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残疾等级评定专项核查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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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残疾等级评定专项核查工作方案

根据**通知文件精神,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制定核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核查对象

已评定残疾等级并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的所有残疾人员,主要包括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退役军人、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等。

二、核查内容

(一)档案材料。

在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残疾人员档案管理并做好证件换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要求的基础上,再次核查残疾人员档案材料缺漏项是否已补齐,新评残、补评残、调残材料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办理,是否所有申请材料已存档、上传《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

(二)审批程序。

对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主要核查是否严格按照相应职权审核审批,是否存在缺少审批环节或者越级审批现象,各级审核审批时间是否在规定时限之内;残情检查材料是否有医院印章,医疗卫生专家意见是否按照规定人数以上签字等。

(三)性质认定。

主要核查政策把握是否准确,已审批的材料致残性质是否属于因战、因公情形,档案材料是否支撑因战、因公致残性质认定(如是否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职业病评残是否有职业病鉴定资质机构鉴定等)。

(四)当前残情。

主要核查调整过残疾等级人员原评残部位与调整残疾等级残疾部位是否一致,对已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人员是否适时取消了残疾等级认定(残疾军人除外)等。

(五)证件情况。

主要核查残疾人员持有的残疾证件是否与其申批时残疾人员身份、等级一致,是否有非退役残疾军人持有《残疾军人证》情况。

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内工作人员持有残疾证情况,要重点审查。

三、组织领导

成立残疾等级评定核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

**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在前期伤残档案材料核查的基础上,现场对人、对残情、对档案、对证件再核查一遍,对发现的问题抓紧时间予以纠正,确保核查后的人员、档案材料、残情准确无误,为新版残疾证的换发奠定良好基础。

(二)集中清理阶段(9月1日至1O月31日)

凡核查期间发现伤残性质有误的,应当及时组织重新认定伤残性质;现残情和等级不一致,残情鉴定部位和档案记载致残部位不一致的,应当组织当事人至省荣军医院或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进行复检,以最新鉴定结果认定其残疾等级或取消其残疾等级;档案材料要素缺失的应当予以补充,补充不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予以清理(见附件1);残疾证件和人员身份不一致的,应当予以收缴,查明原因。

(三)总结打证阶段(11月1日-2021年4月30日)

ll月1目前要对专项核查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并及时将《核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2)报上级。

凡核查后的档案材料不规范、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信息缺少要素的将暂不打印新证;核查后档案材料、致残性质、残疾等级符合规定的按照省厅换发新版残疾证工作计划换发新证。

五、工作要求

(一)严密组织实施。

残疾等级评定专项核查工作事关残疾人员待遇落实、合法权益维护以及社会公平正义。

要充分认清专项核查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严密制定核查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动员部署,确保专项核查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二)严格执行政策。

要组织核查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残疾等级评定相关政策,熟练掌握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程序,准确把握伤残性质认定条件等,为核查工作打好基础。

处理核查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办理,及时向核查对象出具有效法律文书,依法依规开展核查工作。

(三)严把问题导向。

核查工作人员要把查找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作为此次专项核查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排查现有工作制度漏洞和廉政风险点,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完善残疾人员数据、档案,要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四)严肃执纪问责。

此次专项核查中如发现负责伤残抚恤管理工作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政务处分,违反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附件:

1、核查意见告知书

2、核查结果汇总表

3、残疾等级评定专项核查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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