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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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队伍建设,规范监测员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基层一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监测员的确定

第二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员(以下简称“监测员)”,是指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工作要求,承担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监测员选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第四条监测员一般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当地生活或工作,对当地地质环境情况比较熟悉;

(二)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热心公益、心理素质好,有一定的应变能力和组织能力;

(三)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能熟练使用智能化手机,适应地质灾害监测、巡查等工作要求;

(四)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居)民或企事业单位人员优先考虑。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监测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学习掌握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的基本知识,熟知所负责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位置、类型、规模、危险区范围、威胁对象、发展趋势、监测内容、监测方法、预警方式、安全撤离路线、临时避难场所等基本情况;

(二)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监测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

遇有极端天气和汛期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遇有强降雨时,应加密观测次数,做到雨前检查、雨中巡查、雨后排查,及时掌握隐患点的变化发展情况。

当强降雨来临前或出现险情时,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协助镇政府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

(三)汛期和地质灾害高风险期必须在岗在位,按时如实完整填写监测记录,定期向镇人民政府、区地环站上报监测情况;

(四)妥善保管好配发的器具物品,协助维护好地质灾害隐患点警示牌、标识牌和监测设施设备等;

(五)协助发放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主动积极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常识,及时劝阻和上报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不当人为活动,协助开展防灾应急演练工作;

(六)参加上级政府及业务部门举办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做好其他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监测员负责监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是经区地环站认定并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第七条经区人民政府批复的销号隐患点,监测员不再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巡查等防范工作。

第四章监测员的管理

第八条区地环站、镇政府负责监测员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地环站负责监测员的上岗技能培训(监测员上岗前须经业务培训合格)、日常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镇人民政府、国土所负责指导监测员开展动态巡查和监测工作。

第九条在每年3月30日之前,镇人民政府必须将该年度核实的监测员名单上报区地环站核准后,由区地环站报市地环站备案。

第十条经技术人员调查并经区地环站认定、区人民政府确认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完成监测员的配备工作,并按程序报区地环站核准后,报市地环站备案。

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及时与监测员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明确相关工作内容及职责。

责任书一式二份,监测员、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

责任书原则上一年一签。

第十二条对经区人民政府批复销号的隐患点,镇人民政府及时与监测员签订协议解除告知书,根据工作时限和考核情况,按程序审核发放地质灾害监测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原则上每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1名监测员负责监测工作,每个监测人员最多只能同时监测3个隐患点。

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处设置2名监测员,确保监测实效。

第十四条镇人民政府为监测员配备钢尺、专用监测记录本(笔)、雨具、手电、报警工具等必要的监测工作装备。

第十五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集中和分散等多种形式,对监测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年汛前和汛中至少集中培训一次。

第五章监测员的考核

第十六条监测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及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工作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完成,要充分征求监测员所在地村、社干部和群众的意见,注重工作责任心、日常出勤、监测上报、记录完备程度等。

日常考核结果要作为监测补助资金发放的依据。

年度考核由镇安监办牵头,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注重业务能力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监测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一)及时发现并上报地质灾害前兆信息,避免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二)及时通知群众撤离、协助政府部门组织群众避让,使受威胁的人员和财产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三)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连续五年没有因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监测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扣减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取消监测员资格,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一)发现地质灾害隐患或隐患点出现加剧征兆后,不上报、无故拖延或故意隐瞒;

(二)监测工作中责任心不强或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变形变化迹象和险情,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未按照要求开展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和隐患点监测,未履行巡查、监测职责;

(四)市、区地环站在电话抽查监测员时,发现擅离职守,正常情况下通讯不畅通;

(五)连续三次(或主汛期连续两次)日常考核不合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解除聘用协议并取消监测资格。

第六章监测补助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监测补助经费由区地环站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监测员监测补助资金发放标准:

将区地环站拨付的资金全额支付给监测员用于工作补助。

按当月平常监测及手机上报考核,主汛期(5—10月)每周2次,非汛期(1—4月,11—12月)每周1次,每缺报1次扣50元,连续3次不上报,取消监测员资格(手机及网络、系统故障除外);手机上报数据不合法每次扣30元,扣完为止。

如果监测员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扣除当年全部监测补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镇安监办结合日常抽查和年度考核等情况,提出地质监测补助经费年度发放意见,报镇党委政府审定后,由镇财政所一次性直接发至监测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镇安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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