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村集体内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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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村集体内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规范收益分配使用行为,依据《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使用分配暂行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建立兼顾政府、村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既要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又要坚持集体经济性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确保分配的可持续性;强化监管,充分发挥内部体制机制作用,推进民主管理和制度管理,做到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入市交易产生的入市收益在缴纳相应调节金和扣除相关费用后产生的净收益。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内部分配使用管理。
第二章分配与用途
第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其入市收益按照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原则,村集体提留不得低于总收益的60%,其余的可用于入市地块所在地集体组织所有成员公平分配。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方式由村委会拟定分配方案,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的要求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到会成员应占到全部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通过人数达到全部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有效。
分配方案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应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及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对分配方案存在纠纷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议,依然无法决议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
第六条村集体提取的收益,主要用于本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或对外投资等。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村集体提取的收益,按“村财乡管”的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设立科目统一核算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使用。
第八条乡镇财政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实际使用成效每年度进行评估,严防资金使用风险
第四章监督责任
第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入市收益具体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监督。
第十条县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一条县、乡镇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试点期间,国家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试点进度对制度修订的,以发布修订的内容为准,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