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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大力推广“稻虾共作”模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产业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滁发〔202*〕1号),深入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和现代特色农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大力推广“稻虾共作”种养模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产业,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大力推广稻虾共作模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2*〕52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产业强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依托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大力推广“稻虾共作”模式,着力加强稻虾共作示范基地建设,培育壮大新型水产养殖经营主体,努力把“小龙虾”打造成“大产业”,实现增产增效、农民增收。

二、发展目标

到202**年,全县“稻虾共作”面积发展到20万亩。

其中2019年新增百亩以上连片示范点5万亩,202**年新增百亩以上连片示范点3万亩,实现到202**年底百亩连片以上示范片面积达10万亩。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建设“稻虾共作”示范基地。

通过整合农田水利、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国土整治、江淮分水岭工程、扶贫开发等项目,统筹支持与稻虾种养相关的基础性设施建设,创建稳产高效、生态循环、标准规范的“稻虾共作”示范基地。

依托现有稻虾共作发展基础,着力打造连片示范点片。

力争到202**年,半塔、汊河、水口、大英、雷官、施官、独山、三城等具有宜渔稻田资源的乡镇,每镇至少创建2个千亩连片示范基地,全县共建成千亩示范片20个、百亩示范点200个。

(二)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鼓励农户将承包经营土地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向稻虾共作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培育壮大规模化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稻虾综合种养生产经营主体。

以半塔镇的刘郢村和鱼塘村、三城镇的涧里村和天涧村、大英镇的大黄村和大英村、汊河镇的汪波荡农场为核心,充分发挥大刘郢水产养殖合作社、xx县滕达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xx县隆运稻虾养殖专业合作社、冠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以连片示范点为核心、专业合作社为纽带、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一二三产融合、产供销一体化的稻虾共作产业发展格局。

(三)加快打造“稻虾”产品优质品牌。

大力推进“稻虾共作”生产经营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重点推广“一季稻两季虾”生态种养模式。

聚力打造“小龙虾”“虾田稻”“虾稻米”区域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支持“三品一标”认证,支持品牌注册。

大力推进“稻虾共作”服务社会化,引导推广种植品种、农资供应、疫病防控、种养技术服务、农机作业等“五统一”。

强化产品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督,推进虾稻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四)加强“稻虾共作”模式技术创新。

建立财政奖补政策,推进产学研协作,支持“稻虾共作”示范点、片创建区域性种苗繁育基地,开展小龙虾苗种繁育、种养模式、农机农艺融合等科研攻关。

整合农业科技进村入户、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等资源,强化稻虾种养职业农民培训,建立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稻虾共作生力军。

积极推进稻虾共作示范和推广,在绿色高质高效发展模式上实现新突破。

(五)加快搭建“小龙虾”产业发展平台。

一是大力招引培育稻虾产品加工产业。

鼓励引进水产加工企业进入xx,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的新设稻虾产品加工企业,按照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投资贡献等指标,县财政可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3%-10%的一次性补贴,重大项目通过“一事一议”给予补贴。

企业投产后,县财政可按一定标准给予企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一次性贴息,最高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二是建设小龙虾交易批发市场,完善“稻虾”流通体系。

支持建设稻虾产品冷链物流和交易市场,配套建设冷库等设施。

利用弘舜农商大市场建立县级小龙虾交易平台,在半塔、汊河建立辐射盱眙、南京等地的乡镇龙虾交易市场。

大力发展“稻虾”电子商务,推动“虾稻米”“小龙虾”线上线下销售。

县财政支持稻虾流通体系项目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三是发展小龙虾餐饮业。

组建xx县小龙虾餐饮协会,规划小龙虾餐饮经营门店,集中打造水口呇味街小龙虾餐饮一条街和县城以小龙虾餐饮为主的美食城,积极扶持品牌龙虾餐饮点发展,形成本地餐饮特色和亮点,扩大产品宣传和影响。

 四是创建小龙虾标准检测中心,联合科研院所的技术力量,对小龙虾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五是开发休闲农业,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打造稻渔文化和乡村旅游融合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稻虾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委、财政局、发改委、国土局、水利局、科技局、供销社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协调“稻虾共作”产业发展规划、政策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委,具体负责协调落实和督查考核。

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组织,主要领导亲自抓,强化措施,强力推进,抓好任务落实。

(二)加大政策扶持。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有效整合项目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形成“财政投入为引导、农民和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信贷投入为支撑”的多元投入机制。

鼓励现有“稻虾共作”经营主体对养殖稻田开展适度改造,具备“稻虾共作”稻田综合种养模式生产条件,创建标准化、规模化“稻虾共作”示范点、片,对创建成功的示范点、片,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给予一次性补贴。

补贴标准:

连片面积50-100亩(不含100亩),按每亩100元标准补贴;连片面积100—500亩(不含500亩),按每亩150元标准补贴;连片面积500—1000亩(不含1000亩),按每亩200元标准补贴;连片面积达1000亩以上标准化示范基地,按每亩250元标准补贴。

另外,对建设龙虾良种繁育基地的,给予一次性300元/亩的补贴;鼓励“稻虾米”等地方品牌的建设,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xx省名牌产品的龙虾养殖和经营企业,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建成龙虾专业信息平台的,给予不低于投资总额2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建成龙虾专业物流平台的,给予不低于投资总额2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建成龙虾成果展示平台的,给予不低于投资总额25%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建成龙虾检测平台的,给予不低于投资总额20%的比例给予奖励。

补贴资金主要从市财政下拨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有条件的乡镇可以结合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推进“小田变大田”,集中使用该项补贴,打造“稻虾共作”示范区。

此外,加大对特色种养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支持,结合我县开展的“劝耕贷”,做到应担尽担,随借随贷。

建立并逐步扩大“稻虾共作”模式特色种养保险。

具体办法见附件2。

(三)落实考核机制。

明确各乡镇“稻虾共作”模式推广目标任务,将虾稻产业发展纳入农业产业化目标责任考核。

制定“稻虾共作”连片基地财政补贴办法,县财政安排相关工作经费,严格审核验收制度,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审核验收、县级复核抽查的工作流程,推动奖补政策落实到位。

加强督查调度,建立季度统计分析和督查调度制度,压实发展责任,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实行通报,确保年度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

1.xx县稻虾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xx县“稻虾共作”连片基地财政补贴办法

 

 

 

 

 

 

 

 

 

 

 

 

 

附件1:

xx县稻虾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xx县“稻虾共作”连片基地财政补贴办法

一、总体要求

根据《xx县大力推广稻虾共作模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产业实施方案》要求,按照“应补尽补”原则,促进全县“稻虾共作”稻田综合种养百亩以上连片示范点面积到202**年实现10万亩。

二、补贴范围

202*-202**年,全县范围内的“稻虾共作”稻田综合种养模式的稻田,养殖条件标准化、规模化,连片面积达5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

三、补贴标准

对“稻虾共作”连片面积达到50以上的基地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补贴。

其中:

连片面积50-100亩(不含100亩),按每亩100元标准补贴;连片面积100—500亩(不含500亩),按每亩150元标准补贴;连片面积500—1000亩(不含1000亩),按每亩200元标准补贴;连片面积达1000亩以上标准化示范基地,按每亩250元标准补贴。

四、补贴程序

(一)申请申报。

每年2月底前,按照补贴条件,由农业经营主体持合法有效的土地流转合同和对养殖稻田进行开沟、加固田埂、防逃设施等适度改造,具备“稻虾共作”稻田综合种养模式生产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向所在村、镇提出补贴申请,经村、镇审核后,认真填写申报表并签署意见,盖章上报县农委。

(二)审批验收。

对照补贴标准和乡镇审核意见,县农委提出审批意见,并于第二年6月份由所在乡镇组织验收(具体验收标准由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验收合格后,县农委组织县财政局、县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对补贴对象开展复核抽查(100-500亩连片基地抽查比例不低于20%;500亩以上连片基地抽查比例100%)。

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对象汇总造册,由县财政一卡通发放奖补资金,同时将补贴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农委。

(三)补助资金安排。

按照滁政办〔202*〕52号文件规定,从202*年10月起至202**年底,对新增“稻虾共作”连片基地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补贴。

其中:

连片面积100—500亩(不含),按每亩150元标准补贴;连片面积500—1000亩(不含),按每亩200元标准补贴;连片面积达1000亩以上标准化示范基地,按每亩250元标准补贴。

根据市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稻虾共作”产业发展规模,对超出市财政补贴部分,将由县财政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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