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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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实施细则(试行)
(公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功能区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工作,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综合素养较强、职业水平较高的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夯实功能区城市社区基层治理和服务队伍建设基础,根据**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细则。
第二条 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坚持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计划编制管理,统一规范招录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 委党群工作部、委社发局牵头负责功能区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具体工作,**镇、**街道配合完成,并负责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由社区统筹使用。
第二章招录范围、条件
第四条 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人员主要面向本市行政区域常住人口,根据需要也可面向其他地区招录。
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五条对依法选举产生的城市社区“两委”专职成员,由镇(街道)提出,报委党群工作部、委社发局同意,经办理聘用手续后,在任期内享受专职社区工作者待遇。
第六条 社区网格员的招录,由职能部门依据相关网格员管理的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招录范围。
第七条除城市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和网格员外,对《舟山市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中其他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的招录,应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对象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三)热爱基层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
(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五)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六)一般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对社区急需的专业人才、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和表现特别优秀的社区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十条对在功能区范围内工作满5年、考核2年以上优秀的、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报考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十一条注重从政治素质过硬、群众基础好、服务本领强的本社区居民或有相关基层群众工作经历5年以上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有大学生村官经历人员中招录专职社区工作者。
招录上述人员的,经委党群工作部、委社发局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年龄、学历要求可视情适当放宽至4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
第三章招录计划、程序
第十二条 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及规定的岗位设置内,根据岗位需要制定年度招录需求和计划。
镇(街道)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需求和计划须报**-**管委会编制及人事事项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核准通过后启动招录程序。
招录计划原则上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集中审议1次,特殊需要的可另行开展。
年度招录计划应包括招录时间、编制员额、在编人数、超缺编情况、拟招录数量和拟招录条件等内容。
招录需求应包括拟招录社区基本情况、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含“两委”专职聘用人员)配备情况、拟招录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等内容。
经编制及人事事项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委党群工作部、委社发局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信息公告。
第十三条 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工作根据年度招录计划,按照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入职体检、录用公示、人员录用、登记备案等程序组织实施。
每年原则上根据需求一般组织开展两次招录工作。
组织报名。
根据实际情况,招聘的报名可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或现场报名方式。
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未形成1/3规定比例的,相应缩减招聘计划或取消。
应聘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报名材料。
报名材料须真实、准确。
招聘信息公告在官方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
招聘信息公告应载明招聘岗位及人数、招聘范围、应聘人员条件、报名方式、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资格审查。
镇(街道)及委党群工作部负责在招聘报名期间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材料审核,并开展资格联审。
考试考察。
应聘人员资格审查通过后,由委党群工作部会同镇(街道)组织考试,为保证考试公平公正,由委党群工作部委托第三方命题,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组织,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由委党群工作部和委社发局统筹,镇(街道)组织或社发口、有社区工作经验的干部共同参与,建立相对固定的考试管理人员队伍,进行笔试和面试。
根据考试成绩和公布的岗位招聘人数按照1/3比例(不足1/3的择优确定)择优确定被考察人员。
由委党群工作部、社发局会同镇(街道),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具体要求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制度执行。
入职体检。
由镇(街道)组织体检,体检标准采用一般招工体检标准,费用由镇(街道)负责落实。
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规定进行一次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录用公示。
根据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格检查等情况,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经委党群工作部、委社发局、镇(街道)共同研究后,面向社会公示。
录用公示的发布渠道应包括原招聘公告发布的范围,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人员录用。
公示期满,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镇(街道)办理录用手续。
公开招录的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签订录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录用合同应包含服务年限条款,一般工作3年(含入职培训试用期)内不得提前离职。
登记备案。
录用的人员信息,由镇(街道)在村(社区)基层组织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录入登记,并在签订录用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人员调配
第十四条 公开招录的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应按招录计划和录用合同的约定岗位执行,原则上不允许跨社区随意调配。
如确需调配的,应由镇(街道)提出,报**-**管委会编制及人事事项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核。
审核同意后,应及时变更录用合同。
第十五条 对依法选举产生的城市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在任期内被聘用为专职社区工作者的,严格控制跨社区调配。
如确需调配的,应由镇(街道)提出,并报**-**管委会编制及人事事项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同意。
跨社区调整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辞职或离职手续,解除原聘用合同,并在新社区依法进行“两委”成员的补选。
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员职位没有出缺的,不予补选。
依法进行补选后当选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聘用手续,方可在新的任期内享受专职社区工作者待遇。
未当选的,非经公开招录不得纳入城市专职工作者范畴管理。
但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的社区党组织书记除外。
第十六条 一年内不得连续跨社区调整。
人员调配到位后,应根据规定做好录入登记。
第十七条 经同意允许调配的对象,因聘(录)用合同的调整,不影响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三岗十八级”工资体系的工作年限计算。
第十八条委社发局定期开展对新聘(录)用人员和调配人员信息登记备案的复核复审。
对没有登记备案的人员,不予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三岗十八级”待遇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招录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招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的,或者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确有回避需要的,应当进行回避,具体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委党群工作部、委社发局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受理相关举报,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对招录过程中违纪违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对应聘人员、招录单位和招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和程序,具体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镇(街道)等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编制及人事事项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暂缓其招录工作;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招录工作要求的或擅自招录的;
(二)人员录用后,拒不接收的或不予签订录用合同的;
(三)未经**-**管委会编制及人事事项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同意,随意调配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的;
(四)应依法组织补选而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补选的或违规组织补选的;
(五)对新聘(录)用人员和调配人员信息未及时录入登记的;
(六)对已聘(录)的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未按照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三岗十八级”工资体系落实待遇保障的;
(七)其它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委党群工作部、委社发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年度招录计划表》
附:
____ __年度招录计划表
填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社区名称
招录年度(上/下)
核定编制
在编人数
超缺编情况
拟招录数量
拟招录条件
备注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