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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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docx

全面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精神,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环节全面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监管手段、监管模式、监管理念创新,促进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区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b年6月底前,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发布相应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实现对各类监管对象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

202b年底前,各行业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建立,形成全区信用监管“三张清单”,信用监管对市场主体的覆盖率达100%,政务、商务、社会和司法四大领域失信事件明显降低,行政监管能力和水平大幅提高,实现信用信息覆盖面更全、信用成果应用面更广、失信惩戒措施更严、守信受益获得感更强“四个更”目标,让信用成为健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三、监管流程

事前环节:

建立信用承诺、信用核查、第三方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和产品“应用事项清单”,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环节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扩大信用核查和第三方信用报告应用范围,提高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意识;事中环节:

建立以公共信用、行业信用以及第三方信用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事项清单”,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评价结果实施信用差异化监管;事后环节:

建立健全失信主体“认定和惩戒措施清单”,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惩戒措施,提高失信成本。

在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公开、共享与应用,引入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信用监管的有效闭环。

四、监管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全面实施事前信用承诺制度

1. 深化信用承诺简化审批制度改革。

结合证照分离、证明事项清理、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重点改革事项,全面整合信用承诺应用事项,编制发布第二批信用承诺简化审批事项清单。

深入推进“信用承诺+容缺办理”以及告知承诺制办理,提高守信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创新、办事创业的便利度。

(责任单位:

区行政审批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

2. 探索信用承诺“一单式”办理。

依托“政务服务一张网”,在利民便企“一件事”改革领域试点信用承诺“一单式”办理,即:

进行一次承诺、适用“一件事”所有事项(可一单办理事项)。

健全“联网+联动”审批机制,通过共享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信息和内容,在一定期限内减少市场主体“多头承诺、重复承诺”,进一步提高信用承诺使用率。

建立信用承诺对象负面清单制度,对于清单范围之外的市场主体,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其进行二次承诺。

(责任单位:

区信用办、区行政审批局,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3. 推进信用承诺“编码化”管理。

推广应用市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信用承诺代码制度及信用承诺样本。

加强信用承诺信息归集和公示,对违背信用承诺的市场主体,将其违诺信息依法依规记入其信用档案。

(责任单位:

区信用办、区行政审批局,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4. 加强重点行业准入前诚信教育。

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工程质量、文化旅游、医疗卫生、信用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宣传,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在要素信息、许可决定文书中融入对市场主体的诚信要求和诚信提示。

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责任单位:

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卫健局、区信用办)

5. 加强重点人群准入前诚信教育。

加强对重点职业人群的守信遵规教育,培养职业操守。

深入开展公务人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通过举办公务员诚信大讲堂、专题培训班,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切实增强公务员诚信、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在法律、财会、税务、医务、保险、教师等各类职业人群资格准入、专业评价、年审考核、职称评定中,强化诚信教育,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责任单位:

区委组织部、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医疗保障局、区信用办)

6. 营造全区守法诚信建设环境。

发挥德治教化作用,积极开展“信用社区”“诚信居民”“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等活动,激活社会治理内生动力。

抓住“诚信兴商宣传月”“食品安全宣传周”“6·14信用记录日”“中国旅游日”以及举办大型经贸活动、商品博览会等有利时机,增加宣传频次,形成宣传声势。

持续扩大“西楚分”应用成效,为更多守信个人提供诚信便利。

(责任单位:

区信用办、区文明办、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街道、园区)

(三)完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

7. 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事项清单。

各部门在行政管理中要统筹使用公共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以及第三方信用评价,按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情况确定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

各部门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并明确相对应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事项清单,明确分级分类标准和监管措施,依清单实施差异化监管。

对于信用状况被评价为守信的社会信用主体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列为联合激励的对象,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要求外,原则上每年“双随机”执法检查不得超过1次,并不再安排其他检查;对于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

(责任单位:

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 打造行业信用监管“三个一批”项目。

围绕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行业领域,巩固一批成果项目、试点一批创新项目、打造一批示范项目,出台或完善各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文件,明确行业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信用等级分类标准、评价周期、与信用等级相对应的监管措施等内容,为规范开展信用监管提供制度保障。

(责任单位:

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9. 做好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工作。

各部门要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出台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为依据,依法依规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制定或完善相关认定实施细则,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

各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监管措施。

(责任单位:

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结合国家和省相关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编制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依托市级联合奖惩系统及“政务服务一张网”,拓展联合奖惩系统在部门业务系统中的嵌入式应用,实现对联合惩戒对象自动比对、自动提示,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自动发起、自动响应。

依法依规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共享和公开力度,鼓励各行业协会商会、金融机构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惩戒措施,提高失信成本。

(责任单位:

区信用办、区行政审批局,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11.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文化旅游、税务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政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监管和惩戒力度。

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

(责任单位:

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市场主体权益保障

12. 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信用修复标准和流程,对于各类行政处罚、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失信主体,要采取相对应的信用修复措施,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和针对性。

鼓励各类失信主体通过整改失信、信用承诺、参加培训、提交报告以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

(责任单位:

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

对于新设市场主体,各部门可参考其法人及负责人信用状况实施相对应的监管措施,减少对其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相关部门要建立信用良好市场主体容错豁免机制,对于因非主观故意或不可抗因素等产生的失信行为要及时引导或处置,并设置一定的“整改观察期”,在信用修复、信用培训等方面提供点对点服务。

对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坚决依法予以严管重处。

(责任单位:

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完善信用信息异议投诉机制。

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

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

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责任单位:

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制度

15. 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档案。

区级信用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归集目录标准规范,结合市级数据归集目录,动态调整区级信用信息归集目录。

各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审批、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工作中,要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共享交换至区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通过信用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公开,做到可查可核可溯。

市场主体自主申报的、经认证的信用信息,应同时记入其信用档案。

(责任单位:

区信用办,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16. 深化信用查询与应用。

全面推动省公共信用信息一体化查询报告应用,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信用报告查询、信用审查、信用修复等服务。

通过嵌入式、接口调用等方式,推动各地各部门在政务服务、财政资金安排、评先评优等行政管理事项实现信用信息自主查询应用,逐步减少线下查询量,提高查询应用效率。

(责任单位:

区信用办,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17. 健全第三方信用报告应用制度。

深化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第三方信用报告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投标企业实施差异化信用管理。

编制全区第三方信用报告应用清单,在医疗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家政服务业、房屋中介、房地产开发、社会组织等管理事项中,进一步拓宽应用领域。

(责任单位:

区行政审批局、区财政局、区信用办、区卫健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

(七)加强信息管理和公开

18. 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示。

规范信用信息披露,依法依规推进市场主体自主承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双随机抽检信息公开公示。

根据权责清单进一步完善全区各部门的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在信用信息“双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网站,按照市信用办统一部署,推动将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公开。

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责任单位:

区信用办、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管理局、区法院,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五、实施步骤

(一)编制发布清单(202b年3月底前)。

本实施方案印发后,各单位要对照《区各相关部门信用监管重点任务分工表》(附件),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间节点,出台或完善相应的信用管理制度,制定本领域本行业信用承诺、信用核查和第三方信用报告应用事项清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事项清单,由区信用办集中汇总向社会公布。

(二)实施信用监管(202b年8月底前)。

各单位依据信用监管事项清单,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监管对象实行差别化管理,监管过程和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开展督查评价(202b年12月底)。

对相关单位信用监管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对前期工作进行总结评估,促进各领域信用监管工作逐步完善。

在此基础上,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信用监管机制不断健全。

六、保障机制

(一)强化试点示范。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围绕信用体系建设在提高审批效能、放宽市场准入、规范生产经营、助推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率先推进各行业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提高信用监管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已开展信用监管的部门,要巩固成果、总结经验,争取经验做法在全市乃至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未开展信用监管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快研究出台监管办法,积极争取并承担行业信用监管试点工作。

(二)发挥叠加效应。

各部门特别是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责任与义务,健全完善信用评价、联合奖惩等机制,整合并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力量,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

(三)发挥主体作用。

信用监管工作由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牵头,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建立并运用好高效、规范的新型监管手段,共同做好信用监管工作,促进市场繁荣活跃。

区信用办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和平台支撑,为信用监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四)加强问责问效。

围绕构建和完善信用监管机制落实情况,强化效能监督,加大督查力度,促进监管举措落地见效,对积极推进信用监管、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激励;对未有效落实要求以及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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