能区达标率年度考核目标值按照《关于分解XX市(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指标的通知》(水发组〔2014〕1号)明确的2020年目标值直线插值确定。

(二)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考核202**年度相关重点工作部署、完成情况。

包括节约用水管理、取用水监管、水资源保护、农村饮水安全监管、河湖管理等5项考核大类,共计22个考核项。

为鼓励工作创新,另设附加分2分。

二、考核方式

202**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终期考核相结合方式。

日常考核主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检查,年度考核将根据日常考核与终期核查抽查情况进行评定(考核方式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

三、考核程序

(一)日常考核。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用水强度控制、节水监督、取水许可监督、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河湖突出问题及整改、河湖保护专项行动等内容。

各级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巡视、督查、审计等工作发现的突出问题作为日常检查内容纳入年度考核。

(二)县级人民政府自查。

各县级人民政府按考核办法,组织开展自查。

自查内容主要包括目标完成情况中的5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中的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措施、节约用水攻坚战、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教育宣传、用水总量管理、取水工程核查登记、水价改革与水资源有偿使用、地下水管理与保护、水生态系统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河湖长制落实情况、河湖管理基础工作、创新示范等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

2020年1月3前,各县级人民政府将2018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202**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初步结果、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中的核查抽查内容的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自查报告提纲见附件2)。

(三)核查与抽查。

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对各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的自查报告及其支撑资料组织核查抽查,复核自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抽查核查过程中存在的疑问无法确认的,针对问题定向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核实没有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落实。

四、考核结果评定

综合检查、核查抽查情况,形成年终考核初步结果,经市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市水务局于2020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

考核评分满分为100分。

根据年度考核的评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对于年度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一县一单”方式反馈各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整改。

五、部门分工

(一)目标完成情况。

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数据由市统计局提供(分别提供当年价和2015年不变价),202**年度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其余数据由市水务局会相关部门负责。

(二)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有关考核指标涉及水利、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各部门复核分工如下:

规范水资源费使用由市水务局会同财政局负责;水价改革情况由市发改委负责;工业节水由市水务局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城市节水、备用水源建设由市住建局负责;地下水监测情况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其他内容由市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附件1

XX市202**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细则

类别

分值

序号

考核指标或项目

分值

评分细则

考核方式

县级

(1)

市级

(2)

目标

完成

情况

30

1

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10

用水总量指各类用水户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水量,包括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生态环境补水四类。

当年用水总量折算成平水年用水总量进行考核。

用水总量小于等于年度控制目标值时,得9分;目标任务超全市平均水平,按超额比例赋分,得分不超过1分;年度用水总量大于目标值时该项指标不得分。

自查

抽查核查

2

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12

1.万元GDP用水量降幅达到或大于年度控制目标值时,得3.5分;目标任务超全市平均水平,按超额比例赋分,得分不超过0.5分。

年度万元GDP用水量降幅小于目标值时,该项指标不得分。

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达到或大于年度考核控制目标值时,得3.5分;目标任务超全市平均水平,按超额比例赋分,得分不超过0.5分。

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小于以目标值时,该项指标不得分。

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大于等于年度控制目标值时,得3.5分;目标任务超全市平均水平,按超额比例赋分,得分不超过0.5分。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小于目标值时,该项指标不得分。

3

水功能区

限制纳污目标

8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达标率大于等于年度控制目标时,得8分;低于年度控制目标值时,不得分。

节约用水管理

节约用水管理

20

4

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措施

2

1.对国家节水行动XX市实施方案中的各项任务进行了分解落实,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建立县级节约用水工作协调机制得1分,否则不得分。

自查

抽查核查

5

用水强度控制

3

1.用水定额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得1分;每发现1例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0.1分,扣完为止。

2.下达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并严格执行的,得1份;每发现1列未下达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的扣0.2分,每发现1列超计划用水且未执行累进加价的扣0.1分,扣完为止。

3.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当年非常规水源利用量较上年增加或占当年用水总量比例较上年有提升得1分,否则不得分。

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超过20%的直接得1分。

 

四不两直

6

节约用水攻坚战

2

1.启动节水评价工作和节水评价登记,得1分;未启动该项工作不得分。

2.制定县(区)水利行业节水型机关建设实施方案或措施,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1分;未制定方案或措施的扣0.5分,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扣0.5分。

自查

抽查核查

节约用水管理

节约用水管理

20

7

节水监督

4

1.开展节水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得1分;未开展节水监督检查的不得分,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的每发现1起扣0.2分,扣完为止。

2.建立了县级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县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内的单位监控数据接入省级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用水在线监控正常得1分。

4.服从抗旱应急水量调度得1分,违规擅自运行重要闸坝的发生一例扣0.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分。

 

四不两直

8

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

4

1.完成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得2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2.按时完成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及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得2分(既有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又有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年度建设任务的,各按1分考虑);未完成任务的,相应部分不得分。

没有年度建设任务的按合理缺项考虑。

自查

抽查核查

9

节水型载体建设

4

1.30%县级机关和10%及以上事业单位完成创建节水型单位得2分(县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各按1分考虑),未完成的按比例得分。

2.完成列入百家企业节水行动名录中企业创建的,得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3.列入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节水办《全省高耗水行业重点企业名录》(皖水资源函〔2018〕1769号)的企业,均建成节水型企业的,得1分。

未全部完成的,按照建成率赋分。

自查

抽查核查

10

节水宣传教育

1

1.在新闻媒体(含微信公众号)进行节水宣传不少于3篇及以上新闻稿的,得0.5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

2.组织开展节水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得0.5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自查

抽查核查

取用水

监管

20

 

11

用水总量管理

3

1.对已审批实施的相关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布局、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已完成一项及以上规划水资源论证或水资源支撑条件评估工作的,得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其中:

完成审查审批的,得1分;完成初稿并组织审查的,得0.5分。

年度内新批规划未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发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

2.用水总量控制措施有效落实的,得2分。

规划水资源论证符合“四定”要求并得到有效落实的,得1分;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的区域落实禁批、限批规定的,得1分。

每发现1例不符合用水总量管控要求的,扣0.2分。

自查

抽查核查

取用水

监管

20

12

取水许可监督

5

1.取水许可审批依法规范的,得2分。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技术规范、取水许可审批未依法依规或审批程序不规范的,每发现1例扣0.2分。

2.依法依规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得1分。

新办和延续取水许可证不规范、不及时的,每发现1例扣0.1分。

3.取水许可事后管理规范的,得2分。

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存量取水许可证合法有效,规范完成取水户“一户一档”规范建档工作并上报备案的,得1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赋分。

取水户取水合法、用水规范、制度健全、责任落实的,得1分,每发现1例不符合取水许可管理要求的,扣0.2分。

发现无证取水的,发现1例扣0.2分,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自查

四不

两直

13

取水工程核查登记(4)

5

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按要求开展的,得5分。

其中:

(1)核查对象完整无遗漏,得1分;

(2)核查对象基础信息完整、准确,得1分;(3)核查信息录入、审核及时的,得1分;(4)核查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的,得1分;(5)核查工作按照时序推进的,得1分。

(1)、

(2)项每发现1例不符合要求的,扣0.1分,单项扣完为止;第(3)、(4)、(5)项每发现一例未按照规定时限的,扣0.2分,单项扣完为止。

自查

抽查核查

14

水价改革与

水资源有偿使用

5

1.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工作的,得2分,其中:

完成年度计划改革实施面积的,得0.5分;完成年度供水计量设施建设的,得0.5分;完成年度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成本核算的,得0.5分;县级出台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得0.5分,只出台一个办法得0.25分。

上述四项任务中完成50%-100%的,按比例得分,低于50%的,不得分。

没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年度任务的按合理缺项考虑。

2.水资源费按照标准足额征收,得2分。

其中:

水资源费征收到位率达到90%(含)-100%,得1.5分;达到80%(含)-90%,得1分;达到70%(含)-80%,得0.5分;低于70%不得分(自查报告材料中需给出实际取水的取水户名录,注明许可水量、2018年度的实际取水量及实际缴纳水资源情况,未提供的不得分);未落实省确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3.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比例达到90%(含)以上的,得1分;比例达到80%(含)-90%,得0.8分;比例达到70%(含)-80%,得0.5分;低于70%,不得分(提供财政部门经费安排文件)。

自查

抽查核查

取用水

监管

20

15

水资源监控

能力建设

2

 

1.年取地表水量超过5万立方米、地下水3万立方米(含本级)的非农取水户,在线监控率达到80%以上的,得1分.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0.2分。

2.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业务应用1分,其中:

通过业务系统上传一户一档材料,得0.2分,根据上传率赋分;通过业务系统报送用水总量统计资料,得0.2分,按照报送情况赋分;开展取水许可监管的预警预告业务,得0.2分,按照实际预警数据及有关情况赋分;办理取水计划申报、审批和取水总结报送业务,得0.4分,按照办理率赋分。

 

四不

两直

 

水资源

保护

6

 

16

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攻坚战

3

1.县级及以上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100%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完成供水人口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其他所有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和环境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建立台账的,得2分。

未按《XX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序时进度要求完成的,不得分。

 

四不

两直

17

备用水源建设

1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面完成备用水源建设的,得1分。

发现1例未完成的,不得分。

 

 

18

水生态系统保护

2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的,得2分。

未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发现1例扣1分;没有问题直接得分。

自查

抽查核查

农村

饮水

安全

监管

9

19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

3

完成省级投资计划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任务,得1.5分;年底前无饮水不安全贫困人口的,得1.5分。

市级以上检查发现贫困户饮水安全存在突出问题,工程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并经查实的,每项扣0.1分,最高扣3分。

自查

抽查核查

20

农村饮水型氟超标改水

2

完成省级投资计划下达的饮水型氟超标改水任务的,得1.5分;按压茬推进要求完成2020年度饮水型氟超标改水任务前期工作的,得0.5分。

无饮水型氟超标改水任务的,按合理缺项考虑。

自查

抽查核查

农村

饮水

安全

监管

9

21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

4

1.严格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的,得1分;未落实的,扣1分。

2.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的,得1分;缺一项,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3.供水水质达到饮水安全要求的,得2分。

按卫生健康部门监测提供的当年农村供水水质达标率与2分的乘积赋分。

自查

抽查核查

河湖

管理

 

15

22

河湖长制落实情况

3

1.河长湖长履职情况,总分0.9分。

其中:

(1)县级河长湖长巡河巡湖次数达到计划要求,及时处理发现事项或问题,得0.36分;

(2)县级自行组织开展河湖暗访、排查问题整治等专项行动,得0.36分;(3)抽查公示牌符合规定和要求,得0.18分。

以上内容未全部符合要求,按比例赋分。

2.河湖管护体系建立情况,总分0.9分。

其中:

(1)县级河湖管护主体落实及日常管护工作开展情况0.6分。

其中:

设立县级河长湖长的河湖,全部落实管护主体,得0.18分。

管护责任主体或属地政府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维护、清理保洁等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得0.42分。

(2)县级河湖长制及河湖管护经费落实情况0.18分。

其中:

河长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或有稳定资金渠道,得0.06分。

河湖管护经费落实,得0.12分。

(3)县级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或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得0.12分。

以上内容未全部符合要求,按比例赋分。

3.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情况,总分1.2分。

其中:

(1)河湖长制工作宣传情况0.6分。

其中:

在国家级、省部级、市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每1次分别加0.3分、0.12分、0.06分,出现负面报道相应扣分;

(2)县级对举报投诉事项建立台账并处理到位,得0.18分;(3)河湖长制培训0.18分。

其中:

县级组织开展河长湖长培训,每1例分别加0.12分、0.03分。

县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培训的,在其基础上加0.03分;(4)公众参与情况0.24分,县级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开展河长制或河湖管护活动,得0.24分。

以上内容未全部符合要求,按比例赋分。

自查

抽查核查

23

河湖突出问题

及整改

4

1.水利部暗访发现一般性问题、通报重大问题全部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得2分。

其中,暗访发现一般性问题未按要求完成问题整改的,每存在1个扣0.2分;暗访发现并通报较严重问题有1个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每存在1个扣1分;暗访发现并通报重大问题有1个未按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和销号的,本项不得分;上述整改进展报送不及时、或出现弄虚作假的,发现1次扣1分,本项得分扣完为止。

2.按要求完成长江生态环境警示片、环保督察涉河湖问题及长江干流突出问题排查整改任务,及时报送整改工作进度的,得2分;未按要求完成上述任务的,不得分。

 

四不两直

河湖

管理

 

15

24

河湖保护专项行动

6

1.完成河湖“清四乱”年度清理整治任务的,得2分。

其中,未完成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管理范围内河湖“清四乱”年度清理整治任务的,扣1分;对河湖违法问题举报未及时处理到位的,一次扣0.5分;以上二项合计扣分不超过2分。

2.全面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的,得2分。

其中:

(1)落实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得0.4分;未成立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未落实“四个专门”(专门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专用执法装备、专项管理经费)的,扣0.2分;未确定本辖区河长、采砂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责任人,未按要求在本地主流媒体上公告的,扣0.2分。

(2)完成河湖采砂规划编制的,得 0.4分;未按要求编制或修订河湖采砂规划的,扣0.2分;未按河湖采砂规划内容实施的(不含年度许可量小于规划量,实采量小于年度许可量的情形),扣0.2分。

(3)依法对非法采砂实施处罚的,得0.6分;未依法对非法采砂行为实施处罚或降低处罚标准实施处罚的,发现1例扣0.1分;案卷不规范的,发现1例扣0.1分;河湖采砂监管被媒体曝光的,扣0.1分;经水利部、流域机构转来河湖采砂举报信或省水利厅、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市河道局、市水务局水管处接到举报经查属实的,扣0.1分;未及时按“两高”司法解释移送刑事处罚案件的,扣0.2分。

(4)河湖采砂现场规范监管的,得0.6分;长江未建立、落实24小时日常巡查制度,巡查日志填写不规范,对重点及敏感水域未采取措施和动态监控的,扣0.2分;未按要求设置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未落实采砂船舶集中停靠制度,对采砂船舶未建档登记的,扣0.2分;对集中停靠的采砂船未按要求拆除采砂机具的,扣0.1分;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拆解采砂船舶,扣0.1分。

3.完成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的,得 2分,未完成不得分。

 

四不

两直

25

河湖管理基础工作

2

按要求完成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下同)河流、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及市、县级领导担任河湖长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得2分;完成80%以上(含)的,得1分;完成80%以下的,此项不得分。

自查

抽查核查

附加分

2

26

创新示范

2

单项工作在全市具有重大创新和示范作用得1分,累计不超过2分。

市水务局提出初步意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共同审议赋分。

自查

 

合计

100+2

 

其他

 

备注:

中央和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巡视、督查、审计等工作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整改情况,列入对应考核内容评价赋分。

 

 

备注说明:

(1)“县级”考核形式是指各县(区)依据“自查”考核事项报送自查材料,其中“县级”空白项不作要求可自行掌握;

(2)“市级”考核形式是指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区“四不两直”考核事项进行检查,对“自查”考核事项进行资料核查或内容抽查,核查或抽查以“四不两直”或评估形式进行;

(3)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的考核由生态环境局牵头,水利部门参与。

2018年度考核目标及结果由水利部门负责,202**年度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4)合理缺项赋分:

合理缺项所属的考核“类别”大项中,不含合理缺项的考核内容得分率(实际得分与设定分值的比值),乘以缺项内容分值进行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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