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岗位考核办法.docx
《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岗位考核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岗位考核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岗位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强化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驻单位窗口及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鼓励激励工作人员优质高效服务,建设服务型政务窗口,根据**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驻大厅所有窗口工作人员和其他管理服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作人员考核由中心具体负责实施,根据每月考核情况,发放工作人员考核金。
每月考核奖金总额为全体参加考核人数×300元。
第四条工作人员岗位考核实行按月积分、百分制管理,即每位工作人员每月岗位考核基础积分为100分,中心每月根据其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表现进行加减分,并按照月度最终得分确定考核等次,将每月考核奖金总额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分等次进行奖励。
考核不合格者和工作人员在中心工作未满一个月的,不予发放岗位考核金。
第二章积分管理
第五条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一、思想作风正,大局观念强,服务态度优,遵纪守法好的,得20分;
二、熟悉中心的各项工作程序和岗位业务知识,能熟练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有较强的工作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得20分;
三、严格执行中心管理制度,工作积极,敬业勤奋,遵守纪律的,得20分;
四、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各项任务,工作成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的,得40分。
第六条思想品德方面有下列情形的相应扣分
一、未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服务态度生硬的,每次扣2分;
二、拒绝答复服务对象咨询的,每次扣2分;
三、未按规定着装、未佩证上岗和摆放身份公示牌的,每次扣1分;
四、工作时间大声喧哗、串岗聊天、吃东西、玩手机、禁区抽烟、上网打游戏、取包裹快递及干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次扣2分;
五、冷落、刁难、训斥、歧视服务对象的,每次扣5分;
六、利用工作之便强行为申请人指定中介代理服务的,每次扣5分;
七、下班后不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电源或工作区内卫生差的,每次扣2分;
八、出现擅自改动、破坏电子监控设备或其他影响正常监察行为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每次扣5分;
九、不服从窗口首席代表或中心工作安排的,每次扣5分。
第七条业务技能方面有下列情形的相应扣分
一、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熟悉与岗位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业务办理事项内容、流程的,导致业务办理出错或延误的每次扣3分;
二、未履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规定的,不能及时准确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导致服务对象多跑路的,每次扣2分,引起投诉并查实的,每次扣5分;
三、因操作不当,造成网络系统设备故障的,每次扣5分;
四、未按规定及时完成填报各种统计报表的,发现填报虚假数据、提供虚假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扣10分。
第八条出勤值勤方面有下列情形的相应扣分
一、确因审批业务需要进行现场勘察、验收、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及正常休假等原因除外,其余请假每天扣1分;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20分钟的,每次扣1分;离岗40分钟的,每次扣2分;离岗60分钟的视为旷工,每次扣5分;
三、请销假弄虚作假的,每次扣5分;
四、工作时间内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
五、无故不签到或签退的,每次扣1分;
六、无故不参加中心组织的会议、学习和集体活动的,每次扣5分。
第九条工作实绩方面有下列情形的相应扣分
一、服务对象评议等次为“一般”、且经核查属实的,每次扣1分;服务对象评议等次为“差”、且经查属实的,每次扣2分;
二、受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在承诺时限内未办结,也未发布延期公告的,每次扣5分;
三、档案管理不规范,出现资料丢失或损坏的,每件扣5分;
四、办理业务时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或因服务态度、工作质量问题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属实的,每次扣5分。
第十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发放考核金并退回派驻单位,同时上报监察部门处理,取消窗口单位的创优评先资格。
一、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
二、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批办理事项的;
三、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不好或者违反工作纪律被上级领导以及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
四、言行举止、工作作风严重影响政府工作人员形象,屡教不改的;
五、因违反党纪、政纪或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六、工作中,出现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附加分
一、发现、提供目前运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改进窗口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每次加3分;
二、提供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工作人员,每次加0.5分;
三、对中心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视情况加3至6分;
四、为群众排忧解难、热情服务,拾金不昧等受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或办事群众送旌旗表扬的,经中心确认属实后视情况加2至10分;
五、积极参加中心举办的体育、文艺、书画、征文等比赛的,每次加1分;信息报送被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媒体所采纳的分别加2分、4分、6分和10分。
第十二条考核程序
一、汇总。
每月初,由政务服务中心根据考勤系统、电子监察、日常巡查、投诉调查处理等情况,统计汇总出工作人员上月考核结果后予以审核、公示;
二、公示。
考核结果经审核后,通过LED显示屏公示3天,有异议的,可直接申请复核;无异议的,发放考核金。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