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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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审批面积和高度内的农村住房施工的个体工匠。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农村住房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筑工匠培训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监督管理,指导各乡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组织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匠参加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初级以上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
(三)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
符合条件的农村建筑工匠报名参加培训应当填写《县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报名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彩照2张。
第六条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培训内容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知识。
经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统一样式的《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
第七条县住建局对取得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继续教育培训。
继续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可采用网络线上和现场线下等学习形式;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法律、政策、标准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需要临时组织培训。
第八条农村建筑工匠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中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满24学时的,在培训证书中加盖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章。
逾期未提请继续教育培训、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足24学时的、或经继续教育考核不合格的,培训证书失效,需要取得培训证书的,应当重新参加首次培训。
第九条县住建局根据各乡镇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各乡镇组织报名并对报名资格进行审核。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可以委托行业协会、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社会机构承担培训。
第三章建筑工匠管理
第十条农村建筑工匠取得《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后可以在我县范围内承接审批面积和高度内的农村私人住房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在开工前向建设项目所在乡镇提供与建房村民签订的施工合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乡镇办理登记备案并在证书“承建工程记录”页登记工匠承建工程信息并签章。
第十二条在我县承接农房建设工程的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农村建筑工匠亮证承建,应当在《农房设计效果图》公示牌上填写工匠的姓名、证号、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培训证书,发生遗失的,及时向培训证书颁发部门申请补发。
(三)承接的农房住房施工项目应当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有关规划许可证和农村住房设计图纸。
(四)农村建筑工匠应当依法与建房村民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农村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签订的书面施工合同推荐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的《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五)农村建筑工匠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在施工中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
按照合同约定和省农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六)应当及时发放民工工资,鼓励农村建筑工匠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有关工程保险,防范施工风险。
(七)农村住房建设完成后,农村建筑工匠应当积极配合建房村民对农村住房进行验收。
(八)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协助建房村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劝阻、拒绝。
(九)农村建筑工匠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十)农村建筑工匠应当积极参加农村建筑工匠行业协会,遵守协会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四章建筑工匠积分制
第十三条农村建筑工匠实行积分制,每个年度农村建筑工匠基础分70分,各乡镇在每年年底根据工匠全年施工情况进行加减分。
年度积分在90分(含)以上的可以给予“优秀工匠”称号。
年度积分在80分(含)以上至90分的可以给予“良好工匠”称号。
乡镇将积分及称号登记在《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奖惩记录栏,并将结果上报县住建局。
第十四条各乡镇根据《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制加分及减分细则》(附件1)对农村建筑工匠的全年施工情况进行加减分,积分一个年度为一周期,第二年重新计算积分。
第十五条非本乡镇农村建筑工匠在本乡镇施工时发生的减分情形,应当由发现的乡镇收集好证据资料报农村建筑工匠日常管理所在乡镇或县住建局。
第十六条县住建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权限原则,对农村建筑工匠施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农村建筑工匠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各乡镇应积极设立农村建筑工匠协会,开展有效的管理和引导,提高农村建筑工匠的整体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制加分及减分细则》
2.《县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报名表》
附件1
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制加分及减分细则
一、加分条款
序号
内容
加分分值
备注
1
参加县级技能比武并得奖
5-10分
根据名次赋分
2
参加市级技能比武并得奖
11-15分
根据名次赋分
3
参加省级及以上技能比武并得奖
16-20分
根据名次赋分
4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座谈会议
2分
一次
5
积极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房建设工作
2分
一次
6
所承建的农房获得县级荣誉
5分
一处
7
所承建的农房获得市级荣誉
10分
一处
8
所承建的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
15分
一处
二、减分条款
序号
内容
减分分值
备注
1
伪造、涂改、转借、转租、转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
-10分
一次
2
承接未经依法批准的农房施工。
-10分
一次
3
承接农房建设工程后未到所在乡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分
一次
4
擅自更改设计图纸、不按图施工。
-5分
一次
5
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拒不改正。
-5分
一次
6
竣工后未按合同的约定进行质量保修的。
-5分
一次
7
发现施工现场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5分
一处
8
拖欠工资的。
-10分
一次
9
发现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10分
一次
10
被上访及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
-10分
一次
11
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情节较轻的。
-10分
一次
12
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
-20分
一次
13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严重程度扣分
一次
附件2
县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报名表
姓名
性别
1寸彩照
身份证号
年龄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从事农村建房工作年限
专业特长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
省市县(市、区)乡(镇)村
从业地址
省市县(市、区)乡(镇)村
从事农村建房工作简历
乡镇意见
1.报名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需提供1寸彩照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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