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标杆”示范企业申报实施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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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标杆”示范企业申报实施方案(试行)

 

为落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培育环境友好型企业,实现更高质量发展,市污防指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了“绿色标杆”示范企业申报标准。

为引导激励企业自主申报环保“绿色标杆”示范企业,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的涉气工业企业,包括铸造、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玻璃、玻璃纤维、玻璃钢、防水建筑材料、制药工业、涂料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家具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工业涂装、合成纤维、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工程机械制造、铁合金等纳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重点行业;涉及民生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热电、危废焚烧处置单位、商砼(水稳)等行业企业。

二、申报标准

(一)基本要求

1. 模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企业建设和生产有合法手续,无重大环境投诉及群体性上访、未发生重大环境事故、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2. 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企业供电总线、涉气生产线及相应污染治理设施安装用电监控设备,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按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施,通过自主验收,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所有高架源应安装矩阵式流量计。

3. 执行最严排放标准。

企业执行国内(包括国家、地方)规定的行业内最严排放限值,并稳定达标排放。

热源采用集中供热或自备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电锅炉;生物质锅炉和3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PM、SO2、NOX排放浓度不高于10、35、50mg/m3;燃气锅炉完成低氮燃烧改造,PM、SO2、NOX排放浓度不高于10、10、50mg/m3;所有涉及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小于5mg/m3;堆场扬尘排放浓度限值达到省标要求;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频次达到排污许可证要求。

4. 污染治理技术先进。

企业采用国际、国内最先进治理技术。

对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鼓励源头替代,无组织排放实现全过程控制,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采用重点行业推荐末端治理技术。

5. 厂区环境整洁。

配备自动湿扫机械,做到树叶无灰尘、路面见本色、路边无积尘;厂区无裸露土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堆场料仓建设需达到省重点行业堆场料仓建设技术规范相关要求,要按照《市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导则》做到物料堆场防尘达标;生产、装卸、输送防尘达标,不得二次倒运;物料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运输并设置规范洗车台,不带土上路;在主要涉及PM物料进出口、堆场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PM在线监测装置。

6. 严格运输监管。

视频监控需要覆盖物料、产品、燃料等运输车辆进出企业厂区,以及在场内装卸的所有场所。

门禁视频监控设施应安装规范、运行稳定,监控数据、图像、视频准确清晰;门禁应具备自动识别车牌、自动抬杆、并实时记录车牌信息并保存的功能,视频监控数据应保存六个月以上;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立电子台账,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7. 运输方式清洁。

物料公路运输使用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厂内运输车辆全部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涉及专用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物料、产品的,使用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危险废物运输全部使用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的国五及以上或新能源汽车;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机械。

8. 内部管理规范。

企业建立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管理体系,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和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内部规章,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年终考核,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具体责任。

(二)行业要求

暂未出台相关行业标准的除了满足基本要求外,涉及的相关生产工序和产排污环节参照已有行业标准或工艺相近的标准执行;一个企业涉及多个行业的,只需申报一次,同时要符合所涉及行业的标准(各行业申报标准见附件2)。

三、激励措施

(一)取得“绿色标杆”示范企业的,列入正面清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免于停产、限产;除“绿色标杆”示范企业外,我市不再出台其他应急管控期间豁免政策(原享受豁免的企业从2022年1月起不再单独豁免)。

(二)“绿色标杆”示范企业自动列为市生态环境局信用评价绿色企业和市绿色信任企业。

(三)“绿色标杆”示范企业在项目技改或扩建时优先安排相关污染物排放指标。

(四)“绿色标杆”示范企业享受环境税减免或者返还政策。

(五)“绿色标杆”示范企业在申请污染防治资金、绿色信贷方面优先。

四、实施程序

采用企业申报、县区预审、市级审查、社会公示、动态管控的工作方式,开展“绿色标杆”示范企业认定工作。

(一)企业申报。

按照企业自主参与的原则,具备条件即可向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绿色标杆”示范企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见附件1,纸质版,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电子版1份)。

(二)县区预审。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绿色标杆”示范企业申报标准,对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预审和初验收。

(三)市级验收。

各地将通过预审和初验收的“绿色标杆”示范企业清单及相关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聘请第三方专家,邀请市工信、税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参与,组织对各地申报的“绿色标杆”示范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验收。

(四)公示认定。

市生态环境局在官方网站或主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经市污防指同意后认定为“绿色标杆”示范企业。

(五)动态管控 。

建立“绿色标杆”示范企业动态管控档案,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申报标准,出现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重大污染事故,或在各类督查、检查工作中发现重大环境问题的,一律撤销“绿色标杆”示范企业称号,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取消原享有的激励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绿色标杆”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组织辖区生态环境、工信、发改、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工作严格把关。

(二)营造浓厚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绿色标杆”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宣传推广力度,引导企业争创“绿色标杆”示范企业,提升绿色发展意识,推进污染源深度治理。

(三)健全推进机制。

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原则,请各地组织好“绿色标杆”企业申报工作,并于每月10日前将预审和初验收材料、绿色标杆企业清单经地方污防指办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公示。

联系人:

附件:

1、市“绿色标杆”示范企业申请表

2、市“绿色标杆”示范企业申报行业标准

附件1:

 

市年度“绿色标杆”示范企业

申请表

 

(样式)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一、申请企业应当准确、如实填报。

二、所属行业请依据 GB/T4765-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单位性质依据营业执照中的类型填写。

三、相关项目页面不够时,可加附页。

四、自评价报告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并使用 A4 纸打印装订(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主要产品

及产量

 

原辅材料种类及使用量

 

通讯地址

 

企业性质

内资(□国有□集体□民营)

□中外合资□港澳台□外商独资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申报工作

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企业申报“绿色标杆”示范企业自评报告。

(对照申报标准一一评估,并附相关材料)

申报“绿色标杆”示范企业标准及材料真实性承诺:

我单位郑重承诺:

我单位已达到“绿色标杆”示范企业标准要求,本次申报“绿色标杆”示范企业所提交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真实、有效,愿接受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和核验。

如有违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日期:

 

县区核查意见:

 

 

 

 

 

公章

 

                                                   日期:

附件2

 

 

市“绿色标杆”示范企业申报行业标准

 

 

 

 

 

 

 

 

 

 

 

 

 

 

 

 

 

2021年1月

目   录

 

一、铸造行业……………………………………………14

二、有色金属延压行业…………………………………18

三、水泥行业……………………………………………21

四、玻璃行业……………………………………………23

五、玻璃纤维行业………………………………………25

六、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行业………………27

七、防水建筑材料制造行业……………………………29

八、制药行业……………………………………………31

九、涂料制造……………………………………………35

十、包装印刷行业………………………………………39

十一、人造板制造行业…………………………………43

十二、家具制造行业……………………………………46

十三、橡胶制品制造行业………………………………49

十四、工业涂装行业……………………………………53

十五、商砼(水稳)行业………………………………56

十六、合成纤维行业……………………………………58

十七、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行业………………………61

十八、工程机械制造行业………………………………63

十九、铁合金行业………………………………………66

二十、电力、热力生产行业……………………………68

二十一、危废焚烧处置行业……………………………71

 

一、铸造行业

 

适用于采用感应电炉、冲天炉、电弧炉、精炼炉、燃气炉等进行金属熔炼(化)的铸件生产工业企业和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专业生产铸造用生铁的工业企业(含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炼铁部分,包含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等工序)。

1、装备水平及生产工艺

粘土砂工艺采用水平或垂直自动化造型线;消失模工艺采用消失模自动化造型线;熔模铸造工艺采用硅溶胶铸造工艺、采用自动制壳线;压铸等其他铸造工艺暂不考虑装备水平差异,依据其污染治理水平确定绩效。

2、污染治理技术

制芯(热芯盒)、覆膜砂(壳型)工序VOCS采用活性炭吸附或更高效的处理措施;制芯(冷芯盒)工序VOCS采用吸收法或更高效处理措施;浇注(树脂砂)VOCS工序采用活性炭吸附、吸收法或更高效的处理措施。

消失模、实型铸造工艺的浇筑工序采用吸附脱附+蓄热燃烧、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焚烧法等高效处理设施。

涂装工序采用吸附脱附+蓄热燃烧、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焚烧法等高效处理设施;如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或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的涂装工序可采用活性炭吸附等处理措施;使用纯无机涂料的热喷涂工艺,可采用布袋除尘等粉尘处理措施。

3、排放限值

PM、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5 、50 、150mg/m3;蓄热炉基准氧含量8%。

4、无组织排放

(1)物料贮存。

煤粉、膨润土、硅砂等粉状物料应袋装或罐装,并储存于封闭储库中;生铁、废钢、焦炭、铁合金及其他原辅材料等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应储存于封闭储库中。

(2)物料转移和输送。

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厂内转移、输送时,应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抑尘措施;转移、输送、装卸过程中应采取集气除尘措施,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除尘器卸灰口应采取密闭措施,除尘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采取袋装、罐装等密闭措施收集、存放和运输;厂区道路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3)铸造。

孕育、变质、炉外精炼、除气等金属液预处理工序PM排放环节应安装半封闭空间,并配备除尘设施;浇筑工序设置浇筑区或浇筑段,采用外部罩的罩口应尽可能接近污染源并覆盖污染源;落砂、抛丸清理、砂处理工序应在封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至除尘设施;制芯工序在封闭或半封闭空间内操作;对于树脂砂、水玻璃砂等工艺生产特殊尺寸(特大等)铸件或使用地坑造型的,浇筑和冷却工序在密闭车间或密闭空间内进行并配备废气处理设施,待砂型冷却至无可见烟尘外逸时,环保设备方可停止运行;落砂工序应采取有效集气除尘或抑尘措施;清理(去除浇冒口、铲飞边毛刺等)和浇包、渣包的维修等工序宜在封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至除尘设施;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5、监测监控水平

料场出入口等易产生PM排放环节,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数据保存六个月以上。

6、环境管理水平

(1)环保档案齐全。

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验收、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程、一年内废气监测报告以及含VOCS含量检测报告;

(2)台账记录。

完整生产管理台账,原辅材料、燃料使用量,产品产量;设备维护记录;废气治理设备清单,主要污染治理设备、设计说明书、运输记录、CEMS小时数据等;耗材记录,包括草酸、磷酸、活性炭等耗材使用量,除尘器滤料更换记录等;运输管理电子台账(包括出入厂记录、车牌号、VIN号、发动机编号和排放阶段等);固废、危废处理记录;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程;

(3)人员配置。

设置环保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具备相应的环境管理能力。

7、铸件企业,除了满足上述要求外,满足如下指标:

装备水平。

熔化率10t/h及以上外热风水冷冲天炉。

污染治理技术。

采取炉内干法脱硫、炉外湿法脱硫或其他等效措施,并提供监测证明文件。

排放限值。

PM、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5 、50 、150mg/m3;热风炉基准氧含量12%;冷风炉基准氧含量15%。

无组织排放。

冲天炉加料口应为负压状态,防止粉尘外泄。

监测监控水平。

重点排污企业冲天炉排放口安装CEMS,数据保存一年以上,视频监控数据保存六个月以上。

二、 有色金属延压行业

 

适用于铜压延加工和铝压延加工的工业企业。

1、能源类型

以电、天然气、煤制气作为能源。

2、污染防治技术

煤制气单元采用硫分低于1%及以下的低硫煤或配备煤气脱硫;电泳喷漆工序采用吸收法、吸附法或燃烧法;粉末喷涂采用袋式除尘。

除尘采用覆膜滤料袋除尘等治理技术;熔炼炉(电炉除外)脱硫采用低氮燃烧或烟气脱硝等高效工艺;氟碳喷涂工序采用预处理+吸附浓缩+燃烧方式或预处理+燃烧处理方式;油雾采用多级回收+VOCS治理技术;封闭式熔炼炉单独治理。

3、排放限值

熔炼炉PM、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50mg/m3;加热炉PM、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 、50 、100mg/m3;窑炉烟气基准氧含量12%。

4、无组织排放

(1)物料储存。

煤、焦粉等燃料储存于封闭(仓、库),粉状物料采用料仓、储罐、带沿口的包装物等方式密闭或封闭储存;涉 VOCS物料以及废料(渣、液)应储存在密闭容器,并存放在储存室内;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2)物料转移及输送。

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厂内转移、输送时,应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抑尘措施;转移、输送、装卸过程中应采取集气除尘措施;除尘器卸灰口应采取密闭措施,除尘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采取袋装、罐装等密闭措施收集、存放和运输;转移和输送VOCS物料以及VOCS废料(渣、液)时,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

(3)工艺过程。

铝渣搓灰和铜渣分离操作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密闭车间内进行,设置废气收集系统,收集粉尘至除尘设备;熔炼炉应设置废气收集系统,收集烟尘至除尘设备。

5、监测监控水平

重点排污企业的熔炼炉等主要排气口安装CEMS,数据保存一年以上。

熔炼炉烟气对应污染治理设施接入DCS,记录企业环保设施运行主要参数和生产过程主要参数,DCS数据保存一年以上;VOCS治理设施安装用电监控;具备对全程视频监控、CEMS监控、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主要设施运行等相关数据集中控制能力。

6、环境管理水平

环保档案齐全。

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验收、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程、一年内废气监测报告及含VOCS物料成分检测报告;

台账记录。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生产时间、运行负荷、产品产量等;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除尘滤料更换量和时间、脱硫剂脱硫剂添加量和时间、含烟气量和污染物出口浓度的月度DCS曲线图等;监测记录信息,主要污染排放口废气排放记录,手工监测和在线监测等;主要原辅材料消耗记录;燃料(天然气)消耗记录;

人员配置。

设置环保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具备相应的环境管理能力。

三、水泥行业

 

适用于粉磨站、矿渣粉、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1、能源类型

电、外购蒸汽、天然气(采用低氮燃烧)。

2、排放限值

PM、NOX排放浓度不高于10、100mg/m3,天气锅炉或热风炉基准氧含量8%。

3、无组织排放

粉状物料全部密闭贮存;物料采用封闭式皮带、斗提、斜槽运输,各物料破碎、转载、下料口设置集尘罩并配备除尘器,库顶等泄压口配备袋式除尘器;料棚配备喷雾抑尘设施或物料全部密闭储存,出入口配备自动门,水泥包装车间全封闭,袋装水泥装车点位采用集中通风除尘系统,水泥散装采用密闭罐车,并配备带抽风口的散装卸料器。

4、监测监控水平

重点排污企业水泥磨合独立烘干系统安装CEMS,数据保存一年以上。

料场出入口等易产尘点,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数保存三个月以上;废气处理设施安装用电监控。

5、环境管理水平

环保档案齐全。

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验收、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程、一年内废气监测报告;

台账记录。

完整生产管理台账,原辅材料、燃料使用量,产品产量;设备维护记录;废气治理设备清单,主要污染治理设备、设计说明书、运输记录、CEMS小时数据等;耗材记录,包括除尘器滤料更换记录等;运输管理电子台账,包括出入厂记录、车牌号、VIN号、发动机编号和排放阶段等;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程;

人员配置。

设置环保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具备相应的环境管理能力。

四、玻璃行业

 

适用于平板玻璃、日用玻璃、玻璃棉、电子玻璃制造的工业企业。

1、能源类型

全部使用天然气、电。

2、装备水平

配料、窑炉智能化集中控制系统。

3、污染治理水平

(1)除尘采用静电除尘、袋式除尘或电袋复合除尘等工艺;

(2)脱硝(除全氧燃烧技术、全电熔炉外)采用低氮燃烧技术+SCR等工艺,或除尘脱硝采用陶瓷一体化处理设施等工艺,玻璃棉行业采用低温熔制(≤1250℃)技术达到排放标准,可不采用脱硝治理工艺;

(3)脱硫采用石灰石-石膏、半干法或干法等脱硫工艺,全部采用天然气为燃料的碎玻璃等替代原料,达到标准要求,可不增加脱硫工艺;

(4)日用玻璃喷涂彩装工序VOCS治理采用喷淋洗涤、吸附、氧化等两种及以上组合工艺或燃烧工艺;玻璃棉行业等涉VOCS废气经收集后采用燃烧法或过滤+喷淋洗涤十静电吸附组合治理工艺;平板玻璃有备用治理措施。

4、排放限值

PM、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5、50、200mg/m3,日用玻璃喷涂彩装工序、玻璃棉NMHC排放浓度不高于60mg/m3;NH3逃逸不高于5mg/m3,基准氧含量8%;一年内的稳定达标小时数占比不低于95%。

5、无组织排放

采取封闭等有效措施,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封闭储存,采用封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封闭车厢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采取有效抑尘措施;粒状物料采用封闭方式输送;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采取封闭并负压集尘等措施。

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封闭储存。

6、监测监控水平

主要生产装置安装DCS,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排放口安装CEMS(PM、SO2、NOX、NMHC、NH3),数据接入DCS,数据保存一年以上;污染治理设施安装用电监控系统。

7、环境管理水平

环保档案齐全。

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及季度、年度执行报告;竣工验收文件;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程;一年内第三方废气监测报告;

台账记录。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生产时间、运行负荷、产品产量等;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除尘滤料更换量和时间、脱硫及脱硝剂添加量和时间、含烟气量和污染物出口浓度的月度DCS曲线图等;监测记录信息,主要污染排放口废气排放记录(手工监测和在线监测)等;主要原辅材料消耗记录;燃料(天然气)消耗记录;

人员配置。

设置环保部门,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并具备相应的环境管理能力。

五、玻璃纤维行业

 

适用于玻璃纤维制造的工业企业。

1、能源类型

天然气、电

2、装备水平

纯氧燃烧、电助熔、物流自动化、智能化集中控制系统。

3、污染治理技术

除尘采用静电除尘、袋式除尘、电袋复合除尘等除尘工艺;脱硝采用SCR、SNCR等工艺;或除尘脱硝采用陶瓷一体化处理工艺;脱硫采用石灰石-石膏法、半干法/干法、双碱法(自动加药、PH连续监测装置)脱硫等工艺;浸润剂釆用水性高分子材料;VOCS治理采用喷淋洗涤、吸附等工艺。

4、排放限值

PM、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5 、50、130mg/m3。

基准氧含量8%,氨逃逸率不高于8mg/m3,一年内的稳定达标小时数不低于95%。

5、无组织排放

物料车间采取封闭等有效措施,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封闭储存,采用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采取封闭,并设置集气罩等措施。

粒状、块状等物料应采用封闭储存;粒状物料采用封闭等方式输送。

6、监测监控水平

主要生产设备安装DCS,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排放口安装CEMS(PM、SO2、NOX、NH3),数据接入DCS,数据保存一年以上;污染防治设施安装用电监控。

7、环境管理水平

环保档案齐全。

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及季度、年度执行报告、竣工验收文件、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规程、一年内第三方废气监测报告;

台账记录。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生产时间、运行负荷、产品产量等;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除尘滤料更换量和时间、脱硫及脱硝;环境管理水平剂添加量和时间、含烟气量和污染物出口浓度的月度曲线图等;监测记录信息,主要污染排放口废气排放记录(手工监测和在线监测)等;主要原辅材料消耗记录;燃料(天然气)消耗记录;

人员配置。

设置环保部门,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并具备相应的环境管理能力。

六、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行业

 

适用于玻璃纤维、碳纤维、玄武岩纤维、芳纶纤维等作为增强材料,以各类热固性或热塑性合成树脂作基体材料生产纤维增强塑料制品等的工业企业。

1、能源类型

全部使用电、天然气、外购蒸汽。

2、 装备水平

热固型产品采取机械化生产(除手糊工艺外);热塑型产品采用自动化生产。

3、污染治理技术

除尘采用袋式除尘等工艺;有机废气采用低温等离子体、吸附等组合工艺或燃烧等工艺。

4、排放限值

PM、NMHC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60mg/m3,排放速率不高于3.0kg/h,本地排放标准严于该要求的,执行本地排放标准;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NMHC的小时平均浓度值不高于6mg/m3,监控点NMHC的任意一次浓度值不高于20mg/m3。

5、无组织排放

生产车间采取封闭措施;涉VOCS排放工序采用密闭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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