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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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实施方案.docx

县区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我县202b年度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压实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巩固煤炭、水泥、烧结砖瓦、“散乱污”、涉重金属、工业窑炉、塑料制品等行业和领域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成果,全面推动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应退尽退,持续助力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能耗方面。

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检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达标情况。

对达不到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牵头单位:

县经济信息委

责任单位:

各乡镇(街道)、县发展改革委、工业园区管委会

1.加强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跟踪检查。

对2019年度工业节能监察中发现存在能耗超标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对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建议书的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认真组织开展重点工业节能监察。

严格落实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2b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加强工业窑炉能效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按照国家和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要求,对我县烧结砖瓦等高耗能行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不达标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按要求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二)环保方面。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利用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坚持点面结合、重点突破的原则,加强全县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园区等企业的环境监管,落实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坚决惩治环境违法行为,对重污染行业、高风险企业严格准入把关,加强信息公开,形成政府推动、市场倒逼的良好态势。

牵头单位:

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

各乡镇(街道)、县经济信息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1.加强重点管控行业管理。

环境执法部门在各乡镇(街道)、园区自查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违法案件查处、排污许可清理整顿、污染源在线监控等工作,根据环境信用评价“红名单”和“黑名单”对涉水、大气和土壤污染重点管控行业,开展202b年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对被列入去产能名单、关停的企业,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对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定时更新重点排污单位清单。

2.深化和加强部门联动。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强化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衔接,加强重点管控行业严重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惩戒力度,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3.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

依法依规严格执法,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检查建设项目环评、排污许可事项执行情况。

对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守法企业,鼓励适当减少检查频次、降低抽查率;督促超标排放的企业及时整改并严格落实、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对超标因子加密监测频次;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

进一步提高涉生态环境违法情形查处整改时效,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责令其明确落实整改措施、责任和时限;问题严重、不能达标的,县政府依法责令关闭;对重大问题实行跟踪督办、整改销号。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宣传,增强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加强污染治理技术指导,杜绝“简单粗暴”执法,不搞“一刀切”,对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加强帮扶指导。

4.坚决遏制恶意违法行为。

对恶意违法行为“零容忍、出重拳”。

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名单,违法事实和处罚措施等信息,充分发挥负面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作用。

5.规范在线监控运行监管。

根据区域污染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对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督促企业正常运行,通过在线监控系统及时发现超标排放行为,依法处理,督促超标企业达标排放。

6.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

对重点管控行业的新建项目,严格环境准入,严格落实“上大关小”“区域替代”“倍量削减”“以新带老”等措施。

对不符合国家、市和我县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办理环境准入。

对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两高一资”)项目,严格资源绩效和清洁生产水平等方面要求。

(三)质量方面。

以煤炭、砖瓦、塑料制品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所列落后产品和其他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退出市场,促进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牵头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

1.强化生产许可证管理。

开展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要依法办理撤销生产许可证手续;对不能持续保持获证条件、存在违规产能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办理撤销生产许可证手续;对列入去产能名单、关停的企业,要及时办理撤销、注销生产许可手续;对违规生产“地条钢”的获证企业,要坚决撤销生产许可证;对许可证有效期满无法按时延续换证的“僵尸企业”,及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同时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取消该项目经营范围。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县政府。

2.突出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效。

加大烧结砖瓦、塑料制品等产品监督抽查力度,认真执行年度监督抽查计划。

县市场监管局要全面落实监督抽查后处理有关要求,做好配合抽样、结果送达、行政处罚、限期改正、公告警示、复查整顿等链条工作,确保监督抽查形成闭环。

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加大质量专项执法力度。

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砖瓦等产品无证生产、不符合标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

利用日常监督信息,排查涉及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砖瓦等产品的生产企业,特别是无证、无照、黑窝点的情况。

加强信息沟通,相互协调,坚决依法取缔“地条钢”,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对生产企业质量违法行为,严格处罚,该没收产品的没收产品,该没收生产工具的没收生产工具,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及时移送,做到有举报必查,有线索反映必查。

(四)安全方面。

以烧结砖瓦、塑料制品等行业为重点,对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否达标等方面进行执法检查。

全面落实《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具体要求,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顿;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曝光,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牵头单位:

县应急局

责任单位:

各乡镇(街道)、县经济信息委、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技术方面。

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对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并限时拆除,确保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和向外转移。

拆除完毕后,在县政府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

县经济信息委

责任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商务委、县应急局

1.做好全县工业领域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大排查。

对标对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强化常态化排查整治,对新排查出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制定处置方案、按期予以处置。

2.严防“地条钢”生产、销售。

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惩违法建设生产销售“地条钢”企业,坚决将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县经济信息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委要完善定期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健全举报处置响应机制;同时,加大对本地举报、排查出的疑似“地条钢”企业的认定排查,及时将排查情况以及初步处置方案等情况函告市经济信息委。

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县生态环境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地条钢”生产销售企业(生产点)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对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企业、顶风新上“地条钢”企业(生产点)、生产销售“地条钢”等情况要严肃核查,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惩处。

供电公司加强对用电量异常企业的监测,及时将用电异常企业信息报县经济信息委。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

积极争取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等资金,落实差别电价加价收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

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人力社保局

(二)加大技术扶持。

聚焦提质增效、优化产业结构,继续做好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降低产能改造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全面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以及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督促煤矿企业从管理、投入、培训等方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加强对瓦斯、水害、煤尘等重大灾害的防治力度。

以煤矿“四化”建设(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引领,努力构建“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信息化管理、标准化生产”的工作体系。

责任单位:

县应急局、县经济信息委

(三)落实价格政策。

对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

建立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

责任单位:

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

(四)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引导银行业机构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

督促银行业机构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

引导银行业机构充分借助、发挥债委会作用,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

责任单位:

人行支行

(五)做好职工安置。

扶持落后产能退出企业职工自主创业,对分流职工中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落实好稳岗返还政策,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稳定就业岗位。

定期举办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项活动,为职工和用人单位搭建对接平台,促进供需对接。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群体、重点行业就业形势监测和用工分析。

责任单位:

县人力社保局

(六)盘活土地资源。

贯彻实施《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自然资办发〔2019〕31号),进一步促进落后产能退出企业的土地资源盘活利用。

严格执行淘汰类、限制类产业项目供地政策,严禁向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供地;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县经济信息委将相关情况抄告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在企业整改到位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限制该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参与新的土地竞买活动。

责任单位: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

(七)严格执法监管。

县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方面的执法监管工作,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企业(产能),依法查处并勒令停产整顿,在6个月内,未停产整顿或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县政府批准依法关停退出。

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

责任单位:

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

(八)强化惩戒约束。

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在“信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

对严重失信主体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后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

责任单位:

县级有关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推动落后产能应退尽退。

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在本辖区、本领域内全面摸底排查,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等国家和市有关政策明确的淘汰类产能及企业能耗、环保、安全、质量等强制性标准不达标的,依法依规淘汰退出。

(二)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

县级有关部门要围绕年度重点工作和具体任务,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进展较慢的单位,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

(三)抓好信息公开。

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要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县经济信息委、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要定期在“信用”公布当年执法监督执行情况,披露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

县生态环境局要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严重的企业名单。

(四)做好信息报送。

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制定方案、执法监管、年度总结(2021年1月10日前)等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报送县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

方锐,联系方式:

18716726440)

附件:

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202b年工作实施要点

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202b年工作实施要点

序号

主要任务

文件内容

牵头部门

(负责部门)

配合部门

计划开展的工作及

政策措施

县级部门

牵头科室

联系人

1

能耗方面

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县经济信息委

县发展改革委

依法依规开展工业节能专项监察,按照工信部《关于印发〈202b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确定重点高耗能行业企业为市202b年度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对象加强监管。

同时,开展钢铁、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核查。

环资科

2

环保方面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县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县生态环境局

县经济信息委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应急局

1.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以钢铁、水泥、燃煤锅炉、电解铝、平板玻璃、烧结砖瓦窑、塑料制品等行业为重点排查对象,结合排污许可管理名录,开展全面排查,建立涉气问题企业清单,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县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2.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化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开展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排查,建立涉水问题企业清单,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县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3.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固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重金属污染防治与总量减排工作,重点排查涉及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建立涉重金属问题企业清单,对超过重金属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县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3

质量方面

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县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县市场监管局

相关单位

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砖瓦、塑料制品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所列落后产品和其他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退出市场,促进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质量科、信用科、执法支队一大队

4

安全方面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顿;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

县应急局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全面排查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砖瓦、塑料制品行业安全生产情况。

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整治力度。

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制度。

利用市场手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综合监管科

5

技术方面

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

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

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

县经济信息委

县发展改革委

县市场监管局

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做好全市工业领域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大排查“下篇文章”。

对2019年全市工业领域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大排查中各区县排查出的存在或疑似存在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分类施策推动经查实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加快有序退出。

对标对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强化常态化排查整治,对新排查出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制定处置方案、按期予以处置。

2.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贯彻落实严防违规新增钢铁产能、“地条钢”死灰复燃各项工作,完善长效机制,做到驰而不息、常抓不懈。

3.严格按规定推进煤矿关闭。

对去产能关闭的煤矿,制定拆除设备实施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批准的方案和措施拆除相关设备。

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要断电封闭。

投资和经济运行科、工业和能源科、信用科

6

产能退出

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

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对需要关闭的落后产能切实做好设备拆除工作。

2.计划关闭能源集团长河煤矿、盐井一矿。

相关科室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

加大资金扶持

充分利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差别电价加价收入政策和省级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予以支持。

县财政局

县经济信息委

县发展改革委

县人力社保局

1.明确支出重点,划定三条红线。

强调中央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职工分流安置。

2.统一奖补标准,保持政策连续。

3.及时下达资金,落实责任分工

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科

8

加大技术扶持

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降低产能改造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县发展改革委

县经济信息委

1.督促煤矿企业从管理、投入、培训方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加强对瓦斯、水害、煤尘等重大灾害的防治力度。

以煤矿“四化”建设为引领,努力构建“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信息化管理、标准化生产”的工作体系。

2.继续做好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全面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以及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投资和经济运行科、工业和能源科

9

执行价格政策

对钢铁、水泥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积极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县发展改革委

县经济信息委

1.继续执行差别电价。

2.根据市经济信息委对我市电解铝、水泥和钢铁行业单位产品能耗(电耗)核查结果,函告电力公司对相关企业执行阶梯电价标准。

3.建立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

价格科、环资科

10

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

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

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

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

人行支行

1.引导银行业机构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

2.督促银行业机构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

3.引导银行业机构充分借助、发挥债委会作用,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

货币信贷科

11

做好职工安置

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

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

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

县人力社保局

县经济信息委

1.落实好稳岗返还政策,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稳定就业岗位。

2.定期举办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项活动,为职工和用人单位搭建对接平台,促进供需对接。

3.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群体、重点行业就业形势监测和用工分析。

就业促进科

12

盘活土地资源

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县财政局

指导督促各区县贯彻实施《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自然资办发〔2019〕31号)

开发利用科

吴舸

13512323526

13

严格执法监管

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全面调查重点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

强化环保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

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县经济信息委

县生态环境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应急局

能耗方面:

开展钢铁、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核查。

环保方面:

1.强化环保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2.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

质量方面:

1.严厉打击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塑料制品等产品无证生产、不符合标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2.组织开展对水泥、建筑用热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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