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益性公墓惠民安葬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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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益性公墓惠民安葬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1号)、***省民政厅关于推行殡葬改革的相关工作部署和《***县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意见》(政办秘〔202***〕 2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实行绿色、节地生态安葬,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惠民安葬对象
本县境内下列人员死亡后火化且在本县各级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可依法享受***县公益性公墓惠民安葬政策。
(一)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驻陵部队现役军人;
(三)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在本地居住的外来从业人员;
(四)配偶为本县户籍,与配偶合葬的人员;
(五)对本县境内,主动平坟平墓迁葬的人员;
(六)经县民政局认定的其他死亡火化人员;
以上人员不包括已享受国家丧葬补助的人员。
二、惠民安葬项目
(一)采取墓穴安葬的,单穴给予1500元奖励,双穴给予2500元奖励(双穴只安葬一具的,给予1000元奖励,后期葬满两具的,再奖励1500元;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安葬一具,现葬满两具的,给予1500元奖励);
(二)采取骨灰存放方式(存放期为10年以上)安葬的,每盒给予2000元奖励;
(三)不使用骨灰盒,骨灰在全县公益性公墓指定区域内采取花葬、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每具给予3000元奖励;
(四)不使用骨灰盒,骨灰采取江葬(水葬)生态方式安葬的,每具给予4000元奖励;骨灰集中江葬(水葬)活动由县民政局组织实施,并在城市公益性公墓设立集中纪念设施和祭祀点;
(五)主动平坟平墓迁葬公益性公墓的人员,在以上奖励的基础上,每具再增加1000元奖励。
(六)2021年4月30日之前,对主动上缴棺材的居民,按每座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办理程序
丧属(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火化证明,公墓安葬证或节地生态安葬证明及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填写《***县惠民安葬奖补资金申请表》,向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各镇初审后按月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核定后打卡发放。
在县城市公益性公墓安葬的,由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逝者为驻陵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
证明或《军官证》《士兵证》原件。
为外来从业人员的,需提供与在陵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的缴费清单。
配偶是本县户籍,与配偶合葬的人员,需提供婚姻登记证书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属于主动平坟迁葬的,需提供村居平坟现场见证证明。
四、保障措施
全县各级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局负责核定。
已享受国家丧葬补助的人员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核定,不再享受惠民安葬政策。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与《***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并行实施。
附件:
***县惠民安葬奖补资金申请表
附件
***县惠民安葬奖补资金申请表
死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死亡时间
惠民安葬对象类别
□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驻陵部队现役军人
□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在本地居住的外来从业人员
□配偶为本县户籍,与配偶合葬的人员
□主动平坟平墓迁葬公益性公墓的人员
□经县民政局认定的其他死亡火化人员
申请人签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与死者关系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卡号
项 目
惠民金额(元)
惠民项目
□墓穴安葬
单穴给予1500元奖励,双穴给予2500元奖励(双穴只安葬一具的,给予1000元奖励,后期葬满两具的,再奖励1500元;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安葬一具,现葬满两具的,给予1500元奖励)。
□骨灰存放(存放期10年以上)
骨灰存放方式(存放期为10年以上)安葬的,每盒给予2000元奖励。
□花葬、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
不使用骨灰盒,骨灰在全县公益性公墓指定区域内采取花葬、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每具给予3000元奖励。
□江葬(水葬)生态方式安葬
不使用骨灰盒,骨灰采取江葬(水葬)生态方式安葬的,每具给予4000元奖励;骨灰集中江葬(水葬)活动由县民政局组织实施,并在城市公益性公墓设立集中纪念设施和祭祀点。
□主动平坟平墓迁葬
主动平坟平墓迁葬公益性公墓的人员,在以上奖励的基础上,每具再增加1000元奖励。
□主动上缴棺材
2021年4月30日之前,对主动上缴棺材的居民,按每座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合 计
备 注
镇人民政府(或公墓管理机构)初审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县民政局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