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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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doc

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积极开展全县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规范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管理,根据《**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含农、林、牧、渔业,下同)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及其衍生产业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登记注册,且符合主体职业化、规模适度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市场化、责任社会化“六化”标准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原则。

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实行动态监管制度。

第四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会同财政、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联评联审,审核认定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负责做好上年评选认定的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参加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必须是注册时间3年以上,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中,有完整的基本信息,评分分值达到80分以上,并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不良信用一票否决制:

(一)主体职业化。

本县农户、在农业领域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在本县从事农业生产5年以上的外来农户开办的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其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且不少于2人,农场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完成职业农民培训或者高素质农民培训,经营者中有1人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或通过有关农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积极参加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二)规模适度化。

从事粮油、蔬菜(含食用菌)、干(水)果、畜禽、生态渔业、茶叶、中药材、蚕桑等主要产业,符合全县农业产业规划布局和非农非粮化整治要求;鼓励农牧结合、农旅结合等多产业融合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的土地签订规范流转合同,耕地流转5年以上,林地流转20年(其中经济林10年)以上。

按不同类别,规模标准如下:

1.种植类:

粮油50亩以上,设施蔬菜在5亩以上或露地蔬菜在10亩以上,茶叶20亩以上,水果50亩以上(大棚设施水果20亩以上)、草莓20亩以上,常规中药材30亩以上、名贵中药材种植10亩以上;

2.食用菌类:

栽培5万袋以上;

3.林业类:

山核桃100亩以上,油茶100亩以上,毛竹100亩以上,香榧50亩以上;花卉苗木10亩以上,用材林200亩以上;经营两种以上的,主要经营产品种植面积应达到80%以上;林下种植中药材的,常规中药材应达到50亩以上,名贵中药材达到10亩以上。

4.养殖类:

能繁母猪常年存栏数量20头以上,肉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牛常年存栏30头以上,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蛋禽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羽以上,蜂常年存栏50箱以上(中华蜜蜂30箱以上),鹌鹑常年存栏20000羽以上,鸽子常年存栏3000羽以上,七彩山鸡常年存栏2000羽以上,养蚕全年累计饲养量在20张以上,常规水产品养殖面积在50亩以上,山区特种水产养殖5亩以上。

5.种养结合类:

种养规模的主营产品不低于80%,其他产品不低于20%。

6、农旅融合类:

以农产品为观光休闲体验为主体,配套相应的旅游设施设备,拥有各类农业基地50亩以上。

(三)管理规范化。

有独立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设立家庭农场标志牌、规范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职责分工落实到位。

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生产管理档案,按照农场各项制度和生产标准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有规范的生产(初级加工)和销售记录,有规范的财会制度与会计核算,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四)生产标准化。

实行标准化生产和管理,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结果为C级及以上;食用农产品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和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库,出场的农产品全部实现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鼓励开展“三品”(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

并在有效期内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到期换证。

(五)经营市场化。

持有和使用商标,并在有效期内。

鼓励家庭农场以县域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千岛农品”、“千岛湖”+自有品牌的“母子”品牌形式开展品牌销售。

建立稳定的销售或农超、农社对接渠道,或加入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

(六)责任社会化。

提高家庭农场经济效益,上年家庭农场经营收入达到35万元以上,带动区域农业产业发展;解决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3以人。

第六条申报认定的家庭农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1.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工商登记注册材料;

3.家庭农场情况介绍及年度总结;

4.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5.土地流转合同及清册,附属设施用地用房证明材料;

6.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7.农场经营者文化程度证书或具有相应技术资格证书、参加培训等证明材料;

8.注册商标、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荣誉称号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9.家庭农场相关制度;

10.农产品销售台账,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事业单位等产销对接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评选认定程序

第七条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照县级示范性评定标准,由家庭农场根据规定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将自愿纳入申报示范性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家庭农场名单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经初步审核后,下达培育计划通知。

每年10月县农业农村局下达申报通知,乡镇组织家庭农场自愿申报,提交申报材料,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踏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依据本办法规定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

乡镇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每年10月底前报县农业农村局。

(二)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材料,会同县财政、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评,并兼顾行业及地域情况。

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政府发文命名。

对当年已评定为示范性家庭农场下年度不再另行评定。

(三)各参与联审联评部门各司其职做好联评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主体财政资金扶持情况审核;林业部门负责对林产品申报主体经营规模及农产品质量认证情况审核;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主体工商登记、商标、有机认证情况审核。

第八条申报市级及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原则上在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中择优评审推荐。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对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动态监测每年开展一次。

对在监测年份的家庭农场,需在每年10月底前向所在乡镇报送监测资料,由乡镇审查后报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林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家庭农场进行监测并提出监测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发布。

第十条示范性家庭农场动态监测所需报送材料:

1.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表(附件1);

2.上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新获得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3.家庭农场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

4.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对监测合格的示范性家庭农场,继续保留“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对监测不合格的,撤消其称号,并取消下一年度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等级评定资格。

第十二条申报和接受监测的家庭农场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予评选认定。

3年后重新获得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不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一)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停止实质性生产或被兼并的;

(三)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接受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和监督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30日后施行,《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淳政办〔2016〕83号)停止执行。

附件1:

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附件2:

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评审表

—10—

附件1:

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农场名称(盖章)

农场主姓名

农场地址

乡(镇)村

联系电话

工商登记时间

注册性质

固定资产

投资(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主营产品

种植、养殖规模

土地流转

面积/年限

无公害以上

产品认证

商标注册

(使用)

制度建立

上年总收入

(万元)

上年总支出

(万元)

上年净利润(万元)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万元)

与社会化服

务组织关系

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

技术资格

常年雇工人数(个)

临时雇工

工数(天)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月日

乡镇人民政府推荐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县农业农村局意见(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评审表

__乡镇________村________家庭农场

五化

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乡镇初评分

县级审

核评分

主体职业化(15分)

工商注册

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5分)。

5

家庭从业

在本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人员不少于2人(5分)。

5

培训教育

农场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完成职业农民培训或高素质农民培训,取得文凭证书或合格证书。

(5分)。

5

规模适度化(30分)

经营规模

生产规模达到认定标准(30分)。

30

管理规范化(20分)

经营场所

有独立的办公、经营场所;设立家庭农场标志牌(5分)。

5

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5年,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5分)。

5

农场规章

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中有完整的基本信息,规章制度完善,有财务管理与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规范(5分)。

5

生产记录

主要农业投入品建立进出台帐,产品生产过程和销售要有记录(5分)。

5

生产标准化(15分)

制定标准

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结果为C级以上、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库,(5分)。

5

产地认证

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5分),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并在有效期内(5分)。

10

经营市场化(10分)

注册商标

持有和使用商标,并在有效期内,县域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加自有品牌销售(5分)。

5

社会化服务

与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有机联接(5分)。

5

责任社会化(10分)

经营收入

上年家庭农场经营收入达到35万元(5分)。

5

解决就业

解决当地劳动力就业3人以上(5分)。

5

合计

100

县评审专家签名:

评审日期:

年月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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