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知识产权发明创造奖补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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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知识产权发明创造奖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提升全县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春笋行动”大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通知》、《市知识产权发明创造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发明创造的奖补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知识产权发明创造奖补资金在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五条知识产权发明创造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发明创造的资助与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奖励。

(一)知识产权发明创造的资助包括:

1.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2.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奖励包括:

1.对企业推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的资助;

2.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奖励。

第六条知识产权发明创造的资助对象为上一年度的知识产权创造,资助标准如下: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元资助;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最高2万元,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最高1万元,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资助;

(三)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给予资助,每件最高4000元;

第七条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高价值专利的资助和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上一年度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给予最高2万元/家奖励;

(二)对年授权发明专利5-9件的给予最高2万元/家奖励,10件以上的给予最高5万元/家奖励;

(三)对上一年度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家、5万元/家奖励;

(四)获得山东省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的科研补助;

(五)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2万元奖励。

第八条申报知识产权发明创造资助的,需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一)申报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以及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县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提供国内发明专利证书首页复印件;

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提供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及专利证书的译文;

3.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提供国内发明专利证书首页复印件,自本专利申请至授权期间专利权人有变更的需提交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单位提供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应签字。

第九条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奖励,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县优势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并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业,提供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奖励,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所需提供材料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对以上申报材料,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对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发明创造的奖励和补助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异议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

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凡在申请知识产权发明创造奖补资金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单位或个人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一经确认,将全额退回已补助和奖励的款项,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三年内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A年9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B年9月15日,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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