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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优待工作实施意见.docx

老年人优待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增进老年人福祉,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全面提高老年人优待工作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青老龄办〔2015〕30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立足市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针对老年人的特殊需求,积极完善优待政策,逐步拓展优待项目和范围、创新优待工作方式、提升优待水平,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督查检查、示范引领方面的主导作用,在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采取鼓励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

——因地制宜,积极推进。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优待范围、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

积极推进优待工作,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稳步提升。

——突出重点,适度普惠。

从不同老年群体的实际需求出发,科学配置优待项目,合理细分服务对象,优先考虑高龄、失能等困难老年群体的特殊需要,逐步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普惠性优待项目。

——统筹协调,和谐共融。

统筹社会优待与社会保障、优待工作与老龄事业、物质帮助与精神关爱协调发展;统筹推进城乡老年人优待工作,加快发展农牧区老年人优待项目;统筹不同年龄群体的利益诉求,促进代际共融与社会和谐。

(三)主要目标。

2020年,实现全面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政策,社会敬老氛围更加浓厚,各项优待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实现优待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优待项目进一步拓展,优待水平进一步提升,让老年人过上更加幸福的小康生活。

二、优待工作的范围

优待的基本对象为全市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推行优待措施,逐步拓展优待内容和范围,对户籍不在本市但常住本市且有居住证的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各部门要积极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推动全市老年人优待工作的落实。

(一)政务服务优待。

1. 政府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责任单位:

市老龄委成员单位)

2. 健全完善高龄补贴制度。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7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

(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

3. 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用适用,充分发挥托底作用,为“三无”老人、“五保”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失独老人、高龄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

4. 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力度,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

5. 对60岁及以上具有本市户籍的特殊困难老年人(低保老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重点优抚对象、失独老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老年人抵御意外伤害风险的能力。

(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6. 在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时,应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

(责任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

7. 全力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民政局)

8. 办理老年人的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通过绿色通道等措施依法优先办理,并为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有代理人的要严格审查代理资格。

(责任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9. 农牧区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任务。

经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等进行转租作为养老收益渠道,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纳入国家和地方湿地保护体系及其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湿地除外。

(责任单位:

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 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各行政委员会)

11. 建立对特殊群体殡葬服务优惠政策,对有特殊困难老年人去世的家庭,自愿实行火葬的,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选择生态安葬方式的,或者捐献遗体的,政府适当给予补贴或奖励。

(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

(二)卫生保健优待。

12. 医疗卫生机构应指导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村卫生院为辖区内6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应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责任单位: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3. 构建由二级以上医院,基层医疗机构,老年护理、康复专业机构组成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

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主要解决老年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等诊疗和老年多脏器衰竭抢救。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设立老年护理床位。

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老年护理、疗养康复、临终关怀等医疗服务。

通过引导民资新建、专业机构扩建、现有机构改建,来增加老年病床位和服务能力。

(责任单位: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4. 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

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取药、住院、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责任单位: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5. 医疗卫生机构免收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对特困老年人住院实行药费、诊查费、检查费、检验费、麻醉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减免10%的优惠政策。

城镇“三无”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和农牧区“五保”老人,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落实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鼓励和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责任单位: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6. 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责任单位: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7. 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医养融合式服务机构。

(责任单位: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交通出行优待。

18. 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和航空客运等部门,应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责任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

19.全市各交通场所和站点应明示老年人优待服务内容,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

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关照。

(责任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20. 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免费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办理老年人乘车卡或老年证。

(责任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

21. 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应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

市交通运输部门协调铁路部门在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责任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

22. 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设计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市旅游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经济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委、市发展和改革委)

23. 已经建成的公厕,未配备无障碍设施的(如安全抓杆、轮椅可进入使用的坐式便器专用厕位等),有计划地逐步改造实现全覆盖,新建公厕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对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

(责任单位: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 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应设立老年用品专柜,引导商贸服务企业进社区设立服务网点。

(责任单位:

市经济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委)

25. 市内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和便利服务。

对行动不便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应提供电话预约、免费上门等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鼓励餐饮行业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早餐。

(责任单位:

市经济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委)

26. 市内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设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引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

鼓励对养老金、高龄补贴和享受低保的老年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和高龄补贴的客户减免手续费。

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责任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 )

(五)文体休闲优待。

27. 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园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责任单位:

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8. 市内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对老年人免费开放,并免费为老年人提供文化体育服务。

关注农村和牧区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面向农村和牧区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责任单位:

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9. 市内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

全市所有公共体育设施在“重阳节”对老年人免费有序开放。

提倡体育机构每年为老年人进行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责任单位:

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30. 应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

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允许老年文艺体育团体选择室外活动场地,在不影响城市管理的前提下,免费优先安排。

(责任单位:

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31. 各旅游景区(点)应在售票窗口显要位置悬挂老年人门票优待的规定。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收费旅游景点,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门票全免。

景区内的观光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半价或免费优惠。

(责任单位:

市旅游局)

32. 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

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或老年活动中心学习的免收学费。

(责任单位:

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市民政局)

(六)维权服务优待。

33.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

(责任单位:

市法院、市公安局)

34. 拓宽涉老司法服务渠道,全方位为老年人提供诉讼便利。

开通电话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预约立案;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诉讼材料准备工作;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立案服务。

(责任单位:

市司法局、市法院)

35.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和指派。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

(责任单位:

市司法局、市法院)

36. 完善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案件代办点、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四级工作机构网络;搭建老年人维权工作平台,形成工作合力,使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能够得到快速、及时办理解决。

(责任单位:

市司法局)

37. 对于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高龄补贴、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用规定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以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责任单位:

市司法局)

38.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责任单位:

市司法局)

三、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优待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老年人优待工作,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

要保障老年人优待工作经费,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老年人优待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切实履行优待职责,协力推进实施。

优待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市政府各部门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

要广泛开展尊老敬老思想教育和道德宣传、老年维权法制教育活动,不断增强社会成员优待老年人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

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进一步营造尊重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三)积极协调优待工作,监督检查落实。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依法妥善解决好举报和投诉问题,对老年人优待工作中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尽早发现、及时解决。

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本《实施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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