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物业行业管理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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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物业行业管理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doc

区物业行业管理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随机抽查事项实现全覆盖。

二、检查对象

从我区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查的比例为不少于物业服务企业总数的5%;物业服务企业管理2个以上小区的,随机抽取检查1个小区。

三、检查内容

联合抽查单位根据部门监管责任清单,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确定物业管理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等内容,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汇总形成《物业行业管理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附件1)、《物业行业管理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记录表》(附件2)。

四、现场检查

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现场检查组,检查组成员由抽派的物业行业专家(2人)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每单位2人)按照“双随机”原则抽取组别,各组负责的检查区域和人员组成届时抽取后公布。

五、时间安排

物业管理跨部门联合随机检查共安排二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六、检查办法

采取查阅资料和现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具体检查企业和检查时间抽取确定后另行通知。

七、工作要求

1.推广“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不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2.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要在整改期限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书面反馈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凡未在期限整改到位或整改不力的,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记录并做扣分处理。

3.通过“双随机”检查,不断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业主满意度。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

检查后形成检查报告通过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相关数据推送相关信用评价系统。

附件:

1.区物业行业管理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2.区物业行业管理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记录表

8

附件1

物业行业管理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编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物业服务管理检查

1.《物业管理条例》

2.《省物业管理条例》

3.《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办法》(闽建〔2018〕10号)

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

不少于5%

根据实际需要,不超过2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详见《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办法》(闽建〔2018〕10号)

附件2

物业行业管理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记录表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检查地点

被检查企业名称

被检查企业主要经营活动地址及联系电话

被检查企业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项目基本情况

检查情况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一)企业是否完善《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二)是否按要求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所需资料的。

(三)是否按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

(四)是否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门卫不脱岗、不误岗、不睡岗;值班台帐统一、规范。

(五)是否对火灾、安全事故、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通报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协助作好救助工作。

(六)是否按规范管理公共用电安全、电动自行车停放、玻璃幕墙使用安全等工作;是否设置防火、防电、禁止高空抛物等警示标示(牌)。

(七)是否存在未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的行为;是否存在未履行装饰装修管理职责的行为;是否存在强制推行装饰材料的行为。

(八)房屋共用部位是否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无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现象;楼梯扶拦、天台公共玻璃窗等保持洁净,是否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处理的。

(九)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约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每季度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符合要求的。

(十)小区内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消防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随时起用,消防通道是否通畅。

(十一)视频监控系统、红外线周界报警、电子巡更等技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维修养护是否及时。

(十二)是否设立服务电话,接受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报修、求助、建议、问询、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并及时处理,有回访制度和记录。

(十三)是否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十四)是否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十五)是否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十六)是否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十七)是否侵占(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用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十八)是否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

(十九)是否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并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予以公示的。

(二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是否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的。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是否每年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未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的。

(三)每月是否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的。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经营管理费用支出是否超过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共收益收入及使用情况,是否至少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布一次的。

(六)是否对电梯运行进行日常巡查,并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的。

(七)是否按规定对电梯进行年度安全检验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检查人员签字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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