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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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保障,规范土地市场和土地估价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域范围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价评估。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价评估是指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依据国家制订的地价评估程序、标准、原则和方法,以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或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为基础参照市场价格,对宗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的行为。

第三条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定期公布制度。

基准地价由自然资源部门选定评估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制定。

其成果经上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逐步建立县域内的土地价格动态监测制度。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应当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更新,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五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进行宗地地价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评估的范围:

(一) 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

(二) 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

(三) 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或使用年限、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四)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

第六条宗地价格评估应参照国家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并依据评估宗地的用途、宗地的取得方式、土地等级、使用年期、使用条件、宗地状况以及交通、基础设施、环境条件和收益能力等多种因素综合评定。

第七条宗地价格评估应执行国家有关地价管理的规定,坚持公正、科学、真实、合法的原则。

第八条宗地价格评估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一)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二) 市场比较法

(三) 假设开发法(剩余法)

(四)成本逼近法

(五) 收益还原法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根据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不同,一宗地须采取2种及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第九条宗地价格评估过程中,委托人应当向评估中介机构如实反映宗地情况,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文件、资料,不得干预评估机构公正、客观进行地价评估。

第十条委托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评估中介机构可以终止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出具土地评估报告书,土地评估报告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 评估委托人;

(二)评估机构状况及机构资质;

(三) 评估的基准日及评估日期;

(四) 评估宗地状况、土地评估的目的、依据及评估原则方法;

(五) 土地使用年限;

(六)评估结果;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宗地价格评估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二)对所出具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为委托人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及有关事项。

(四)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价格评估工作,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后提供给委托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对土地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土地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可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争议的可向行业协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土地评估机构的监督,定期对土地评估机构土地报告质量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记录在案,并及时责成其改正重新评估,如发现违规问题取消其评估资格。

第十五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出具虚假报告;

(二) 故意提高或压低评估地价,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及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三) 通过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佣金、介绍费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四) 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办土地评估业务;

(五) 泄露委托方商业秘密;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或执业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土地评估价格严重失实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对评估机构进行警告直至禁止其在本县从业;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行业协会暂停其评估业务,注销其土地评估资质和资格证书,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4:

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县辖区内以协议、拍卖、挂牌或租赁等方式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出让活动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拍卖、挂牌或租赁等方式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入市主体提出的入市决议进行审核,审核意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第三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可以选择净地出让或现状出让。

同一项目用地兼容加工、科创、研发、销售、实训等两种以上用途的,以土地主用途确定。

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出让年限为40年。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入市方案并对涉及产权、规划、开发利用条件、供地政策等方面进行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门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低于七个工作日。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拍卖、挂牌和租赁出让的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第七条自然资源部门对出让公告规定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二)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三)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自然资源部门协助入市主体为申请人查询拟出让地块情况提供便利,并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保密。

第九条竞买申请人参与竞买,视为对土地现状、交易条件、交易文件内容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第十条申请人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竞买申请,缴纳竞买保证金。

第十一条竞买人为一个企业(自然人)的按照评估价格确定受买人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竞买人为两个企业(自然人)报名的按照竞价高者确定由第三方采取竞价方式出让;竞买人为三个及以上企业(自然人)报名的按照出价高者获得的原则确定由第三方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第十二条挂牌期间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一)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收到的;

(二)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三) 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人不符的;

(四)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土地出让金。

自然资源部门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四条竞得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交清全额土地出让金,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足额交清土地出让金的,为竞得人违约,该次竞买无效,竞买保证金上交县财政,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结果在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

第十六条受让人依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证书。

第十七条竞得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清土地出让价款的或者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的,由双方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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