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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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我行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依据《村镇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我行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因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不善、违法违规经营和其他重大事件等引发的挤兑或冲击金融机构等金融突发事件。

(二)因重大或特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地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第四条处置原则

(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

建立健全预警和监测机制,强化应急处置的人、财、物储备,提高防范突发事件意识和水平,发现苗头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在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处置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有序、稳妥缜密的原则,确保各项防范与处置措施的落实。

(二)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一旦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总行各部、各分支机构应快速预警,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准确处置,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避免金融突发事件对我行和区域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统一指挥,协调配合。

请求郓城县县政府组织协调和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在处置过程中,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条块之间、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第二章款箱交接应急处置预案

第八条当运钞车在营业网点交接款箱(袋)遭到歹徒抢夺时,营业人员和驾驶员应立即按动“110”防抢按钮,并向本单位领导和总行监察保卫部报告;

第九条武装押运人员必须相互配合,果断使用武器予以反击,出纳交接员迅速锁定运钞舱舱门、关闭运钞车后尾门。

护送款箱人员和出纳交接员及时参加护款行动。

第十条犯罪分子抢劫未遂逃跑的,押运人员不要冒然追击,记清歹徒面部特征、交通工具、车牌号码及逃跑方向,及时向公安部门提供有利线索,以利及早破案。

第十一条当犯罪分子抢劫成功逃跑的,除记清歹徒面部特征及交通工具和车牌号码外,可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驾驶运钞车协助跟踪追捕,并随时与公安等部门保持通讯联系,尽早缉拿罪犯。

第十二条当遇到持枪抢劫的,押运人员首先要尽力保护自身安全。

若是持枪押运的,武装押运人员应立即鸣枪示警,如鸣枪示警仍不能制止犯罪的,可以开枪射击。

第十三条当歹徒停止侵犯时,武装押运人员应停止射击。

当歹徒被击退或制服后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等待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值班守库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四条守库防暴预案,是指当犯罪分子进入金库区域内妄图实施盗窃、抢劫库款时,所采取的应急防暴措施。

金库是我行的重点部位,一旦遇有突发事件,要充分利用库房设施坚固、通讯报警设备齐全和手中武器等有利条件,实施有效的防护和反击,以确保库款的安全。

第十五条守库值班人员在值班过程中,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遇晚上上级单位或公安机关进行常规安全检查时,首先持自卫武器及电筒隔栅查看来者人数及体貌特征,有无我行领导或总行监察保卫部人员陪同。

如确定来人行为可疑或发现领导被胁迫等情况时,应由一名值班人员与之周旋,另一人及时报警。

如确认是正常安全保卫检查的,可开门进入守库区域接受检查,并做好详细值班记录。

如发现可疑情况,要沉着应战,巧妙周旋,一律不准盲目开门受检,同时迅速向总行监察保卫部值班人员或公安机关秘密打电话报告和报警。

(二)守库值班中,突然出现报警器报警或有异常响声,要沉着冷静,持好自卫武器及电筒,不得开灯,通过猫眼、瞭望孔或监控设备观察情况,由里向外逐步扩大搜索范围,在未断明情况前不得开门。

值班人员相互保持联络,在安全范围内通过瞭望孔、电视监控设备或其他方法仔细观察情况,严禁擅自开启守库室门巡视。

如较长时间未发现异常情况,可打开照明设备,通过猫眼、瞭望孔或监控设备观察情况。

当确定没有对守卫目标构成实质性威胁时,可分工到库区进行巡视,采取一人持自卫武器留守在守库值班室内,关上防护门或铁栅,通过电视监控等方式时刻观察外围情况,另一人持自卫武器和通讯工具、携带照明器材到防护区域内部巡视,不得开启守库区域外围边门到室外巡视。

巡视过程中,守卫人员与巡视人员要保持不间断联络。

巡视人员一旦确认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报警信号,留守人员必须立即启动全部报警程序,发出报警信号;如留守人员先期确认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巡视人员撤回,同时启动全部报警程序,发出报警信号;留守人员如较长时间无法与巡视人员联络上,认为有可能已发生意外情况的,应及时启动报警程序,争取外援,不得擅自离开守库值班室。

如确认属安防设备误报后,立即主动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人员联系,讲明情况。

调整好报警器,并把情况详细登记,做好记录备查。

第十六条当发现罪犯正在实施作案时,应采用以下防卫措施:

(一)通过猫眼、瞭望孔或电视监控观察情况,在没有判明真实情况前不要轻易出击,坚守待援。

(二)当发现犯罪分子手持作案工具正在撬门、挖洞、破墙或断电时,应立即向“110”报警,并通过电话向总行监察保卫部和单位领导报告。

(三)马上通知其他守库值班人员,拿起自卫武器,打电话通知公安机关、总行监察保卫部及本单位领导,请求支援。

持枪守库人员应手持武器,子弹上膛,打开枪栓保险,打开室外灯,关闭守库室室内灯,拉响报警器,向罪犯发出警告。

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将金库包围,形成内外夹击之势。

等增援人员赶到后果断出击,力争擒获犯罪分子。

第十七条当罪犯在撬门窗或钻洞而没有进入时,应采用以下防卫措施:

(一)守库员要相互联络做好防范准备,并迅速启动报警系统,电话报告有关部门。

(二)迅速隐蔽地接近罪犯作案地点,观察罪犯人数、凶器、作案工具。

(三)当罪犯持有枪支时,应利用障碍物隐蔽自己,并发出警告,灵活机智地打击罪犯,尽力把罪犯堵在房外。

(四)如罪犯人数少于守库人员,而且手持的是刀(械)具时,应守株待兔,等罪犯钻洞时突然袭击,先发制人,用自卫武器击打,夺下凶器,将罪犯制服。

第十八条当罪犯进入守库区域时,应采用以下防卫措施:

(一)如犯罪分子手持武器、携带炸药或团伙暴力作案,不要轻易出击,可先发出警告,坚守待援。

金库和守库人员的人身受到侵害等危急情况时,应立即按响“110”报警铃或鸣枪警告,必要时可根据有关枪支管理规定直接向犯罪分子射击。

(二)如判定罪犯人数少于我方,而且手持刀(械)具时,守库员在按响“110”报警铃和通知总行监察保卫部的同时,应大胆出击,堵其退路,用障碍物或手中武器封锁门(洞)口,并对其进行政策攻心,逼其交出凶器及作案工具,待救援人员赶到后再将其抓获。

(三)发现犯罪分子已经破门、破窗或钻洞进入金库守卫区域时,应及时启动防抢联动报警器并高声叫喊,会同在另一间守库室内的守库员,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拿起自卫武器,机智勇敢地与犯罪分子进行斗争。

持枪守库人员,应手持武器,打开枪栓保险,向犯罪分子发出口头警告,如口头警告仍不能制止犯罪分子作案时,应及时鸣枪示警;若鸣枪示警还不能制止时,在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守库持枪人员可以开枪自卫将犯罪分子击伤或击毙:

1.守库人员的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的;

2.守库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的;

3.守库人员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自卫的。

对口头警告、鸣枪示警后,罪犯已经慑服,或已丧失侵害能力的,守库人员不得开枪射击,等待上级单位领导和公安人员赶到处理;如罪犯经警告、鸣枪示警后逃跑,应立即报告,并坚守岗位,不得外出追赶。

第十九条如犯罪分子正携带盗窃的现金(券)等逃跑时,在对外报警的同时,一名守库员要坚守金库,一名守库员要手持武器追赶犯罪分子并对其射击,令其放下所盗钱(券)等,犯罪分子丢下所盗钱(券),要做好现场守护。

第二十条犯罪分子携带所盗钱(券)逃跑,守库员要紧追不放,并适时向犯罪分子射击或向周围群众报警,在追赶的同时,要注意观察犯罪分子的人数,体貌特征,所用交通工具的车型、颜色、牌号等,并随时向增援人员提供上述情况。

第二十一条夜间发生的一切非正常情况,守库员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盗窃、抢劫或失火案件发生后,要做好现场保护,严格控制进出库人员,如有人员伤亡,在尽量不破坏现场的情况下组织抢救,并等待公安机关派人勘验。

第二十二条现场勘查完毕后,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清理现场,将破坏程度、损失伤亡情况、整改措施、犯罪分子是否抓获等情况,立即上总行监察保卫部。

第二十三条总行各部、各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营业室发生抢劫、盗窃均参照上述紧急处置预案执行。

第二十四条当夜间停电时,不要急于外出检查,要注意观察附近情况,然后听动静后再作决定,判明是大面积断电还是金库及办公楼断电,对金库断电的,要高度重视,立即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并加强金库的守卫。

需要出值班室检查时,应通知其他守库值班人员,提高警惕,带好自卫武器,认真检查停电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当遇有外人前来借口找人、打电话、寻找物品等情况的,守库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开门接待或外出,如有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总行监察保卫部、本单位领导或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守库值班期间如发现电线、电话线、报警线路等遭到不明原因破坏时,守库人员不得开门外出,应坚守岗位,及时采用其他方式报警,或对外大声呼喊,争取支持。

第二十七条当夜间遇到大雨、浓雾、大雪、大风、雹恶劣天气时,要特别提高警惕,严防罪犯利用自然屏障为掩护作案。

第二十八条值班期间本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拨打“119”电话报警,讲清火灾发生的详细地点,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向本单位人员及临近单位和居民报告,以寻求支援,同时,立即切断电源,力所能及地组织扑救。

如火灾发生在晚上,在切断电源后,应有一人坚守守卫目标,以防不法之徒混水摸鱼,另一人可用手电筒或应急灯照明,组织扑救,或在通道口接应消防车。

待消防队及外援力量赶到时,要做好现场警戒,及时提供有关水源、消防栓位置及灭火最佳路线等信息,指明重点保护目标位置(灭火应以金库和档案室为重点)。

火情消除后,应协助公安、消防、保险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勘查现场、查找原因,检查和整理可能疏漏在现场的一切账证和重要物资,清点损失。

在火灾现场清理干净前和全部防护设施维修完善前,应增加本单位的保卫力量,以确保库款、档案、账册、资料和财物安全。

第二十九条当金库毗邻区域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拨打“119”报警电话,并向单位领导报告,注意观察火情。

如情况危急,应关闭电源及门窗,集中灭火器材,视火情发展和单位救援人员到位情况,边组织扑救边转移重要物品。

在重要物品未安全转移之前,守库人员严禁擅离职守,脱离守护目标。

第三十条值班守库人员应进入戒备状态的几种情况:

(一)周围邻舍或路灯未停电而室内突然断电的;

(二)有投石问路、打电话询问或用强光射入窗内试探值班守库人员反应的;

(三)发觉有撬门、撬窗、打击等异常声音的;

(四)有陌生人声音叫门或异常敲门的;

(五)有异常烟雾、气味的。

第三十一条金库防暴预案的注意事项:

(一)值班守库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大胆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其他人员接到报警后要积极援助,共同制服犯罪分子。

(二)注意罪犯的体貌、特征、口音,并尽量设法在罪犯身上留下伤痕、污迹。

(三)犯罪分子逃跑时,支援人员未到前,不得离开库房值班室外出追捕,以防罪犯调虎离山。

(四)保护好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第四章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二条火灾发生后,要迅速判明情况,并立即拨打“119”或“110”报警,说明起火单位、地址、部位、周围环境及火灾性质,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扑救,最大限度控制火灾事故,减少或降低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

第三十三条报警方式:

(一)向单位和周围人群报警;

(二)使用手动报警设备报警:

如电话、警铃等平时约定的报警手段报警;

(三)派人到相邻单位报警;

(四)大声呼喊报警;

(五)其他方式报警。

第三十四条所有在场人员立即投入灭火战斗,利用灭火器、室内消火栓、沙子等全力扑救初起阶段的火灾。

第三十五条火灾扑救方式

(一)初起火灾的扑救方式:

1.冷却灭火法,将灭火剂直接喷洒在可燃物上,使可燃物的温度降低到自然点以下,从而使燃烧停止;

2.隔离灭火法,将燃烧物与可燃物质隔离或者疏散开,从而使燃烧停止;

3.窒息灭火法,采取适当的措施,阻止空气进入燃烧区,或用惰性气体稀释空气中的氧含量,使燃烧物质缺乏或断绝氧气而熄灭;

4.抑制灭火法,将化学灭火剂喷入燃烧区使燃烧反应停止。

(二)特殊情况的处置方式:

在及早报警和组织力量扑救初起火灾的同时,现场指挥者还必须组织好人员的安全疏散与逃生自救,维护现场秩序等。

火灾时,首先要了解火场有无被困人员及其被困地点和抢救的通道,指挥人员必须采取稳妥可靠的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和疏散。

要按照消防应急预案,及时派出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保持出入通道畅通,保护好抢救出来的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重要文件、档案、资料、物资等。

第三十六条营业网点发生火灾报警后,要派员到公路上接应消防车辆,防止消防车走错线路,贻误有利灭火时机。

第三十七条多层或高层大楼发生火灾时,除正确报警外,还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迅速通知各楼层,报告起火层数、位置及注意事项,及时疏散人员。

(二)将本楼层消火栓箱内的报警玻璃击碎,通知消防控制中心,立即启动消防增压泵供水。

(三)调动所有力量,用室内消火栓或其他灭火工具,集中力量扑救初起阶段的火势,控制火灾的蔓延和扩散。

(四)关闭所有办公室的门、窗,有防火隔离分割的大楼,立即关闭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门,切断空气流动,减慢火灾蔓延速度。

(五)遵循“救人重于灭火的原则”,指定有一定经验的人员,负责有秩序地疏散人员,转移重要物品。

(六)走廊烟雾较大时,大楼内的撤离人员不要惊慌失措,要用湿毛巾、湿衣服捂住嘴和鼻,人尽量弯腰接近地面,用匍匐的方法前进,减少烟雾对人体侵害,获得逃生希望。

(七)被围在办公室里的人员立即关闭门、窗,尽量想办法堵住门缝间隙,不使烟雾窜入。

有条件的要把门、窗用水浇湿,并向外呼救,争取得到消防队员救援,不能因害怕而擅自跳楼。

(八)撤离人员不得乘坐电梯下楼,防止断电后被困在电梯内。

第三十八条做好火灾现场保护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五章营业期间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九条营业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时,营业人员应当引起注意,提高警惕,及时提醒网点其他人员,进入戒备状态。

情况严重的,应立即报警。

(一)有戴口罩、墨镜,戴封闭头盔、披风衣,不露面目,手持铁锤、刀具、枪支等破坏器具的人员在柜台前徘徊。

(二)有人进入营业厅后试图关闭大门。

(三)有人在柜台上方放置可疑物品。

(四)有人无故摆动、敲击防弹玻璃、门窗,试探坚固程度。

(五)有人借口打电话、找人,企图强行闯入营业柜台内。

(六)数人结伙以各种借口在柜台前纠缠,趁机探视内部虚实。

(七)有人以冒充客户预约提款或要求兑换钞币的方式来试探网点库存虚实。

(八)有人偷窥客户密码,监视客户信息。

(九)有人两次以上要求调换大额钱币。

(十)发现其他不正常现象的。

第四十条营业场所外或周边地区发生异常情况,一般采用电话求助或报警的办法解决,临柜人员不得擅自外出处理,以防有诈。

第四十一条对诈骗冒领的处置。

对冒领已挂失存折(单)、持假币、假有价证券兑换人民币、持涂改存折(单)的,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置:

(一)全体营业人员熟记已挂失存折(单)的账号,熟记真假人民币、有价证券的暗记及特征,认真检查存折(单)有无涂改现象;

(二)发现异常情况的,可用事先规定的暗语通知其他营业人员,尽量找借口拖延时间;

(三)营业人员中应有一人避开现场,迅速用电话向当地公安机关、总行监察保卫部和本单位领导报告;

(四)在通勤门已锁牢的情况下,如有后门,可由一人从后门绕至前门把门锁住,将已挂失的存折(单)冒领者或持假币、假券、持涂改存折(单)者困在营业厅门内,然后配合公安机关、总行监察保卫部将其擒获。

第四十二条对火灾的处置。

营业室发生火灾或营业室邻近的房屋失火的,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置:

(一)营业室内发生火灾时,应沉着冷静、分工明确。

如火势较小可使用配发的灭火器将火扑灭;如火势较大,本单位人员无法将火扑灭时,应迅速用拨打“119”报警,并向总行监察保卫部和本单位领导报告。

同时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账、卡等放入款箱(包),转移至安全处,严加管理。

(二)一旦通信工具失灵,首先应打开报警器向“110”指挥中心报警,其余人员保护好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然后设法尽快将情况报告总行监察保卫部和本单位领导;

(三)如一开始火势较猛,消防人员尚未赶到,应迅速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账、卡等装进款箱(包),转移至安全处,并保护好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账、卡。

(四)营业室邻近的房屋发生火灾,有可能危及到营业室安全时,应迅速拨打“119”报警,并迅速向总行监察保卫部和本单位领导报告。

此时应暂停营业,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账、卡等放入款箱(包)锁好,随时准备转移。

所有人员要坚守岗位,注意观察火情,不准撤离岗位,以防犯罪分子乘机抢劫。

(五)火情消除后,要封锁现场,协助公安、消防、保险和总行监察保卫部勘查现场、查找原因、清点损失。

第四十三条对诈骗抢劫作案的处置。

若有熟人带陌生人要求到营业室内喝水、打电话或以采访、摄像、送物品、推销产品为由等进行诈骗,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置:

(一)严格规章制度和柜台纪律,将通勤门关闭锁好,无关人员严禁进入营业室内,严防犯罪分子进行诈骗;

(二)对以送物品、推销产品为由的人不予接待,严防犯罪分子实施犯罪。

第四十四条对持刀、斧等凶器抢劫的处置。

若出现利用营业人员进出通勤门持刀威逼或尾随营业人员闯进营业室内抢劫,持刀斧砍柜台防弹玻璃或通勤门进行抢劫或团伙持凶器进行抢劫的,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置:

(一)营业人员进出通勤门时要提高警惕,仔细观察,有外人在营业室外时不要从通勤门出入;

(二)一旦犯罪分子挟持、威逼营业员打开通勤门或用斧头砍砸通勤门、防弹玻璃进行抢劫,应立即按动“110”联动报警器开关,利用报警器响声震慑犯罪分子,并向总行监察保卫部和单位领导及时报告。

(三)营业人员应迅速将现金及有价证券放入保险柜内锁好,打乱密码,将钥匙藏在隐蔽之处。

向犯罪分子开展政治攻势,分化瓦解,使其停止犯罪行为。

(四)其他人员迅速取出狼牙棒等自卫器材做好准备。

待公安人员到达后,配合其抓获作案分子。

第四十五条对持枪抢劫作案的处置。

若犯罪分子持枪威逼营业人员交出现金,或团伙作案,一人拿枪威逼营业人员,一人撬锁的,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置:

(一)全体营业人员应沉着冷静,按事先的分工首先隐蔽后按报警器开关,利用“110”报警器响声震慑犯罪分子,向公安机关报警。

(二)营业人员应迅速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等放入保险柜内锁好,打乱密码,并将钥匙藏在隐蔽处。

迅速向总行监察保卫部和单位领导报告,并向犯罪分子开展政治攻势,分化瓦解,使其停止犯罪行为。

(三)犯罪分子开枪射击时,应迅速利用障碍物进行隐蔽。

如果营业人员被打伤,其他营业人员应将受伤者拉至隐蔽处,尽量减少伤亡。

(四)犯罪分子强行破门而入时,可用灭火器喷射其面部,破坏其视力,降低其攻击力,使用狼牙棒等自卫器材同犯罪分子进行搏斗。

第四十六条对携带爆炸物作案的处置。

犯罪分子携带爆炸物威逼营业人员交出现金,或携带爆炸物并引燃导火索妄图炸开柜台及通勤门进行抢劫的,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置:

(一)先按“110”报警器震慑犯罪分子,向公安部门报警,并迅速向总行监察保卫部和单位领导报告,其余人员手持自卫器材做好准备。

(二)营业人员应迅速将现金及有价证券放入保险柜内锁好,打乱密码,将钥匙藏在隐蔽处。

(三)一名营业人员应迅速将犯罪分子放在柜台或挂在通勤门上的爆炸物导火索拔掉,使其不能引爆。

如导火索短来不及拔,可用棍棒将爆炸物捅开使其远离柜台或通勤门,降低其破坏力。

所有人员应在爆炸物爆炸之前迅速远离爆炸点进行隐蔽,以减少伤亡。

(四)爆炸物起爆后,歹徒从炸毁处进入柜台抢劫,营业人员要团结一致,沉着冷静,在等待救援的同时,利用手中自卫器材伺机还击;也可利用灭火器喷射歹徒面部,破坏其视力,降低其攻击力。

第四十七条犯罪分子逃跑的,营业人员应记清犯罪分子的面部特征,身高,穿着衣服的式样、颜色,使用的作案工具,乘坐的交通工具式样、型号、号牌及逃窜方向等情况,及时提供给救援人员,以便抓获歹徒。

第四十八条歹徒劫款后逃跑的,营业人员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分工,分别保护现场和协助公安机关追捕。

第四十九条歹徒抢劫未遂逃跑的,不要冒险追捕,以防歹徒施计。

第五十条发生犯罪分子抢劫客户钱财时,营业人员要立即报警,保卫人员持自卫武器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制服罪犯。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预案由总行监察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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