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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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强化示范引领,推动全区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第三条  X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发展产业优势明显、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示范引领作用强、辐射带动效应好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管理规范。

已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基础信息完备。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经区农业农村局评定为区级家庭农场,无违法不良记录,无涉黑涉恶涉乱问题,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未被列入异常状态。

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生产档案健全,生产记录完整。

设置购销台账、会计账簿或财务收支记录簿等规范完整。

(二)经营规模适度。

从事产业符合当地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租赁期5年以上(流转期限内无转包)。

从事种植业,粮油作物耕种面积80亩(含托管)以上。

从事果业、蔬菜、茶叶、魔芋、苗木、花卉等经济作物50亩以上。

从事养殖业,肉禽年出栏1万羽以上,蛋禽存栏3000羽以上,生猪年出栏2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以上,肉羊年存栏100只以上,奶山羊存栏100只以上。

从事经济林经营,规模30亩以上。

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其他特色农业产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经营效益明显。

生产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有稳定销售渠道。

种植业、养殖业、经济林业等,正常年份农产品年销售总额达到15万元以上。

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其他特色农业产业,正常年份农产品年销售总额达到12万元以上。

(四)示范带动作用强。

与一般农场相比,采用先进的生产管理标准、实用新技术开展生产,实行产品可追溯质量安全管理,注重品牌建设,利用电商等信息化手段为生产服务,形成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在科技运用、经营模式、管理水平、产品销售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

第六条  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PDF版):

(一)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

基本情况、主要做法、问题及建议、下一步计划等);

(三)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常年雇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四)区级家庭农场证书或批文。

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

(五)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规范文本)或承包经营权证书;

(六)家庭农场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财务收支记录簿;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组织评定1次。

第八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愿申报。

对照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由符合条件的区级家庭农场,自愿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业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详实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业务部门组织对申请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形成镇(办)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X区农业农村局。

(三)复审核查。

X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镇(办)推荐申报的区级家庭农场进行现场复核,并填写现场复核表。

(四)会议评定。

X区农业农村局召开专题会议对复审核查的区级家庭农场进行研究,形成评审意见后报X区人民政府审定,并通过X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颁发证书。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X区农业农村局命名为“X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发文公布、颁发证书。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九条  区政府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奖励,对认定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每个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申报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享受国家、省、市奖励的政策及标准。

按照逐级申报原则,申报国家级原则上是省级示范、申报省级原则上是市级示范、申报市级原则上是区级示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初审、推荐、日常管理和监测;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复核、评定、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组织监测1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辖区内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及管理情况开展监测,并形成监测报告,区农业农村局适时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证书作废,并向社会公布,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申报、审核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二)生产经营水平下降、资不抵债;

(三)经营中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监测不达标、拒绝参加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五)出现其他严重问题。

 

第十三条  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的,经X区农业农村局综合评价,认为仍有恢复能力,可予以保留一年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X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

X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家庭农场名称

 

地址(具体到自然村)

 

工商登记时间

 

营业执照编号

 

农场主姓名

 

社会职务

 

农场主学历及专业

 

电话(手机)

 

主要产业

 

主要农产品

 

生产规模(吨、头、只、羽、枚、尾、袋)

 

拥有农机具

台(套)

参加合作社

或协会的名称

 

注册或使用商标名称

 

上年农产品销售总额(万元)

 

上年农业纯收入  (万元)

 

家庭农场

劳动力数量

 

其中:

家庭成员劳动力

 

其中常年雇佣劳动力

 

土地经营

总面积(亩)

 

其中:

家庭承包经营面积(亩)

 

其中:

流转土地面积(亩)

 

家庭主要劳动力

职业水平

       级职业农民;       (其他)

农产品(食品)认证以及有效期限

绿色食品                 年   月

有机农产品              年   月

地理标志认证            年   月

其他申报材料:

1.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情况报告;

2.家庭农场主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

3.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

4.家庭农场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财务收支记录簿;

5.其他优秀或现金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

该页涉及材料可另页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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