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仓经营管理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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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仓经营管理实施方案.doc

县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仓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县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仓(以下简称“零售仓”)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齐心协力做好零售仓经营安全管理工作,促进零售仓布设规范化、科学化、透明化,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维护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零售仓场所布设

(一)零售仓经营期。

零售仓均为季节性零售,设置可拆卸存放仓,经营期自农历十二月二十六至正月初五,共计十天。

(二)零售仓场所安全条件。

拟设为零售仓的场所,必须符合如下安全条件:

1.零售仓不得设置在违章建构筑物,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零售仓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零售仓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4.零售仓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5.零售仓周边6米范围内没有明火点(包括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地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电力变电站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6.零售仓不得设在1千伏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下方,并与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持5米以上的水平安全距离,与35—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持10米以上的水平安全距离。

7.零售仓不得破坏耕作层,不得破坏土地及占用耕地和永久性基本农田,不得非法占用土地。

8.消防安全通道必须畅通,消防车辆要能够进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零售仓选址、踏勘。

按照零售仓安全条件要求,结合历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许可情况,各乡镇要做好拟设零售仓场所的初选工作,尤其是对已踏勘同意的零售仓场所(含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设点连锁经营网点场所),应实地核查符合安全条件方可上报。

在乡镇初选的基础上,对已踏勘同意的零售仓场所不再组织联合踏勘、签署意见;对拟新设的零售仓场所,由县应急局组织公安、资规、住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供电、运管等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联合踏勘、签署意见。

结合联合踏勘意见,由县安委办研究确定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仓场所,若遇到具体情况需要调整的,以县安委办意见确定为准。

(四)可拆卸存放仓安全条件。

在选定的场所设置可拆卸存放仓,存放仓应符合如下安全条件:

1.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原则上搭设20平方米左右),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2.存放仓内严禁有明火,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3.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5.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三、经营权公开出让

我县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仓经营权实行公开出让,拍卖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具体事宜见县应急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有关公告。

(一)竞买人条件。

拟参加竞买的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1.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县域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19至60周岁);2.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需经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其中主要负责人需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含复训),培训具体事宜由县应急局另行通知;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拍卖报名缴费。

零售仓经营权起拍价和竞买保证金均为3000元、竞买保证金为1000元,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以当年拍卖公告为准。

竞买保证金以缴纳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为准,不可他人代缴。

竞买人报名成功后,可参加县域内所有零售仓的竞买,一个竞买人只能竞得一个零售仓的经营权。

经营权竞得后,竞买人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若竞得弃权,除保证金不予退还,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零售仓拍卖所得拍卖金和保证金收入(扣除拍卖所需费用)全部上缴县财政国库。

四、零售仓搭建和出租

(一)零售仓搭建。

为保障零售仓经营安全,按照“统一购买、统一规格、统一时间、统一搭建”的原则,由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在许可场所搭建可拆卸存放仓,搭建时由属地乡镇监督、签署同意意见。

零售仓租用价格由竞得者与批发公司自行协商并签订租用合同,租金(十天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元。

经营权到期后,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应及时拆卸,并收回剩余的烟花爆竹。

(二)许可手续办理。

竞得者应进行市监部门名称自主申报,同时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应按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异地经营。

零售仓经营不再另行办理临时占道(公园)经营许可手续和营业执照登记。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今后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仓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文件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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