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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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实施方案

 

根据**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简化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程序,经区政府同意,我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全面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确保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顺利开展,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兜底保障政策,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提高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覆盖面、救助对象精准度,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好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让社会救助制度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增强群众的满意度。

二、申请审批程序

低保的申请审批程序分为:

低保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低保评审小组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审批—>公开公示—>资金发放。

特困救助供养申请审批程序参照低保执行。

 

(一)低保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持有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户籍人口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一致的,以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准。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或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收入证明材料和家庭致贫材料。

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必须填写近亲属备案表如实申明。

 

(二)乡镇(街道)受理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提出低保申请,同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受理后须让申请人填写《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申请表》(附件1)。

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仍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理由。

对与低保经办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进行登记备案。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其他调查方式。

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乡镇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经济状况调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四)信息核对 

对通过低保(特困)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授权书和基础信息录入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核对,核查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财产信息。

 

(五)低保评审小组评议

持续简化审批前置程序,将民主评议转变为事后监管手段,评审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六)乡镇(街道)审核、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根据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和信息核对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审核,其中凡是可通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查到的部门信息,均不得要求申请对象提供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要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核意见,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时限。

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审核不通过的家庭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前期审核基础上对申请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的梳理,提出审批意见。

乡镇(街道)对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审批表上提出审批意见并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确认。

对不予批准的家庭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批准的家庭,要将信息录入全国低保信息系统,并上报区民政局。

(七)公开公示

对拟批准的申请人,必须在村(居)和乡(镇)、街道二级的低保固定公开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开公示。

对有异议的应组织人员重新开展调查核实。

区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审批结果确定后,将批准的低保申请人姓名、保障人数、家庭人口数、补助金额、户籍地址等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长期的公开公示,并明确举报联系方式及其他应该公开的信息,切实做到低保公平、公正、公开,阳光运行。

(八)资金发放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按月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

原则上,低保金从作出审批决定之日的次月起执行。

严禁截留、套取、挪用或二次分配低保金。

三、低保、特困补助标准 

低保补助金额的核定,分为差额补助、分档补助两种方式。

实行差额补助的,低保金额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

家庭月低保金=(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实行分档补助的,根据当地分档补助标准,综合考量低保对象收入水平和困难程度的差异,给予不同档次的补助,所设档次应拉开一定的金额差距。

特困救助供养标准分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和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按市政府发布标准执行。

四、对象管理

(一)日常动态管理。

村(居)委会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死亡减员名单、低保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情况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区殡仪馆的死亡火化人员花名册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进行注销、退保(含延保渐退)和调整补助金额,低保对象死亡次月起停发低保金。

(二)区级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月15日前将新增和注销(含延保渐退)低保(特困)对象名单报区民政局备案。

区民政局负责每月汇总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名单及调整补助金额情况,及时将资金下拨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

区民政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增审批对象和未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病对象、重残对象开展随机抽查,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工作履职不到位造成漏保或错保的、办理程序不合规的、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违规情况下达整改通知,对整改不到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

 

(三)年度评议复核工作。

每年的第四季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一次城乡低保年度民主评议复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成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以村(居)为单位对全部低保对象进行事后监管,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民主评议小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干部、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等参加,人数应不少于15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民主评议应做好记录。

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将通过评议的低保对象在村(居)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应包含户主姓名、家庭人数、保障金额。

五、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对象档案。

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档案材料包括:

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批表、信息核对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收入证明材料、致贫原因材料、入户调查表、领取低保金和特困供养金的银行卡复印件、公示记录等相关材料,档案材料要求填写规范、完整并统一归档。

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妥善保管好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批档案、台账、资金发放明细表和报表。

原则上低保和特困人员注销后,档案保存不少于5年。

六、工作职责 

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区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责任,负责低保和特困工作的常态化监管和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审批责任主体。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协助开展日常服务工作。

结合我区实际,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村(居)委会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做好城乡低保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收入财产核算、公开公示、民主评议、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城乡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低保、特困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负责辖区内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管理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等。

(三)区民政局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制定、下发低保相关政策,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经济状况调查和低保、特困审核审批工作,对新增低保、特困对象按30%(含)以上的比例进行抽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成员近亲属低保100%入户核查。

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年度复核工作;同时,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的低保对象名单拨付低保金,并会同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加强对低保、特困资金管理使用监管。

 

 

附件:

1.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申请表

2.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审核审批表 

 

 

 

 

 

 

 

 

 

 

 

附件1

 

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申请表

户主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民族

 

户口所在地

     街道(乡镇 )       村(居)委会

救助类别

□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   □特困人员供养

家庭人口

 

联系电话

 

家庭总收入

(城市按月、农村按年计算)

 

家庭人均收入

(城市按月、农村按年计算)

 

家庭详细住址

 

致贫原因

 

申请理由

       

 

 

本人承诺

本人已充分了解所申请救助项目的相关政策,为此所提供的个人、家庭财产信息以及法定义务人的相关信息全部属实。

本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提供信息不实、不全或将本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等出借他人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终止审核审批程序、终止救助或退还已享受的相关社会救助待遇等。

如本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发生变化,本人将在1个月内向村(居)委会主动申报告知,如未及时申报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盖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2

 

区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审核审批表

户主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民族

 

户口所在地         

街道、乡镇       村(居)委会

救助类别

□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  □特困人员供养

保障人口

       

联系电话

 

入户调查情况

经调查,该家庭有劳动能力______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______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______ 人,无劳动能力______人;健康______人,患病______人,残疾______ 人;月总收入______元,扣除刚性支出后人均月收入______元。

低保评审小组评议

   年  月  日开展低保评审小组评议,出席评议总  人,该家庭获得赞成票  张,占出席评议人员  %。

乡镇(街道) 审核、审批意见

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情况,建议对该申请家庭   (是、否)给予低保。

经审核,批准该家庭纳入低保,从____年_____月起月发放低保(供养)金______元(每人每月   元)。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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