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docx
《乡镇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乡镇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docx(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乡镇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平桥镇职工周转房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周转房的作用,切实改善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优化发展环境,结合平桥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范围及管理机构
第二条由集体资金修建,向镇政府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干部及退休干部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职工周转住房。
第三条周转房由镇党政办统一管理,具体负责入住申请审核、安排办理入住手续、退房交接手续、房屋公共设施维修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入住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在职干部申请入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镇政府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干部;
(二)申请人在平桥场镇内无住房。
第五条退休干部(遗属)申请入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202*年7月1日前在周转房居住的;
(二)在范围内无房或者子女在范围内有房但与子女居住不便的且有意愿在202*年7月1日后继续居住的。
第四章分配原则
第六条在有房源的前提条件下安排,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先后顺序安排入住。
(一)单间原则上安排单人租住;套房原则上安排两名同性别职工共同租住。
(二)双职工家庭只能申请租住1处住房。
第五章管理细则
第七条租住周转房一律签订租住协议,干部应根据工作、生活需要合理确定租住时间。
第八条不符合租住周转房条件的应主动办理租房终止协议,一周内腾退周转房。
以下情况视为不符合租住条件:
(一)在平桥镇场镇范围内有住房的干部;
(二)因工作原因调离平桥的干部;
(三)2019年6月30日后退休的干部;
(四)死亡的干部;
(五)其他违规占用周转房的情况。
第九条周转房收费标准:
(一)按照套内面积计收租金,租金参照平桥镇公租房价格的50%收取租金(2019年公租房现行租金价格为3元/月/平方米)执行,今后租金上浮标准按平桥镇公租房上浮标准的50%执行。
在职干部租房租金由镇财政所在工资中代扣;退休干部租房租金由镇财政所以现金形式收取,每半年收取一次。
(二)签订租住协议后,全年实际入住天数在180天以下的,视为空置住房,空置住房的租金按正常租金的10倍收取。
第十条由承租干部自行对租住房屋添置附属设施或者装修产生的费用一律由承租干部自行负责,不得在腾退时以任何理由要求单位或者下一任承租干部进行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违规占用周转房的一律收回,重新安排;拒不腾退的,移交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以下情况视为违规占用周转房:
(一)非干部本人(遗属)租住的;
(二)将所租住的周转房转(租)给他人居住的;
(三)拖欠拒缴租金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进行装修、改建、扩建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六)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其他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年7月1日起试行,由重庆市区平桥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