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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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海上养殖转型升级,优化渔业产业布局,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推动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区集中开展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到202x年底,全面淘汰传统养殖泡沫浮球,计划将全区2.77万口传统养殖渔排升级为环保型塑胶养殖渔排或深水大网箱,将4.54万亩海域贝藻类筏式养殖泡沫浮球升级为环保型塑胶浮球。
202*年12月31日前,计划完成总任务数的40%以上;202x年12月31日前,力争全面完成转型升级总目标任务,构建布局更加合理、模式更加生态、景观更加优美、产业更加融合、效益更加明显的现代渔业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摸清底数。
各镇结合自然资源部门养殖用海调查工作,组织开展海上养殖现状测绘普查,进一步查实核清本辖区海上养殖实情底数,建档立卡,实行一户一档、一村一册,明确网箱养殖海域界址、各类养殖面积、数量、品种等,实现养殖属性及空间信息“一张图”管理。
202*年7月19日前完成摸底排查工作,将《区海上养殖设施现状信息核查与升级改造需求摸底统计表》(附件2)报送区海洋与渔业局。
责任单位:
各镇,区海洋与渔业局、自然资源局
(二)深入宣传动员。
各镇各部门要加强宣传策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单(册)及新媒体等,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申报渠道、废旧设施处置要求等,进渔村、上渔排开展政策解读和入户宣传活动;要开展**等政策法规宣传,提升公众依法用海、持证养殖、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为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
各镇,区海洋与渔业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
(三)有序组织申报。
区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区财政局制定海上养殖转型升级项目申报指南,并报备市海洋与渔业局。
在前期摸底核查和宣传动员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
自202*年7月起,每月30日前各镇将具体项目申报、批复及实施进度情况报送区海洋与渔业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审核、汇总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以便市海洋与渔业局统筹资金安排。
项目申报、批复流程如下:
1.业主申报
申请海上养殖转型升级项目资金补助的单位(法人资格组织)和个人(个体养殖户或个人联合体),需提供海上养殖转型升级项目申请表(附件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养殖证范围内租用协议合同)或海域使用权证(或海域租赁经营合同)、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平面布局图(专指单位业主)、项目建设前照片、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和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申报文本(专指单位业主)及相应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指申请补助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个人申请项目时暂不需要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海域使用权证。
2.初审推荐
海上养殖转型升级项目申报材料由镇政府或国企主管单位初审把关,对项目建设的类型和实际面积、数量等内容进行确认,后由相应的镇政府或国企主管单位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区海洋与渔业局。
3.县级审批
区海洋与渔业局、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概算、附件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联合组织专家评审申请补助资金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申请补助资金低于10万元的无需评审),根据审核、评审结果,综合考虑资金盘子,批复项目。
责任单位:
各镇,区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
(四)分类实施推进。
各镇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和绿色发展要求,优化养殖空间布局,引导拓展深远海养殖,积极发展碳汇渔业。
按照“全面改旧、鼓励建新、总量控制、统筹调剂、保障重点”的原则,全面淘汰海上泡沫浮球和老旧破损传统养殖设施,对可养殖区(含养殖区、限养区)内现有的传统养殖渔排、贝藻类筏式养殖泡沫浮球进行全面升级改造;对禁养区内的养殖设施一律清退;对拟新增新建塑胶浮球、深水大网箱及深远海养殖装备平台等项目,在上级原定目标任务内实行总量控制和指标调剂,并报市海洋与渔业局进一步统筹。
各镇各部门要鼓励集约化、规模化、生态景观型设施渔业项目建设,科学确定养殖密度,重点保障扶持在建、新建的筶杯万亩生蚝养殖基地、东岱湾景观型生态休闲渔业、南日岛南日鲍养殖示范区、南日深远海养殖示范基地、后海现代渔业产业园区以及深远海智能型养殖平台等现代渔业、渔旅结合项目。
责任单位:
各镇,区海洋与渔业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财政局、文旅局、区产业发展集团、南日海洋集团
(五)清理废旧设施。
各镇政府要合理选址规范设置上岸废旧养殖设施集中堆场,建立渔业垃圾上岸后的集中处理机制,督促养殖业主在渔排周边海域设置围栏,及时将废旧设施和垃圾清理上岸;引导塑料厂家有偿收购、渔民自觉回收空塑料纺织袋等,防止形成新的海漂垃圾;将养殖区及周边环境整洁情况作为海上养殖转型升级项目验收前提。
环卫处指导督促各镇对集中上岸的废旧养殖设施和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垃圾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资源化利用。
区、镇两级组建海上违规养殖设施清理队伍,配齐专用设备,强化人员培训,规范清理取缔工作。
责任单位:
各镇,区海洋与渔业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
(六)严格组织验收。
区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和相关行业技术人员、财务人员构成的专家组对单位业主承担的海上养殖设施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各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对个人业主承担的海上养殖设施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时,项目业主要提供项目验收申请材料,验收组对项目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证内租用协议合同)或海域使用权证(或海域租赁经营合同)进行核验。
责任单位:
各镇,区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七)加强执法监管。
有关部门要加强陆域、海域日常巡查监管。
公安、海警部门结合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打击霸占海域、破坏海域生态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治安维稳工作。
海洋与渔业部门联合海事、海警等部门,定期开展海域巡查,防止泡沫浮球等不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的养殖设施入海和非法养殖回潮。
信访部门要做好来访接待和疏导工作,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逐级表达诉求,共同为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海洋与渔业局、自然资源局、信访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分局、莆田海事局办事处、莆田海事局南日海事处、莆田海警局工作站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海洋与渔业局。
各镇人民政府是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包片领导和驻村工作队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任务分区划片,责任落实到人。
责任单位:
各镇,区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文旅局、工信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生态环境局
(二)理清权属关系。
各级各部门要在海上养殖现状摸底核查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海域养殖权属权证关系,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实现海上养殖有证、有偿、有序、有度,有效保障养殖业主的合法权益。
各镇人民政府和区海洋与渔业局要依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国家农业部2010年第9号令)引导养殖业主申请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或相应的租用协议合同;引导养殖业主通过参与竞买出让海域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或向已获得海域使用权的国有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租赁海域从事养殖经营。
责任单位:
各镇,区海洋与渔业局、自然资源局
(三)落实资金保障。
上级财政对海上养殖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实施奖补,省市区各级财政投入原则上不低于升级改造项目总投入的50%,在省级承担各级财政总投入60%的基础上,市区分别承担各级财政总投入的20%,按照“先改造后补助”的原则,分年度拨付到位。
区海洋与渔业局、区财政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补助标准,统筹资金安排,制定海上养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完善资金发放、设施安装、项目验收等制度管理体系,规范项目资金支出使用管理流程。
区财政将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纳入一般预算安排。
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创新“养殖贷”“渔排贷”以及养殖证抵押贷款等水产养殖业适用的金融产品。
落实海上养殖保险保费补贴,围绕“增品、扩面、提标”,完善保险政策,提供“海上渔排财产保险”“水产养殖台风指数保险”、“海水养殖赤潮指数保险”等试点险种满足养殖户参保需求,充分发挥渔业互保等保险机构风险保障作用,提高渔民海上养殖抵御风险能力。
责任单位:
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金融办、省渔业互保协会办事处
(四)严肃工作纪律。
各镇各部门要加强指导,严格落实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持续开展污染防治行动,实施碧水、碧海工程,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全力推进海上养殖设施升级改造任务。
要制定完善海上养殖、海上环卫、网格化管理等制度规范,形成海上养殖治理常态化、长效化管控机制;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挤占、挪用、拖欠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
责任单位:
各镇,区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本行动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