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集中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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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集中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保障金融机构权益,持续优化全县金融生态环境,经县政府研究,确定202*年继续开展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集中行动。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坚决遏制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逃废金融债务高发势头,严厉打击企业假借市场出清悬空金融债务及担保圈内企业抱团赖账等各类恶意侵害金融债权行为,有效刹住逃废金融债务跟风态势,力争侦破一批重大案件,公开一批典型案例,处置一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企业(个人),震慑一批“老赖”,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加快化解清收不良贷款,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优化社会信用环境,为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协同联动。

坚持政府主导,县金融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工商、税务、人行、银监办等部门分工负责,债权金融单位和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治、市场、行政、舆论等手段,多方协作,形成合力。

  

(二)分类处置。

兼顾各方利益,全面摸清企业(个人)逃废金融债务风险底数,分类甄别金融债权违约行为,找准核心企业和关键节点,一企一策,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有效引导缓释风险,防范风险聚集。

  (三)依法打击。

明确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界定标准,规范界定程序,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资源交叉,坚决遏制、精准打击各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四)联合惩戒。

健全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监管效率,对失信企业(个人)联合惩戒,严格追究责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工作重点

  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本次重点打击各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指企业或个人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债权的行为)。

主要包括:

  

(一)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托管、租赁、股权转让、解散、破产、变更法定代表人、非正常交易等方式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金融债务,以及以其他方式抽逃资金、隐匿、转移资产,损害金融债权的;

  

(二)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或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帮助企业伪造虚假贷款证明材料,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

  (三)通过虚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逃废债务,或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逃废债务,损害金融机构债权的;

  (四)以多头开户、转户以及伪造多个账目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金融机构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金融机构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

  (五)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以及无法律依据拒不履行担保责任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损害金融机构债权的;

  (六)为逃避偿债义务为他人提供担保,影响其自身偿债能力的,或为逃避担保责任恶意设置担保圈抱团赖账的;

  (七)债务企业(个人)有偿债能力,但拒不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恶意将债务转嫁给担保企业(个人)的;

  (八)不经债权金融机构同意,擅自处置、毁损金融机构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金融债权的;

  (九)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金融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编制虚假信息,损害金融债权的;

  (十)拒不执行或通过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阻碍司法机关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金融债权的;

  (十一)滥用股东地位和对债务人的控制地位,抽逃出资、转移债务人资金、财产,削弱债务人偿债能力,损害金融机构债权的;

  (十二)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帮助债务人逃废金融债务,损害金融债权的;

  (十三)具有其他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

  四、工作措施

  

(一)摸清底数,明确任务。

各金融机构组织对企业(个人)进行风险监测,对涉及产能过剩、多元扩张、资产负债率高、税费欠缴、转移隐匿资产等可能引发信贷违约风险的企业,要纳入重点监测名单。

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指定专门人员加强对风险企业逃废债务行为的日常监管,对不良企业贷款进行梳理,摸清不良贷款和潜在的风险底数,查找相关债务人资产线索或案件线索,制定清收配档表,向集中行动办公室提出工作建议,县集中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金融机构对清收对象进行分析研判,细化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务,制定落实措施。

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建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和检查监管等制度,建立起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逃废债务监测预警工作体系。

  

(二)实施逃废债约谈警示。

对具有重大逃废金融债务嫌疑但尚未造成实质性损失的行为,由县委政法委组织公安、工商、金融、人行等部门及债权银行对相关企业(个人)采取警示约谈、联合惩戒、依法打击等措施,督促企业(个人)依法履行贷款偿还责任。

约谈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县集中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依法给予严厉打击。

公、检、法机关要加强法律研究和日常工作沟通,做到工作联动、形成合力。

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对债务金额大、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后果严重的,公安部门要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力度,对涉嫌犯罪逃匿在外的原债务人,要加大追捕力度,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检察机关要依法审查,从快起诉,对重大案件要视情提前介入;法院要及时受案,并依法加快立案、审理、判决,加大对相关债务和财产的执行力度,震慑犯罪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

  (四)加快化解不良贷款。

县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集中行动领导小组是本次集中行动的主体,要以本次集中行动为契机,多措并举,动员行政、司法、媒体等多方力量,加快化解清收我县银行机构不良贷款,组织银行机构对辖内不良贷款进行梳理,查找相关债务人资产线索或案件线索,对清收对象进行分析研判,认真区分造成贷款逾期和形成不良的根本原因,科学确定清收路径,继续按照“银行清收一批、盘活清收一批、行政清收一批、司法清收一批”的办法,分类施策,积极调动各方力量集中清收银行机构不良贷款,合力压降不良贷款。

  (五)完善“黑名单”制度。

对被确认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且拒不整改的企业(个人),包括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责任人,纳入逃废债务失信行为人“黑名单”。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个人)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信用德州网站、德州电视台、电视台、德州日报、报等媒体上曝光。

逃废债“黑名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经司法机关和金融单位确认已完全履行偿债义务或与金融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偿债义务的,可以从“黑名单”解除。

  (六)实施联合惩戒。

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金融机构要统筹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个人),依法依规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在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评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工程招投标、股权变动、融资信贷、出入境、高消费等环节实施联合惩戒。

  (七)追究法律责任。

  1.企业(个人)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不遵守同业规则、不讲职业道德、严重失职,造成金融债权损失的,应纳入金融业从业人员黑名单,由金融管理部门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3.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参与、配合企业(个人)逃废金融债务的,有关金融业协会应向该中介机构所属行业自律机构通报,按照行业内部惩戒规范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实施步骤

  本次集中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年6月中旬)。

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并印发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组建专项工作组,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做好宣传发动,召开动员会议。

  

(二)全面整治阶段(202*年6月-202*年11月)。

主要是摸清底数,依法综合运用法律、市场、行政、舆论等手段,开展对恶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骗贷、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合惩戒和综合整治。

各工作组履职尽责,按照分工做好督导、调度、法律和政策服务等工作。

  (三)工作总结阶段(202*年12月底)。

主要任务是全面总结,验收考核。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集中行动工作成果,并于12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县集中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集中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相关情况,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汇报并报市集中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同时要认真分析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形成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努力形成“不敢逃废金融债务、不能逃废金融债务”的高压态势,积极营造“诚信受益、失信受罚”的信用氛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集中行动领导小组(简称“县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5个专项工作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相关部门、单位及金融机构要按照集中行动的统一要求,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实效。

各成员单位要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门机构,服务集中行动。

  1.综合协调工作组。

由县委政法委、县金融办牵头,县人行、银监办、各银行机构配合,主要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信息汇集、调度通报、督导考核等工作。

  2.诉讼执行工作组。

由县法院牵头,各金融机构配合,主要负责组织协调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诉讼和执行等工作。

  3.起诉监督工作组。

由县检察院牵头,各金融机构配合,主要负责督办逃废银行债务案件的批捕、起诉和立案监督等工作。

  4.骗贷打击工作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各金融机构配合,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侦查、立案和办案工作,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5.综合保障工作组。

由县金融办牵头。

主要负责协调金融机构配合各专项工作组的工作,及时提供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相关材料和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

  

(二)明确工作责任。

各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全力支持集中行动开展。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加强分析研究,及时提出对策举措,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1.县金融办:

承担县集中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职责。

负责与各成员单位就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工作开展情况加强沟通、联络和协调。

协调各金融机构配合做好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相关工作。

  2.县委政法委:

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打击、服务、防范工作职能,加大惩戒和打击力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3.县委宣传部:

开展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各类媒介宣传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政策措施,曝光典型案件,宣传企业诚信经营行为,形成诚实守信的浓郁社会氛围。

并通过主流媒体等依法对外披露逃废金融债务黑名单。

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新闻媒体引导舆论导向,澄清不实信息等。

  4.县法院:

依法加快落实相关司法程序和规定,切实提高案件的执结率,及时过付执行资金,最大限度地实现金融债权,同时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制度,以司法公信引领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5.县检察院:

对涉嫌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构成犯罪的赖账户,依法快捕快诉,确保刑罚打击的及时性。

  6.县公安局:

加大对恶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查办力度,对涉嫌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犯罪的,依法打击,严厉追究刑事责任,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

适时组织专项行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配合相关部门对逃废金融债务人依法实施惩戒措施。

  7.县发改局:

加快推进全县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信用德州”网站,加强逃废金融机构债务人员的信用录入、查询、评价、预警,及时发布银行金融机构报送的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线索工作台账,实时监控调度、动态管理。

  8.县工商局:

协助对涉嫌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股东另设企业和投资参股情况等登记信息进行查询。

对涉及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个人)在工商登记系统警示,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惩戒措施。

  9.县国税局、地税局:

负责主动与各成员单位互通信息,对涉嫌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纳税情况开展调查,发现偷税漏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达到案件移送标准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10.县人行:

负责组织指导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对逃废金融债务企业(个人)的清理工作。

加快推进征信体系建设,利用征信系统对逃废金融债务企业(个人)实施惩戒。

  11.县银监办:

负责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督导县内银行机构协助开展对经营异常企业(个人)的资金交易监测,并配合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12.县内各金融机构:

建立对风险企业的日常监测网络,密切关注企业各种非正常经营活动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苗头及信息,重点关注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动向,及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名单。

根据领导小组的处理方案,积极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申请资产保全。

加强同业协作,及时共享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企业信息。

配合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13.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工作要求,结合各自职能,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信息沟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纵向工作部署和横向交流沟通,有效共享信息,实现工作联动。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工作开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立案数、挽回损失数额、约谈企业家(次)数、集中行动化解不良贷款数额等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并报送县委、县政府。

  (四)严格考核问责。

建立责任考核机制,集中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全县金融工作考核,并加大考核分值比重。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县法院、检察院、公安、人行、银监办等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力度,对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督查,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单位要及时指出并督促纠正,对拒不接受和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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