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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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的有关内容,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经费(以下简称“家政专用经费”),指县政府通过预算内外等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推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作的各项经费。

第四条 家政专用经费坚持统一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县家政行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家政专用经费,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家政专用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 家政专用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家政产教融合基地建设补贴;

(二)家政企业培育补贴;

(三)家政人员配套补贴;

(四)社区家政服务点补贴;

(五)家政人员临时住宿补贴;

(六)其他支出。

第三章 家政项目

第七条 根据**文件内容,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专业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的服务行业。

第八条 家政产教融合基地建设补贴。

对符合相关条件且验收通过的“家政产教融合基地”,创办初期每家给予一定的创办经费支持,此后在试点期间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九条 家政企业培育补贴。

对支持开展家政试点工作,且在员工制企业经营模式、培训家政人员、持卡上门服务、免费体检、社区网点建设中作出有益探索并取得成效的家政企业,符合相关标准后给予最高10万元的培育经费补贴。

第十条 家政人员配套补贴。

对建立诚信档案并持家庭服务信息卡的家政人员给予体检、人身意外保险和首次来泰就业路费补贴。

(一)体检补贴。

采用先体检后补贴的形式,为家政人员每人每年免费提供价值不超过200元的基本体检项目。

(二)人身意外保险补贴。

为家政人员每人每年提供价值50元的人身意外保险补贴。

(三)首次来泰就业路费补贴。

为非县户籍的家政人员提供最高300元(浙江省、福建省)、500元(华东地区包括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上海市)、800元(其他地区)的首次来泰就业路费补贴。

第十一条 社区家政服务点补贴。

对验收合格的“社区家政服务点”,在试点期间每年给予3万元(含)以上的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家政人员临时住宿补贴。

在试点期间给予家政人员每人每天50元的临时住宿补贴,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

第十三条 上述家政专用经费各项支出中,在促进就业资金相关预算中列支,并按支出项目进行分类核算。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县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家政专用经费的预、决算管理。

(一)年度终了前,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根据财政预算的有关编制要求,统筹考虑并提出本县下年度家政专用经费预算,包括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家政专用经费预算中安排的相关经费,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和家政专用经费预算,并严格按规定批准后的预算执行。

  

(二)年度终了后,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县人力社保部门认真做好家政专用经费的决算工作。

除按规定要求及时向上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报送家政专用经费决算报表外,还需编报当地年度家政专用经费情况表,并进行分析和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促进家政专用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促进家政专用经费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促进家政专用经费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县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家政专用经费发放情况统计数据库系统,实现数据库管理和网络化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的基础管理。

基础管理数据统一纳入数据系统,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逐步实现数据系统与财政部门互联互通。

第十七条 县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检查。

对截留、挤占、挪用家政专用经费,或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县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报告家政专用经费使用、享受政策人员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家政专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家政专用经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年6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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