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领域“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实施方案.docx

上传人:gj****cr 文档编号:5563538 上传时间:2022-12-26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0.6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业领域“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工业领域“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工业领域“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工业领域“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工业领域“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工业领域“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实施方案.docx

《工业领域“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实施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业领域“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实施方案.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业领域“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实施方案.docx

工业领域“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力推进工业园区整合优化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任务,拓展工业园区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空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

依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区分不同情形采取适当处置方式,自主协商形成处置方案,依法公平合理分担处置成本。

充分尊重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债权人、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注重发挥好政府引导作用。

完善债务处置相关的政策措施,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为“僵尸企业”处置营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同时加强组织、引导和协调工作,制定处置计划并限期完成。

(三)坚持积极稳妥审慎原则。

稳妥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切实防止逃废债等风险,有效防范债务处置中的各类风险,推动金融机构和企业积极开展债务处置,严密监测及时处理化解与债务处置相关的金融风险,维护好社会稳定。

二、处置范围

处置所指的“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在处置范围:

(一)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复产无望的企业。

(二)存在债权债务纠纷,资产抵押给银行或被人民法院查封且资不抵债的企业。

(三)设备或土地50%以上闲置,产能或年运行负荷达不到30%,且连续两年及以上亏损、拖欠税款或无效益的企业。

(四)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能耗限额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按照有关规定期限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其他依法禁止的企业。

三、处置措施

(一)疏堵结合。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法律支撑、政策保障”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市场、行政、金融等手段和办法,“疏”“堵”结合,精准施策,推进“僵尸企业”依法有序处置。

1.“淘汰退出”一批。

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企业,以及其他依法禁止的企业,对设备工艺落后、污染严重、安全生产设施条件差、能耗不达标、无能力无意愿升级改造或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依规关停淘汰。

牵头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供电公司

2.“破产清算”一批。

对长期停产、没有发展前景、无法扭转且企业资产抵押给银行、债权人或被人民法院查封,企业资不抵债的,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盘活存量等方式进行自救;通过自救仍不能盘活的企业,再由“僵尸企业”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审查,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审查后,依法确定是否受理并启动破产程序,依法处置土地及资产,有效化解风险。

牵头单位: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工作局,税务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网***供电公司

3.“兼并重组”一批。

对资产、品牌有一定价值、具备一定产能,因市场原因或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恢复生产的企业,鼓励引进大企业(集团)或本地有实力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产权转让、债转股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进行兼并重组。

牵头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4.“改造提升”一批。

对资产质量较好或品牌具有一定影响力,有一定发展潜力和技术基础且产品有市场,但因企业技术工艺落后、经济效益低或因经营管理不当等问题而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产业链延伸,提高工艺技术、装备改造升级,提升管理水平,帮助企业实现脱困。

牵头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网***供电公司

5.“倒逼退出”一批。

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能耗限额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按照有关规定期限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取消各类项目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加大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倒逼退出。

牵头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税务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网***供电公司

(二)严格倒逼机制。

通过严格的环保、安全、质量、能耗标准及信贷管理、税费追缴、打击恶意跑路行为等措施,倒逼“僵尸企业”退出。

1.强化环保执法。

对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大气、水和固废等污染物排放超标准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改,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责令关闭退出。

牵头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供电公司

2.强化安全执法。

对工艺、设备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要求的企业,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未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关闭退出。

牵头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

配合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供电公司

3.强化质量标准。

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牵头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供电公司

4.强化能耗标准。

严格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逾期不整改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牵头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供电公司

5.加强信贷管理。

各金融机构要有效管控“僵尸企业”授信用信,建立贷款到期预警机制,全力降低贷款到期违约率;在不良贷款管理上,逐步推行不良贷款分账经营集中管理的清收模式,实现对不良贷款的全方位监测、管理、监督和清收,全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牵头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银监分局

6.依法追缴欠税欠薪欠费。

及时了解欠税欠薪欠费企业的税务登记、生产经营、银行账户的变化情况,及时通报欠税欠薪欠费信息,市人社、司法、财政、税务等部门全力配合,形成清欠合力,共同做好欠税欠薪欠费清理工作。

将欠税户分类实施清理,针对暂无能力偿还欠款的企业,要求纳税人报送清缴税款计划书,分期缴清所欠税款。

对故意拖欠税款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缴拖欠的税款和滞纳金。

对拖欠社保费用企业,由税务部门按照相关文件予以追缴,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牵头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税务局

配合单位:

市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支行

7.严厉打击恶意“跑路”行为。

对故意隐匿和转移资产、假倒闭、假破产、伪造租赁合同、刻意脱保、“失联”乃至逃逸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实行法院失信人名单及金融机构逃废债黑名单联动制裁,限制其出入境、高消费以及动产、不动产过户变更,不得享受政府财税政策,不得进入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

对明确涉嫌逃废债的企业予以严厉打击,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票据承兑和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及时公开审理,形成强烈震慑。

牵头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三)土地及资产处置。

依法清理“僵尸企业”用地,打击围墙圈地行为,加大土地使用税征缴和滞纳金收缴处罚力度,盘活土地资源。

1.对复产无望、实施破产清算的企业,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将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和相关设施设备由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企业破产清算费用、安置职工、清偿企业税费及债务等。

拍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政府可委托机构依法优先购买,对土地予以收储。

牵头单位: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网***供电公司

2.对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企业的土地及其他资产经与兼并方协商后,按照双方达成协议交由兼并方使用或处置,兼并重组后,土地使用权处置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涉及司法查封的,须由人民法院同意解封;涉及抵押的,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要争取自治区专项资金用于处置“僵尸企业”。

牵头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网***供电公司

3.对既不实施破产清算,又不实施兼并重组或转型的企业,供电、供水部门按要求断电、断水。

税务等相关部门通过司法程序,全额清理历年所欠税费及滞纳金;对其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后,由市、县(市、区)土地收储部门按规定有偿收储。

涉及司法查封的,须由人民法院同意解封;涉及抵押的,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收储后,先支付企业50%的土地补偿款,如遇特殊情况,可增加10%的不可预见费;剩余的款项,待土地重新处置后付给企业。

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设备,参照相关建筑拆迁标准补偿,先支付50%,其余款项待土地重新处置后支付。

对欠缴税费和拖欠职工工资、社保的企业,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相关设施设备的补偿款优先用于抵扣所欠税费和安置职工。

牵头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税务局

配合单位: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网***供电公司,水务公司

四、政策保障

(一)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

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

对“僵尸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

牵头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金融工作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减轻税费负担。

担保企业为“僵尸企业”代偿款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代偿损失在税前扣除。

规范司法拍卖交易双方纳税义务,买受人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出卖人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并在拍卖款中预留或扣除出卖人需要承担的相关税费。

完善不动产过户手续,对在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债务人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在司法拍卖成交后,征求税务部门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

牵头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税务局

配合单位: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优先利用闲置土地。

因企业原因造成闲置满一年不足两年且已缴清土地闲置费的工业用地,或因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工业用地,通过转让方式盘活闲置土地。

鼓励工业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量用地”技改,切实降低企业改造升级成本。

鼓励以出租方式盘活低效用地,承租人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上,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情况下,利用空闲土地新建厂房及附属设施增加建筑面积,或对原厂房进行翻建改造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促进土地资产盘活。

牵头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税务局

(四)支持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加大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力度,支持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僵尸企业”处置涉诉工作。

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开通审判绿色通道,依法提高涉及“僵尸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并加大案件执行力度。

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积极支持做好相关工作。

牵头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司法局

配合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金融工作局、信访局,税务局、国网***供电公司、***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僵尸企业”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喜清江市长任组长,宋海燕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信访局、税务局、总工会、国网***供电公司、***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水务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协调全市“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协调组织,负责摸清区域内“僵尸企业”底数,建立台账,按照“一企一策”制定具体方案,于202**年5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实施方案中要明确分类、主要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员,集中人力、物力,整合资源,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调联动。

建立“僵尸企业”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联动机制,及时召开协调推进会,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工作推进中重大问题和解决方案。

“僵尸企业”处置各项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共同建立“僵尸企业”档案数据库,及时将列入处置工作计划和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僵尸企业”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并做好经验交流推广和信息共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每季度要将“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成员单位在“僵尸企业”清理过程中,要积极处理因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等所产生的信访问题,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督查通报。

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大问责力度,切实提高各单位的履职尽责能力和执行力。

将“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僵尸企业”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开展督查和通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制度规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