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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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积极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提高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微型消防站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全面规范管理,提高保障水平,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微型消防站,着力提高重点单位、社区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实现有效处置初期火灾的目标,筑牢火灾防控基础,进一步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和水平。
(二)发展目标。
2017年10月底前,全县所有社区、街道办以及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建成1个微型消防站;2017年底在全县所有重点单位、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完善覆盖城乡的消防应急救援网络。
二、建设管理模式
(三)建站主体。
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负责建立微型消防站。
大力发展民间消防力量,鼓励采取政企联办、乡村联办、民办公助等形式建立微型消防站。
火灾高危单位和其他人员密集、性质重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建立微型消防站。
(四)管理主责。
组建微型消防站的重点单位、社区是微型消防站的管理主体,负责制定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章程、确定微型消防站的管理人员、落实日常监督。
(五)人员招募。
社区可以自行或联合招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员;重点单位可以在本单位员工中招募志愿消防员。
招募的对象要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本地常住人口。
(六)队站装备。
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结合辖区火灾特点和扑救初期火灾的需要,配备适用的消防装备和基本的消防个人防护装备,满足灭火救援及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巡查检查的需要。
(七)岗位培训。
微型消防站人员在上岗前统一由所在社区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人员继续培训,并每半年至少集中培训一次,县消防大队指导。
(八)工作职责。
微型消防站队员在接到火灾报警、救援求助或县政府、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的指令后及时提供力所能及的灭火救援服务,并在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下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九)执勤模式。
微型消防站应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每班组由2名值班人员和2名消防安全巡查人员组成,并设组长,协调班组事宜。
(十)业务指导。
县消防大队应当加强对微型消防站的业务指导。
对微型消防站的组建管理、执勤训练、灭火救援等提出指导意见,同时定期对辖区内微型消防站进行检查。
(十一)备案管理。
重点单位、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后,应向县消防大队申报备案。
申报材料包括微型消防站组织章程、各项制度、志愿消防员名单、微型站装备清单,有情况变化的,应及时补充申报。
(十二)督查问责。
各镇(办)要将微型消防站建设纳入工作考核重点内容,实行目标管理,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同时,县消防大队要将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纳入消防监督检查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三、保障激励机制
(十三)经费保障。
组建微型消防站的重点单位、社区,应提供消防装备、设施、执勤训练等方面的经费保障。
微型消防站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微型消防站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规定,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捐赠,拓宽车辆器材装备来源。
鼓励企业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捐赠消防车辆装备。
(十四)保险补助。
微型消防站应当参照消防队员的标准,为志愿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志愿消防员参加训练、演练、执勤期间,所在单位不得扣发工资和各种福利、奖金,并适当给予交通、通信、误餐等补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参加训练、演练和执勤的,由所在单位安排补休。
(十五)职业健康。
各重点单位、社区要认真贯彻《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积极推行志愿消防员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记录,对志愿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期间接触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参加的重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等情况建立原始档案,防治消防职业病。
(十六)伤亡抚恤。
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中发生伤亡的,其待遇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志愿消防员为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表彰奖励。
各镇(街道办)要将微型消防站的志愿消防队伍发展建设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及时总结评估微型消防站的成效和经验,积极宣传微型消防站的先进典型,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使其行动得到支持、价值得到认可。
附件: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2.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附件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期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期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期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期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期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建站标准
(一)分级
微型消防站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三个标准。
(二)适用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
2.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类微型消防站。
3.无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类微型消防站。
4.共用一个消防控制室的两个以上重点单位可联合建一个微型消防站。
(三)构成
1.微型消防站要有独立的场地和用房,具备值班室、器材库等,在所属单位场地范围内恰当位置设立。
2.微型消防站要有外线电话、网络、广播系统以及照明系统。
四、队站选址
1.应设置在所属单位内便于人员、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
2.微型消防站出口应设置警示标志、隔离设施。
3.微型消防站出口距离学校、医院、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主要疏散通道口不应小于50米。
4.选址应考虑方便协助周边社会面火灾扑救。
5.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6.标牌标示。
(1)40×60(cm)铜制标牌。
(2)称谓:
×××微型消防站。
(3)标牌上应有该微型消防站外线电话号码。
五、装备配置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站个人防护装备及车辆器材配备(表一)
序号
器材名称
配备标准数量
三类
二类
一类
1
灭火器
8具
必配
必配
必配
2
消防水枪
3支
3
消防水带
8盘
4
外线电话
1台
5
手持对讲机
1台/人
6
防毒面具
2具/人
7
消防头盔
1顶/人
选配
8
灭火防护靴
1双/人
9
消防手套
1副/人
10
灭火防护服
1套/人
11
消防安全腰带
1根/人
12
消防员呼救器
1个/人
13
消防轻型安全绳
1根/人
14
消防腰斧
1把/人
15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1个/人
16
1辆水罐或泡沫消防车或2辆消防摩托车或2辆消防电瓶车
选配
17
2具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选配
1.微型消防站的装备配置应能满足本单位火灾和应急处置的需要。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个人防护装备及车辆器材配备标准如下(表一)。
3.消防摩托车应符合行业标准,载人数不小于2人,并配备灭火剂、防护装备、破拆工具和其他随车器材。
水罐或泡沫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应小于1.5吨,随车器材装备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以上器材标准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5.根据单位生产性质需要配备特种防护装备的,其品种和数量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防护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6.根据建筑物设置分区配备消防应急器材箱,应急器材箱设置位置和密度应满足“消防员从最近应急器材箱到达任意事故点应不超过3分钟”的要求。
六、训练管理
1.日常管理
(1)微型消防站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期火灾扑救工作。
(2)微型消防站的经费保障及人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由所在单位承担。
(3)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奖惩措施,定期开展体能、技能训练以及消防业务培训。
(4)队员应统一着装,标识鲜明,易于辨认,当日值班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应分别佩戴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臂章或袖章。
2.执勤训练
(1)辖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开展灭火救援业务培训,落实联勤联训制度,定期对微型消防站执勤战备工作进行督导,包括人员在位情况,装备保养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
(2)微型消防站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组确保24小时值班,班组人数不应少于3人。
(3)微型消防站根据《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试大纲(试行)》开展业务训练。
(4)建立器材装备保养制度。
(5)接警后,值班人员应在3分钟内赶赴现场处置。
(6)与辖区中队建立火警联动机制。
附件2
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城乡居民社区志愿消防队伍发展,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社区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划定最小灭火单元,依托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和体系,发挥治安联防、保安巡防等群防群治队伍作用,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
街道办事处由社区组成且为社区上级管理部门,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二、人员配备
社区微型消防站应确定1名人员担任站长,确定5名以上接受基本灭火技能培训的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兼职或志愿人员担任队员。
三、建站标准
全县所有社区微型消防站按二类标准进行建设。
四、站房器材
(一)队站设置
微型消防站应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等现有的场地、设施,设置在便于人员出动、器材取用的位置,房间和场地应满足日常值守、放置消防器材的基本要求,要有独立的场地和用房。
社区可依靠消防控制室或物业办公室作为社区微型消防站办公场地,有条件的社区可单独设置;城中村可依靠村委会作为办公场地,有条件的城中村可单独设置。
(二)器材装备
社区微型消防站个人防护装备及车辆器材配备标准如下:
序号
器材名称
配备标准数量
二类
一类
1
灭火器
8具
必配
必配
2
消防水枪
3支
3
消防水带
8盘
4
外线电话
1台
5
手持对讲机
1台/人
6
防毒面具
2具/人
7
消防头盔
1顶/人
8
灭火防护靴
1双/人
9
消防手套
1副/人
10
灭火防护服
1套/人
11
消防安全腰带
1根/人
12
消防员呼救器
1个/人
13
消防轻型安全绳
1根/人
14
消防腰斧
1把/人
15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1个/人
16
1辆水罐或泡沫消防车或2辆消防摩托车或2辆消防电瓶车
必配
17
2具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五、标牌标示
1.40×60(cm)铜制标牌。
2.称谓:
×××微型消防站。
六、岗位职责
站长负责社区微型消防站的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业务训练,组织指挥扑救初起火灾。
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参加扑救初起火灾。
七、值守联动
(一)微型消防站应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分班编组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
(二)街道内建有多个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应实行统一调度,并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
八、管理训练
(一)社区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社区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二)微型消防站应建立日常管理、排班值守、训练和灭火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基本技能训练,熟悉本社区情况,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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