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实施办法和评估指标(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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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实施办法和评估指标(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推动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和提高社会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

经X市X区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

X市X区民政局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自愿申报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评估工作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坚持自愿申报、统一指标、定期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登记管理权限,X市X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接受市民政局的指导。

第二章 评估时间和内容

第六条 评估工作每年开展1次,一般在当年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进行;社会组织每次获得的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第七条 按照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对社会组织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和优化建设等,具体内容详见《X市X区行业协会评估指标(试行)》、《X市X区学术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试行)》、《X市X区公益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试行)》。

其它类别社会团体的评估标准,可以参照行业协会或学术类、公益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实施评估。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和优化建设等,具体内容详见《X市X区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评估指标》(试行)。

第三章 评估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基金会登记证书期满2年及以上,未参加过评估的;

(二)获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至已满5年有效期的。

第九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它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四章 评估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

(一)X市X区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

评估委员会由X市X区民政局组建设立和监督管理。

评估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其中,委员人选在X市X区民政局组建设立的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库)中抽选,并由X市X区民政局聘任,其每次聘任期为5年;聘任期满,将根据其聘期内工作绩效、履职操守等信息记录进行任职综合考核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评估委员会可以按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类别下设若干评估专业工作委员会,其成员在评估委员会委员中或者评估专家库中抽选。

(二)X市X区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

评估办公室为评估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X市X区民政局内,与基层政权科合署办公。

(三)X市X区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

复核委员会由X市X区民政局组建设立和监督管理。

复核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其中,委员人选在评估专家库中抽选,并由X市X区民政局聘任,其每次聘任期为5年;聘任期满,将根据其聘期内工作绩效、履职操守等信息记录进行任职综合考核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四)社会组织评估专家组(以下简称评估专家组)。

评估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设立若干评估专家组,每个评估专家组原则上由3—5名成员组成,设组长1名。

评估专家组成员人选在评估专家库中抽选,于实施评估工作前临时确定人员,并在评估专家组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前,其成员名单对外保密。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以及评估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它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主要职责:

(一)评估委员会职责:

1.制定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2.组建评估工作委员会及评估专家组;

3.组织各评估工作委员会实施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4.审议各评估工作委员会对评估对象提出的评估等级建议意见;

5.公示评估等级结果(公示期为10天);

6.将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论和公示结果报送X市X区民政局确认。

(二)评估专业工作委员会职责:

各评估专业工作委员会受评估委员会委托,分别组织评估专家组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实施评估工作,并对评估对象提出评估等级的建议意见。

(三)复核委员会职责:

1.听取评估专家组的评估工作情况介绍和评估对象申请复核的陈述意见,确认复核材料;

2.组织实施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信访举报的裁定工作;

3.将社会组织评估复核或举报裁定结论报送X市X区民政局确认后,下达复核决定书(于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送达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和举报裁定书(及时送达或告知信访或举报者,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四)评估专家组职责:

1.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考察,依照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逐项提出评价意见及确定评估分值;

2.对每个评估对象形成1份评估书面报告,经本组每位成员签名确认后,及时报送评估办公室。

(五)评估办公室职责:

1.制定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计划和草拟实施方案;

2.受理和审核社会组织评估申请及其参加评估的资格;

3.筹建评估专家组相关事项;记录评估专家组成员工作绩效、履职操守等情况,为评估专家库动态管理提供相关信息;

4.向评估专家组分派工作任务,并协调评估专家组开展工作;

5.受理涉及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回避申请、退出申请、复核申请和信访举报等,核实相关材料,提出建议意见,并将复核申请和信访举报材料报复核委员会裁定;

6.承办评估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会务工作;

7.承担社会组织评估报表制发、等级证书和牌匾制作等工作;

8.组织实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信息管理及咨询服务;

9.承办评估委员会交办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X市X区民政局可以委托社会机构实施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并由受托机构代行评估专业工作委员会职责。

第五章 评估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采取自愿申请、自查自评、资格审查、专家考察、指标评估、审核终评、公示结果和确认等级的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及流程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

X市X区民政局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二)受理资格审核。

评估办公室受理社会组织自愿申报的评估申请及相关材料,审核其参加评估资格,并向申请评估的社会组织发出准予参加评估和自行完成自查自评通知书或者不准予评估通知书。

(三)筹备评估工作。

评估办公室草拟评估工作建议方案,拟制评估专家组筹建意见;受理评估工作的回避申请,并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评估委员会制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组建设立评估专家组。

(四)实施考察评估。

各评估工作委员会组织评估专家组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考察;评估专家组依照评估对象对应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逐项提出评价意见及确定评估分值,并对评估对象形成评估书面报告,报送评估办公室。

(五)受理退出申请。

评估专家组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考察结束后,评估办公室可以受理评估对象提出的退出评估申请,并及时作出是否同意退出评估的决定。

(六)确定评估等级。

各评估工作委员会审议专家组的评估工作报告,对评估对象提出评估等级的建议意见,报评估委员会审定;评估委员会召开终审评估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审议评估工作委员会对评估对象提出评估等级的建议意见,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评估等级结论(到会的委员每人1票,投票时不得弃权,须经参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七)公示评估结论。

评估委员会公示评估结论(公示期为10天),并向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

(八)对公示有异议的情形:

1.受理复核举报。

评估办公室在参评的社会组织评估结论公示期内,受理评估对象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书面复核申请,但原则上不受理评估对象提出的退出评估申请(对无正当理由、且执意要求退出评估的社会组织,经复核委员会裁定并报经X市X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发布撤销其评估等级的公告,并取消其3年参加评估的资格);在实施社会组织评估当年内,受理有关评估工作的实名信访举报;就复核申请、信访举报分别进行核实和提出建议意见报复核委员会。

2.复核举报裁定。

复核委员会组织实施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工作和对信访举报的裁定工作,召开评估复核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将评估复核结论以及举报裁定结论报送X市X区民政局审核确认。

3.下达裁定结论。

裁定结论经X市X区民政局确认后,由复核委员会下达复核决定书(于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送达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和举报裁定书(及时送达或者告知信访举报者,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九)对公示无异议的情形:

1.评估等级送审。

公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期满无异议,评估委员会将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论和公示结果报送X市X区民政局审核确认。

2.颁发等级证牌。

X市X区民政局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及其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六条 评估期间,评估机构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 评估工作中,评估机构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评估工作程序和评估指标实施评估工作,不得随意简化或者调整评估流程、评估指标等,并在评估等级结论公示之前,不得对外泄露评估结果;对评估工作中所知悉评估对象的内部事务和评估情况等信息应予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论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评估等级名称为:

X市X区+等级+社会组织名称。

第十九条 评估指标总分标准满分为1000分—1050分,5A级至1A级分别对应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所获得的总分值。

即:

5A级为950分以上;4A级为901—950分;3A级为851—900分;2A级为801—850分;1A级为700—800分。

第二十条 X市X区民政局应将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报送X市民政局备案,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全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上报X市民政局。

第二十一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

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本社会组织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评估等级的运用分别为: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在X市X区民政局举办社会组织评优评先活动中,可以向直接推荐为评选对象,不占推荐名额分配指标。

第二十三条 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第二十四条 重新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其新的评估等级确定后,该社会组织应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交回评估办公室,换领新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

第二十五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X市X区民政局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五)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第二十七条 X市X区民政局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评估办公室;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评估办公室,换领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X市X区民政局公告作废。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对其被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委员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予书面答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X市X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

X市X区民政局及其评估机构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X市X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X市X区行业协会评估指标(试行);

2.X市X区学术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试行);

3.X市X区公益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试行);

4. X市X区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评估指标(试行)。

     

附件1

X市X区行业协会评估指标(试行)

一级指标及分值

二级指标及分值

三级指标及分值

四级指标及分值

  本

  条

  件

  ︵

  170

  ︶

法人

  资格

  (100)

名      称(15)

名称规范,能正确表述业务范围和反映协会性质(5)

有醒目的单位名称挂牌(5)

有印章(5)

法定代表人(10)

按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未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年龄符合章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有一项不符合规定不得分(10)

注册资金(10)

活动资金不低于3万元(年活动资金是指年末净资产)(5)

有独立银行账户并按规定使用(5)

办公条件(20)

有独立的办公住所,且不少于20平方米(10)

配备办公自动化系统(电脑、联网、打印机、电话、传真机,各2分)(10)

负责人(15)

无国家工作人员兼职,身份符合市政府159号文件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立的行业协会除外)(15)

专职工作人员(20)

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有1人的得2分,每增加1人加2分,满20分为止(20)

组织机构代码(5)

有组织机构代码(5)

税务登记证(5)

有税务登记证(5)

章程

  (10)

制定程序(5)

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5)

章程核准(5)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3)

登记和备案(10)

变更登记(5)

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有一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分(无变更情形的不扣分)(5)

备     案(5)

按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且备案事项完整(备案事项包括:

负责人变更、印章、银行账户、会费标准),如有一项未备案不得分(5)

遵纪

  守法

  (50)

年度检查(20)

按时参加年检(10)

每年年检合格(10)

遵纪守法(10)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无违规违纪行为(10)

重大事项报告(20)

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及时上报管理机关(5)

召开大型研讨会、承接重要课题研究、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促销会等活动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的(未开展的不扣分)(5)

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召开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民间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涉外活动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未开展的不扣分)(5)

开展评比、表彰、达标、竞赛等活动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的(未开展的不扣分)(5)

  织

  建

  设

  ︵

  95

   ︶

   会员

  (代表)

  大会

  (20)

换届选举(10)

按章程规定按时换届选举,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经过批准(10)

会员(代表)大会(5)

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5)

履行职责(5)

会员(代表)大会按章程规定的职权履行职责(5)

   理事会

  (常务

  理事会)

  (20)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10)

按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5)

按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5)

理事或常务理事人数(5)

理事或常务理事人数比例符合有关规定(5)

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的产生(5)

符合民主选举程序(5)

办事

  机构

  (25)

设立(5)

设立了相应的工作承办机构并认真履行职责(5)

工作制度(5)

工作制度健全并全面执行(5)

任职情况(15)

秘书长或副会长为专职的得15分;秘书长兼职,但副秘书长专职的得7分(15)

分支(代表)机构(10)

分支(代表)机构设立

  或注销(5)

分支(代表)机构按规定办理了登记手续(未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不扣分),分支(代表)机构应当注销的,按规定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无注销情形的不扣分)(5)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5)

制定有分支(代表)管理办法,且分支(代表)机构在协会授权下正常开展活动,并有工作计划、总结。

(5)

党组织建设

  (20)

党组织(10)

按基层党组织《条例》规定设立党组织,做到组织健全,有党组织牌子、党旗,有工作制度(不具备设立党组织条件的不扣分)(10)

党组织活动(10)

有党建计划和党员发展计划,有执行效果(不具备设立党组织条件的不扣分)(10)

  部

  治

  理

  (235)

人力资

  源管理

  (25)

岗位管理(10)

制定有协会工作人员管理、任用、考核、培训制度及薪酬标准并认真执行,缺一项扣2分(10)

工资管理(15)

专职工作人员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各项社保待遇落实到位,一项未落实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15)

会员

  管理

  (20)

会员数量(9)

会员数量达到规定要求(4)

会员数达到行业企业70%以上,具有代表性(5)

会员身份(4)

会员身份符合有关规定(4)

会员管理制度

(2)

有会员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

(2)

会员培训

(2)

定期对会员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2)

会员入退会(3)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符合程序规范、手续完备(3)

  部

  治

  理

  (235)

财务

  资产

  管理

  (110)

会费管理(20)

制定会费标准履行了民主程序并报相关部门备案(10)

按会费标准收取会费(10)

财务工作人员(10)

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5)

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出纳(5)(10)

财务管理制度(10)

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能执行落实(10)

制度执行(10)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10)

财务审计(10)

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社团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专项基金会管理机构负责人的,需要进行财务审计)有一项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的,此项不得分(10)

票据管理(5)

规范使用各种票据(支票、发票、收据)(5)

经费支出审批(10)

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符合规定(10)

资产管理(10)

有资产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10)

经费来源(10)

经费来源符合政策法规和章程规定(10)

资金使用(15)

资金使用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未在会员或工作人员中分配(15)

档案

  管理

  (10)

档案管理(5)

有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5)

档案资料(5)

档案资料齐全、整理存放有序(5)

证章

  管理

  (15)

印章保管和使用(5)

有健全的印章保管和使用制度,并有效执行(5)

证书有效期(5)

各种证书在有效期内(获奖证书除外)(5)

证书保管(5)

有证书管理规定并保管妥善(5)

计划

  管理

  (10)

中长期发展规划(5)

有中长期发展规划(5)

分步落实计划(5)

有分步落实计划(5)

工作运行

  (35)

内部活动(15)

制定有协会外事、会议、民主决策、重大活动报告、人事管理等制度并有效执行(每制订一项得1分)(10)

有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每项活动有方案。

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5)

外部活动(20)

积极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和研讨活动(10)

积极开展符合国家规定的对外合作、交流活动(10)

工作人员

  结构

  (10)

年龄、文化状况(10)

工作人员中50岁以下的人员占50%以上(5)

工作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者占50%以上(5)

  作

  绩

  效

  ︵

   420

   ︶

能力

  建设

  (135)

领导能力(30)

领导班子按章程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并履行职责(10)

会长(理事长)尽职尽责,统领作用发挥好(10)

秘书长为专职,公开聘任或按章程选举产生,协调运作能力强(10)

经济能力(40)

自有固定资产达到50万元以上的10分、30万元的7分、20万元的5分、10万元的3分,10万元以下的不得分   (10)

当年累计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10分、30万元的7分、20万元的5分、10万元以下3分,3万元以下的不得分(10)

当年累计支出达到50万元以上的10分、30万元的7分、20万元的5分、10万元以下3分,3万元以下的不得分(10)

当年末累计结余达到50万元以上的10分、30万元的7分、20万元的5分、10万元的3分、5万元的1分,3万元以下的不得分  (10)

创新能力(35)

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10)

有行业改革发展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研究成果(10)

有参与行业立法调研、论证和情况收集等工作的成果证明(15)

凝聚能力(30)

会员覆盖率达到行业70%以上得10分、60%的得8分、50%的得6分、50%的得4分,达不到50%的不得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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