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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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工作,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农场是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是在同行业内起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的家庭农场。

严格按照“主体法人化、规模适度化、技术标准化、成员知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企业化、生产设施化、模式生态化”的要求实施创建。

第三条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遵循主体自愿、择优推荐、动态管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工作,制定修订创建标准,组织评审认定,指导开展创建和择优推荐活动。

第五条创建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相关资质。

家庭农场应有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认定并列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库进行管理,并在县、乡农经部门备案管理,正常运行1年以上。

2、经营规模适度。

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要与劳动力数量、质量相匹配,要与机械化水平相匹配,要与地形地貌、灌溉条件相匹配,最大限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利用率。

种植经营规模达到100亩以上,年产值30万元以上;养殖类经营规模年产值达50万元以上;综合类经营规模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经营土地的使用期限不低于5年且剩余流转年限不低于3年,有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在乡镇经发办备案。

3、生产设施配套。

拥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和农业机械装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实现机械化。

4、管理制度完善。

推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标准化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对获得“三品一标”认证、自建农产品质量检测系统或畜禽粪污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系统的家庭农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收支记录规范。

5、综合效益良好。

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等指标均居于全县同行业或者本地区家庭农场前列,家庭农场农业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且家庭成员年均收入达到上年度全县农民人均收入的2倍以上。

实现清洁、绿色、环保、循环生产,发展有较好的传承性、可持续性。

对实行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生产及发展地方特色产业优势明显的家庭农场,予以优先推荐。

第六条申报创建的示范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营业执照、认定证书、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家庭农场财务收支记录;

4、家庭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

5、相关认证证书、荣誉证书复印件或其他佐证材料。

第七条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向所在的乡镇农经部门申请;

2、乡镇农经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至县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3、由县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对家庭农场进行审查评定和现场核实;

4、县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研究确定并组织进行公示;

5、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授予“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

县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对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跟踪监测,每两年对照标准核查一次。

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出现下列情形的,取消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1、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2、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经营不善,有不良信用记录,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4、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的;

5、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6、造成、参与群体性事件或上访的,制造负面舆情影响恶劣的;

7、拒绝接受检查检测和上级有关部门监督的;

8、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九条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中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按有关规定优先享受县级政策扶持和项目支持。

第十条在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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