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敬老院购买社会化服务运营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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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敬老院购买社会化服务运营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县养老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履行兜底养老责任,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加快推进敬老院体制改革,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敬老院的管理、运营,建立权责明晰、监管有力、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的敬老院管理服务体系。

2020年8月底前,完成县局直管的县中心敬老院、蒲双区域敬老院、龙双区域敬老院、涧永区域敬老院4所敬老院购买社会化服务运营改革,剩余5所镇级区域敬老院在12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购买服务主要内容

实行购买社会化服务运营,严格落实**等文件规定,符合《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115条标准,同时要根据特困人员的身心特点,切实为其提供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

具体体现在: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保障特困人员吃饱吃好,营养均衡。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保障特困人员精神状态良好,衣着整洁,无异味,夏、冬季为每名特困供养人员购置一套衣裤;每月为每名特困供养人员发放不低于30元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保障提供安全的居住条件,室内无“四害”,无异味,保持通风、干净、整洁。

每年冬季保障取暖不低于3个月,取暖费用按每年省、市标准全额拨付(使用甲醇燃料供暖的另外采购)。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生病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安排专人给予护理照料。

医疗费用按县医疗救助政策落实。

5.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及时通知亲属及所在村委会,协商办理丧葬事宜,对其亲属委托运营机构办理的,运营机构积极配合。

一次性发放其原享受的一年供养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6.确保特困供养人员日常安全,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三、购买服务实施方式

(一)发布政府购买服务公告。

由县民政局在县政府网站发布公告,报名企业或社会组织应是依法成立、具有与承接项目相适应专业服务的团队和注册资金及固定的办公场所,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无违法记录且愿意为养老机构服务的爱心人士,养老及医疗机构优先考虑。

(二)考核考察考评。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购买社会化服务运营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报名企业和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考核考察考评。

在综合评定的基础上,报县政府同意后最终确定运营方。

(三)签订合同。

通过公开遴选确定运营方后,由县民政局与第三方运营机构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签订运营管理服务合同。

(四)运营监管

1.资产管理。

对现有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

运营机构在合同期内负责日常耗损性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

2.服务管理。

运营机构要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执行,着力抓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115条。

运营机构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县民政局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等内容。

3.定期考核。

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每年对机构的管理、经费投入、工作人员待遇、供养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内容开展满意度测评、考核。

对测评、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在1个月内整改到位;整改仍不合格的,县民政局无条件解除合同。

四、购买服务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

准备阶段(2020年7月20日前)。

成立县农村敬老院购买社会化服务运营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县农村敬老院购买社会化服务运营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阶段:

遴选阶段(2020年8月20日前)。

依据县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要求及县政府对实施方案批复意见,草拟遴选公告,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遴选公告,按程序开展遴选工作,确定运营服务方,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阶段:

人员安置和资产交接阶段(2020年8月30日前)。

县民政局及第三方运营机构负责解决好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或不适宜、不愿意再继续从事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组织人员对购买服务敬老院的资产进行清理造册登记,并与运营方进行资产移交。

第四阶段:

实施运营阶段(2020年9月始)。

运营方按合同约定自行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县民政局将派驻一名正式干部作为敬老院行政院长及法人负责对敬老院日常管理、服务情况、国有资产安全实施动态监督指导。

运营期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由运营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县民政局考核领导小组每季度对敬老院进行考核及满意度测评,考核结果连续两次不合格及入住对象满意率调查连续两季度低于80%的,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民政局及县财政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股室为成员的敬老院购买社会化服务运营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推进敬老院购买社会化服务运营改革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股室负责抓,并确定工作计划和时间节点,在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县敬老院购买社会化服务运营改革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

1.关于供养费问题。

县民政局根据敬老院集中供养上季度入住对象人数,每季度初按现行供养费标准拨付供养资金。

2.关于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及运转维护经费问题。

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数按照与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人数1:

10的比例核定(其中集中供养失能、半失能五保对象按1:

3比例核定)。

定额核定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及运转维护经费(含工资、保险等)实行包干使用,聘用人员具体薪酬待遇由运营方自行确定,不得低于省市文件规定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

3.关于养护中心护理经费问题。

自与第三方养老机构签订运营协议后,之前养护中心全失能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半失能人员每人每月800元护理费将不再拨付,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按照我县现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政策标准执行,按季度拨付。

4.关于设备维修及基本建设问题。

敬老院日常小型修缮维护、更换设备等,由运营方自行承担,确需大型修缮或项目建设的,需报县民政局核实审批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所需经费由县民政局承担。

(三)加强信访稳控

购买社会化服务运营改革期间,各敬老院要做好聘用服务人员和入住院民的思想稳定工作,把可能引发上访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摸清摸透,做到底数清、问题明,主动做好政策落实、宣讲和思想疏导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四)依法运营管理

运营方要认真履行合同,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等法律责任,依法依规运营管理。

县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发挥好监督、服务、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作用,发现运营方有违规行为的,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终止运营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强化考核督查

县民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和考核组,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运营方在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整改。

检查组每年组织开展考核评估,重点考核服务管理、履行合同、入住老人的满意度等情况,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合同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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