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就业扶贫车间创建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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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就业扶贫车间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加快就业扶贫车间建设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意见》(湘人社发〔2018〕75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20〕58号)和《**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州政办发〔2018〕9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县农村贫困劳动力特别是贫困劳动力返乡回流人员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和居家就业,稳定增加收入,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农业企业就业扶贫车间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㈠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同步推进,促进产业扶贫与就业扶贫紧密结合,以贫困劳动力聚集区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带动、群众参与的原则,因地制宜规划,灵活多样用工,为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提供便利,建成一批适合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扶贫车间”,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现稳定增收。

㈡目标任务。

2020年在全县范围内新建6--8个“扶贫车间”,共提供就业岗位90个以上,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30人以上。

二、“扶贫车间”创建标准

农业企业就业扶贫车间,是指以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实现灵活就业或居家就业为目标,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业务的生产车间或场所,主要包括利用乡镇(村)闲置土地、房屋创办的厂房式扶贫车间和分散加工的居家式扶贫车间等形式。

㈠厂房式就业扶贫车间:

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社)在乡镇(街道)建设、购买或租用厂房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吸纳15人以上,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30%(含)以上,稳定就业6个月的场所可认定为厂房式就业扶贫车间。

㈡居家式就业扶贫车间:

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社)在乡镇(街道)与本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建立承揽关系,签订承揽合同,带动15人以上,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30%(含)以上,居家从事生产加工活动6个月的可认定为居家式就业扶贫车间。

三、申报创建时间

2020年8月30日至2020年9月10日。

四、申报创建所需材料

 ㈠厂房式就业扶贫车间申报材料

1.《县就业扶贫车间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2份;

2.厂房内、外景照片2张;

3.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社)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备核)、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核)、复印件1份;

4.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备核)、复印件1份,如属利用闲置土地或建筑开办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由申报单位出具、所在村委会核实、乡镇(街道)复核的有关佐证申明;

5.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的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原件、复印件1份及《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复印件及电子版各1份;

6.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社)吸纳劳动力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3),纸质版及电子版各1份。

7.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社)吸纳劳动力及贫困劳动力近6个月工资表复印件(工资表必须有员工本人签字手印),原件自留存,所提供工资表必须与复印件一致。

(贫困劳动力工资表可单独列支或备注注明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上述材料,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㈡居家式就业扶贫车间申报材料

1.《县就业扶贫车间申请认定表》2份(见附件1);

2.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社)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备核)、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核)、复印件1份;

3.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的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原件(备核)、复印件1份及《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复印件及电子版1份。

4.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社)吸纳劳动力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3),纸质版及电子版各1份。

5.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社)吸纳劳动力及贫困劳动力近6个月工资表复印件(工资表必须有员工本人签字手印),原件自留存,所提供工资表必须与复印件一致。

(贫困劳动力工资表可单独列支或备注注明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上述材料,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扶贫车间”申报认定

1.申请。

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社)持申报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初审,由乡镇(街道)农业部门或扶贫办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2.复核。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人社局、县扶贫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申报单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进行确认。

县农业农村局通过劳动监察审核该企业是否存在诚信经营、有无正常纳税、有无拖欠工人工资情况。

3.实地察看。

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县人社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组织专人到各申报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社)进行实地察看,申报单位超出今年新建指标则考察人员需根据规模大小和吸纳劳动力等综合情况择优选取。

4.备案。

申报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社)通过联合审查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将拟定扶贫车间信息进行备案统计,报州人社局认定。

5.公示。

认定合格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联合签定拟定“扶贫车间”名单,通过媒体和政府指定公布地点进行公示。

6.授牌。

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人社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下发认定文件并授予企业“扶贫车间”牌匾。

六、“扶贫车间”扶持政策

对被县人社局2019-2020年度认定的农业企业就业扶贫车间,在建设和经营中,予以适当补贴。

㈠场地费补贴。

按每平米50元的标准,给予场地租赁费和水电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㈡设备补贴。

对建设农业企业就业扶贫车间的单位,在建设和运行就业扶贫车间过程中,对引进和购买的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进行补贴。

生产设备补贴按每个就业扶贫车间引进和购买的生产设备总价值10%的标准,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补贴;办公设备补贴按每个就业扶贫车间最高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㈢物流费补贴。

对进行来料加工、产品运输(配送)等形式的扶贫车间,开展来料加工、产品运输(配送)、电商贸易等方式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物流费(含运输费、快递费等)进行补贴,按照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物流费补贴。

七、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扶贫车间”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扶贫车间”建设作为精准脱贫的一项关键措施抓好落实,加快“扶贫车间”建设。

要大力支持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建设“扶贫车间”,加强对“扶贫车间”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扶贫车间”建设、运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

㈡注重宣传引导。

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部门要通过发放公告、宣传单、微信、短信等方式加强向社会各界的政策宣传,鼓励工业园区、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等企业积极设立“就业扶贫车间”。

通过大力宣传“就业扶贫车间”,重点面向有就业意愿又无法外出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进行宣传,通过搭建人岗对接平台方式,引导贫困劳动力在“就业扶贫车间”实现就业。

㈢加强监督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已认定的“扶贫车间”吸纳就业、生产经营和安全防护情况等按年度进行综合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及时督促“扶贫车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采取月工资或计时计件工资的方式,经公示后按时足额发放;计件工资要符合《劳动法》规定,按照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切实保障贫困劳动力合法权益,对侵犯贫困劳动者权益的,要及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取消“扶贫车间”称号并追回相关补贴奖励。

附件:

1、县就业扶贫车间申请认定表

2、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员花名册

3、扶贫车间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

附件1

县就业扶贫车间申请认定表

申报时间:

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

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社)

(盖章)

营业执照

编号(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报扶贫

车间类型

厂房型□

居家型□

扶贫车间地点

扶贫车间房产

所有人姓名及

身份证号码

(申报厂房型扶贫车间提供)

扶贫车间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申报厂房型扶贫车间提供)

累计投资总额

(万元)

生产加工项目

及规模

预计年产值(万元)

扶贫车间吸纳就业人数

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

乡镇(街道)农业部门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县扶贫办对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或委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人员建档立卡身份的确认情况:

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盖章)

年月日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审批意见:

经办人:

审批人:

(盖章)

年月日

-9-

附件2

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月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居地

联系电话

就业地点

就业开始时间

就业结束时间

月均工资(元)

所属行业产业

其他说明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是否缴纳社会保险

是否经帮扶实现就业

是否返乡创业带动

备注

1

2

3

4

5

6

附件3

扶贫车间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月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就业地点

就业开始时间

就业结束时间

月均工资(元)

所属行业产业

其他说明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是否缴纳社会保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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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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