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鸭场(户)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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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鸭场(户)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河长制”,深入推进养鸭场(户)污染整治,提升我镇流域水质,打赢生态环保攻坚战役,根据**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目前,我镇河道存在养鸭现象,养殖污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入河道,已成为境内河流污染源之一,对我镇河流水质造成影响。
我镇高度重视养鸭场(户)污染整治工作,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彻底取缔河道养鸭,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建立养鸭场(户)污染治理长效机制;同时引导推广无水面环保养殖技术,促进全镇鸭养殖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不断改善生态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整治对象
本方案中的养鸭场(户)是指存栏50羽(含50羽,下同)以上的养殖场(户),规模养鸭场是指存栏2000羽及以上的养殖场(户)。
存栏50羽以下的家庭散养户,不列入整治对象,但必须实行圈养。
(二)养殖区域划分
1.禁养区范围
(1)河道、溪流、山涧内及沿岸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2)人口集中地区、集镇中心区、学校、卫生院(所)等人口集中区域周边100米范围内;(3)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国家或地方法律和法规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限养区范围
禁养区外按规划、有条件的养殖区域为限养区。
(三)整治任务
1.全面关闭拆除直接在河道、溪流、山涧内及沿岸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养殖的养鸭场(户);关闭拆除禁养区内存栏50羽以上的养鸭场(户)〔含单户存栏在50羽以下但周边连片养殖总数在200羽以上的养鸭场(户)〕。
完成时限:
202x年8月底前。
2.限养区内的养鸭场(户)必须实施改造提升,实现达标排放及病死畜无害化处理。
完成时限:
202x年10月底前。
3.关闭拆除限养区内未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养殖场(户)。
完成时限:
202x年10月底。
4.规范登记备案制度。
整治后全镇保留及以后新建50羽以上的养鸭场(户)实行登记备案,便于日常监管。
今后新建养鸭场必须在禁养区外,用地没有争议且符合用地规划,有利于养殖污染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并经所在村委会、镇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详见附件4)。
三、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赤水镇养鸭(场)户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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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7月16日-7月31日)
各村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现有养鸭场(户)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做好鸭舍原貌拍照留存,掌握养鸭场(户)基本情况,包括养殖规模、环保设施情况,明确关闭拆除或改造对象。
调查表加盖村章并经各村主任签字,报送镇养鸭(场)户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镇畜牧水产站)(详见附件3)。
(二)宣传发动(7月16日-7月31日)
各村组织人员入户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发放限期关闭拆除或改造通知书,将整治要求、完成时限、政策措施等宣传到位。
动员群众参与,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好家园,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加快工作落实。
镇畜牧水产站、环保站要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帮助做好群众工作。
(三)集中整治(7月20日-10月31日)
1.全面关闭拆除直接在河道、溪流、山涧内及沿岸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养殖的养鸭场(户);关闭拆除禁养区内存栏50羽以上的养鸭场(户)〔含单户存栏在50羽以下但周边连片养殖总数在200羽以上的养鸭场(户)〕(7月20日-8月31日)
各村完成养鸭场(户)的关闭拆除工作,实施关闭拆除前先向养殖户下发限期关闭拆除通知书,责令限期自行关闭或拆除。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关闭拆除的养鸭场(户),由镇政府组织联合执法队,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2.完成限养区内养鸭场(户)改造提升(8月1日-9月30日)
改造提升模式分为水面养殖模式和无水面生态养殖综合技术模式。
大力推广水禽无水面生态养殖综合技术,有效控制水禽水面饲养带来的水资源污染和疫病体传播。
限养区内的养鸭场必须在9月30日前完成改造提升(相关要求见附件1)。
3.关闭拆除限养区内治理不合格养鸭场(户)(9月1日-10月31日)
对限养区内未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户),在摸清情况,做好业主工作的基础上,发出限期关闭拆除通知书,动员业主自行关闭拆除;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关闭拆除的养鸭场(户),由镇政府组织联合执法队予以强制拆除。
各村要根据辖区水质状况和环境承接能力核定辖区内的养殖规模,适度控制养鸭规模。
4.考核验收(9月1日-10月31日)
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对乡镇养鸭场(户)关闭拆除进行考核验收,同时对禁养区外的养鸭场(户)按照相关要求,镇政府将联合生态环境局、市河长办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四)完善监管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逐步完善治理体系。
镇畜牧水产站、环保站、河长办、各村要切实加强对养殖反弹和违规新建、扩建养鸭场的巡查和打击,切实巩固治理成效。
不断完善日常监管,规范养殖场管理;镇环保站联合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查处养鸭场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直排偷排漏排行为;畜牧水产站联合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查处随意丢弃病死鸭等行为。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坚决堵住污染源头。
五、职责分工
各村:
按属地管理原则,是养鸭场(户)污染整治实施主体,负责养鸭场(户)调查摸底工作,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督促各养殖户按规定期限完成关闭拆除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组织强制拆除;指导当地养殖户转产转业。
镇畜牧水产站:
负责推广水禽无水面生态养殖综合技术,指导养鸭(场)户采用旱养技术进行饲养,对乱丢病死鸭行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镇环保站:
负责对养鸭场(户)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
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达标排放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报镇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并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镇规划所:
加强对镇范围内违规饲养鸡、鸭、鹅等家畜家禽行为的巡查执法,对违规者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并处罚款;支持、协助乡镇做好养殖鸭场(户)强制拆除工作。
派出所:
配合各村对做好养鸭场(户)开展强制拆除工作的交通安全保障。
对相关部门立案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
镇纪委:
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的村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镇宣传办:
负责对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镇河长办:
配合畜牧水产站、环保站协调开展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供电所:
配合村对违规新(扩)建、禁养区和限养区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拆除的养鸭场(户),实施限电和断电措施,对转供电用户追究连带责任,并强制断电。
六、保障措施
1.属地管理、联合整治。
各村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成立相应的养鸭(场)户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迅速展开整治行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整治任务,切实抓出成效。
各职能部门要履职尽责,全力支持配合,确保专项整治行动落实到位。
2.堵疏结合、标本兼治。
认真做好养鸭场(户)的思想工作,引导其积极参与和配合本次专项整治。
大力推广水禽无水面生态养殖综合技术,引导养鸭场(户)退出河道养鸭。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助各村专项整治工作,采用无水面生态养殖综合技术模式,新(改、扩)建年存栏2000羽以上的养鸭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见附件2)。
3.跟踪问效,严格考核。
镇纪委要全程跟踪,对整治进度较慢的村按照时间节点组织督查,督促问题整改和工作落实。
强化正向激励,及时通报表扬成效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严肃问责处理组织领导不力、未能按时完成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见附件2)。
4.常抓不懈,落实长效。
开展常态化巡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切实管好自己的“责任地、责任河”,防止违法违规养殖场(户)反弹回潮现象的发生。
镇畜牧站要留存好相关数据资料,建立备查台帐,加强事后监管,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严防鸭养殖污染现象发生,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附件:
1.市养鸭场(户)改造提升相关要求
2.市新(改、扩)建养鸭场“以奖代补”建设要求
3.市养鸭场(户)调查表
4.市新建养鸭场登记备案表
附件1
赤水镇养鸭场(户)改造提升相关要求
1.采用水面养殖模式:
存栏1000羽以上的养鸭场(户)必须建立100m3以上的三级沉淀池(种植水生植物如狐尾草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存栏1000羽以下的,按比例建设三级沉淀池(种植水生植物如狐尾草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2.采用无水面生态养殖模式:
①粪污利用发酵床无害化处理的,存栏1000羽以上的养鸭场(户),必须建设30m3以上的沉淀池;②粪污没有有效处理的,存栏1000羽以上的养鸭场(户),必须建立100m3以上的三级沉淀池(种植水生植物如狐尾草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存栏1000羽以下的,按比例建设三级沉淀池(种植水生植物如狐尾草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备注:
达标排放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一个养殖场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但是必须在纳污水域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否则应通过还田进行生态消纳或回用。
废水污染物相关指标需经生态环境部门检测确认。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有修订变动,按新标准执行。
附件2
赤水镇新(改、扩)建养鸭场“以奖代补”建设要求
一、养殖模式
采用无水面生态养殖模式。
二、规模要求
建设存栏在2000羽以上的养鸭场。
三、选址要求
一是符合当地养殖业发展布局规划,在非禁养区范围;
二是用地没有争议且符合用地规划;三是利于养殖污染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四、相关设施建设标准
(一)鸭舍:
6羽/平方米。
(二)无害化处理池:
5立方米以上。
(三)沉淀池:
①粪污利用发酵床无害化处理的,必须建设30m3以上的沉淀池;②粪污没有有效处理的,必须建立100m3以上的三级沉淀池(种植水生植物如狐尾草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五、补助标准
(一)地面平养:
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二)网床饲养且粪污利用规范发酵床无害化处理的:
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励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