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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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以“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为主线,不断强化数字经济在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引擎、赋能作用,推进制造业结构优化,打造制造业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激励资金”)由省财政每年拨付专项资金以及本级市财政统筹安排的资金构成。

第三条使用管理部门

专项激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负责专项激励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提出专项激励资金支持重点,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分配的具体因素,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使用管理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作。

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

在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工业与信息产业研发、制造、服务的企业。

(二)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按规定分别向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第六条支持重点

(一)加快发展实体经济。

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基建产业发展,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落地,政策聚焦、优先扶持,推动制造业发展壮大;

(二)加快转型升级传统制造业。

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加快传统制造业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

(三)支持制造业数字化培育力度。

推动“互联网+电子信息制造”融合发展,重点发展物联网、传感器、集成电路、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和信息服务五大领域,推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快速发展;

(四)进一步支持新设施建设。

大力支持市域内5G基站、新能源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大脑建设,率先布局5G应用。

(五)进一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支持企业产业链协同创新、工业强基工程(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计划、重点技术改造(国家级)、工业设计、服务型制造等项目;

(六)支持企业重大技术攻关力度,支持重点行业在重大关键领域自主可控和创新发展的相关核心技术、关键装备、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生产工艺等开展技术攻关;

(七)支持提升企业制造和管理水平,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服务及数字化成熟度诊断工作,支持企业实施精益生产;

(八)支持一批平台服务类项目。

着力打造世界级先进智能电气产业集群,支持浙江省智能电气制造业创新中心、浙大--智能电气研究基地、智能装备与制造研究院、高端精密制造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支持物联网智能硬件创新平台、工业设计基地等“互联网+”服务平台和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支持市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园建设;

(九)支持工业节能和绿色制造。

支持工业节能(节水)、清洁生产、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和工业循环经济发展,支持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创建,提升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发展;

(十)支持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领域的工作。

第七条支持方式

原则上每年根据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工作总体安排和专项激励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年度支持重点,确定各种分配方式的补助资金额度以及补助比例。

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补助或按照评定项目文件给予补助,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就高不重复享受,达到更高一档标准时,给予差额部分补助。

第三章申请、审核、拨付和资金管理

第八条申请审核

(一)每年由市经信局下发项目申报等通知,布置具体申报工作。

相关企业、单位应按照申报通知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

(二)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工作配合,认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申报。

原则上,项目由经信部门审核,必要时可联合财政部门进行审查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

经信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储备库管理、对项目单位资格复核、对项目的可行性把关等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和程序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资金拨付

项目验收合格后,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分批拟定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在媒体上(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并无异议的,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补助文件。

第十条资金管理

(一)项目承担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二)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三)对于发现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行为的,除全部追回拨付的专项资金外,3年内取消该企业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资格和评优评先资格,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  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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